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男孩貪玩,在校把同學眼睛射傷

金羊網訊 記者楊再睿、通訊員陳嚴報道:小學生課堂玩橡皮圈,卻不慎把自己的同班同學眼睛弄傷。近日,茂名信宜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法院的判決下,雙方均服判不上訴。7月23日,記者從信宜市法院獲悉,該筆涉案賠償款已經賠付結清,但小孩戲耍造成創傷和法律後果,讓雙方家長痛心。

小梁和小張是信宜市某小學的一年級同班同學。2015年4月8日下午,兩人的所在班正上自習課,同學小梁趁老師在講臺上佈置作業之機,用橡皮圈將鉛筆頭的金屬圈,彈射向坐在他身後座的小張同學,擊中了張某的右眼。小張覺得眼痛就哭了起來,老師發現後隨即叫小張和小梁到辦公室詢問情況,後打電話通知雙方的家長。

老師在小張受傷後的次日,與他的父母聯繫溝通,發現小張的眼角膜受傷嚴重,學校報警處理。小張被父母帶到信宜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信宜市公安局對該案進行調查,對小張進行了法醫人體損傷程度鑑定,鑑定意見為“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小張在醫院的住院期間,疾病診斷為“右眼穿通傷:角膜裂傷”,進行了“眼角膜修補+前房成型形術”,出院後又到茂名市人民醫院複查。

隨後,小張到廣東弘誠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鑑定,司法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小張右眼損傷(角膜裂傷)引起右眼低視力1級評定為X(十)級傷殘”。

該次事故發生時,小張和小梁均是7歲多。兩人所在的學校信宜市某小學,於2014年10月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中小學校責任保險,雙方約定:“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賠償限額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30萬元’,該保單擴展校(園)方無過失責任保險條款,各項賠償限額約定如下‘每年累計200萬元,每次事故為100萬元,每次事故每人為15萬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醫療費責任為2萬元)’,該保單不設免賠。”小張的父母曾以保險合同糾紛為案由,以某保險公司為被告、以上述的信宜市某小學為第三人,起訴至信宜法院,後撤訴。之後再次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梁及其父母、信宜市某小學、某保險公司償付其41.74萬餘元。

信宜法院民一庭對該案經審理後認為,小張在被告信宜某小學上課的過程中,被被告小梁擊傷了眼睛,造成其輕傷二級,並導致了十級傷殘,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被告小梁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梁某甲、楊某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該起事故發生的起因及各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被告信宜某小學應承擔事故責任的70%,被告梁某的父母梁某甲、楊某應承擔事故責任的30%為宜。被告信宜市某小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中小學校責任保險,該事故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信宜市某小學的賠償責任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經核實原告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共39520.53元。因此,信宜法院判決被告信宜某小學賠償27664.37元,被告梁某甲、楊某賠付11856.16元給原告張某。一審判決後,雙方的當事人均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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