浙江出台意見:按人地對應原則確定被征地農民參保對象

(記者 李 風)近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印發《關於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要求按照“人地對應、即徵即保”的原則,做好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工作,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意見》自8月15日起實施。

《意見》要求,依法依規確定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範圍和對象。第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收集體所有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的,要合理確定參保指標。參保對象按照持有被徵收的耕地及其他農用地合法權源資料、在徵地公告發布時家庭中年滿16週歲以上且在辦理徵地手續時仍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核定。

《意見》強調,做好參加社會保障人數確定工作。各地應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收耕地及其他農用地的數量為基數,合理確定參保人員數量。要將行政村或自然村上年度末土地變更調查耕地及其他農用地數量和公安部門按傳統口徑確認的農業人口比,作為核定參保指標的基本參數,合理確定參保人員數量。

《意見》要求,按照“人地對應”確定參保人員名單,嚴格管理。各地在確定參保人員名單時,應按照“即徵即保、人地對應、徵收誰安置誰”的原則,將被徵收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的農戶家庭中符合條件的成員作為參保對象,明確參保手續辦理期限。對規定期限內放棄參保而節餘的指標,可優先調劑用於解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已徵地但尚未參保的成員。被徵地農戶家庭承包地被徵收後,經被徵地農民確認,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預留地中調劑安排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承包經營的,參保指標可調劑用於解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已徵地但尚未參保的成員。

《意見》強調,確定參保指標、參保名單、調劑名單要公開公平公正,必須履行“五議兩公開”程序,即黨員群眾建議、村黨組織提議、村務聯席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成員(代表)會議決議、表決結果公開、實施情況公開。表決結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監委主任簽字確認,公示七天。無人調劑或調劑後仍有節餘的指標,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人力社保部門核銷。參保指標有效期最長為1年。參保指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買賣。被徵地農民按屬地管理原則辦理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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