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酒駕出事,
同桌的均要擔責?
合肥肥西“包工頭”丁某請工人們聚餐,
自己喝多酒後駕車撞上隔離帶導致死亡。
同桌就餐人凌某等人被告上法庭。
近日肥西縣人民法院
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凌某一次性賠償丁某的親屬
死亡賠償金等費用計8609.42元。
網絡配圖
丁某常年帶領十數人工幹活,為了犒勞工人們,2017年10月26日晚上,丁某邀請被告凌某、任某等5人在肥西縣上派鎮青年北路某小餐館聚餐。席間,丁某等人飲用了白酒,就餐後,丁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肥西縣創新大道碰撞到道路中央隔離綠化帶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導致頭部等多部位嚴重受傷。事故後,經治療無效死亡。經鑑定,丁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3.2mg/100ml,處於醉酒狀態。
在庭審中,凌某等人稱,飯局後凌某等人特地將丁某送到其住處,還聊了會兒天,才離開,已完成了護送義務。至於丁某後來駕車出去,是其個人行為,其他人不知情,應自行承擔責任,不應讓同桌人負責。
(網絡圖片)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同桌人任某等四人與丁某的親屬達成和解協議並支付了補償款。2018年6月26日丁某親屬向肥西法院提出撤回對任某等四人的訴訟,但凌某未與丁某的親屬達成和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凌某等人與丁某在一起聚餐,聚餐後對於飲酒的丁某,應盡到提醒、護送等照顧義務。肥西法院從認定的有效證據看,被告凌某等五人沒有聯繫告知丁某的親屬飲酒情況,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受害人丁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認識到醉酒駕車的違法性與所可能帶來的危險,其仍然實施以上行為,應對自身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可以相應減輕凌某的侵權責任。
根據過錯程序、損害原因,肥西法院酌定被告凌某等五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每人承擔2%。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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