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項目(14項)法律依據及計算公式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14項)法律依據及計算公式

一般損害賠償項目

1. 醫療費

民通意見:144.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19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計算公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2. 誤工費

民通意見:143.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 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2)不能證明的: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3. 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3. 護理費

民通意見:145. 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已被人損解釋21條新標準替代)。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21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計算公式: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2.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

護理費賠償金額=當地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

4. 交通費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22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計算公式:

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5. 住宿費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23條第2款: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計算公式:

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參考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標準確定。

6. 住院伙食補助費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23條第1款: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

7. 營養費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24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計算公式:

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殘疾賠償項目

8. 殘疾賠償金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係數(傷殘係數確定:1級傷殘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則以10%比例依遞減)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第30條)

多等級傷殘簡易計算公式:

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河北省2017年賠償數據

一級傷殘:城鎮28249元×20年×100%=564980元;農村11919元×20年×100%=238380元

9. 殘疾輔助器具費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計算公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死亡賠償項目

10. 死亡賠償金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公式: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賠償年限

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賠償年限就減少一年,最少5年。

11. 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 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計算公式:

(1) 不滿18週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週歲—60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週歲—75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週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12. 精神撫慰金

13. 喪葬費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計算公式: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

14.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法院人損賠償司法解釋

第17條: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計算公式:

參考以上相關項目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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