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行人掉進未整修「玻璃洞」致死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死者子女13萬元

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李旭東 代 奇)小區地下室採光井鋪設的玻璃蓋板破碎,形成一米見方的洞口,物業公司沒有及時整修,行人不慎掉入洞中致死。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區域出現的問題不做及時整修和防範警示,要對胡某的死亡承擔20%的責任,賠償胡某子女各項損失合計13萬元。

2017年7月18日上午,淮南市金大地國際城小區的物業公司安徽新地銳意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簡稱新地銳意淮南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小區例行巡查時,發現小區5號樓南側地下室採光天井的鋼結構玻璃採光頂缺失一塊玻璃,並有一人躺在採光天井裡,隨即報警。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採光井上方玻璃頂與地面草坪平齊,面積28平方米,採光井上方鋪有玻璃,採取雙排東西向鋪設,每排14塊玻璃,其中北側排由西向東數第3塊玻璃缺失,形成90釐米×98釐米的洞口。死者胡某臥躺在與洞口對應的採光井裡右側。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隨後,胡某子女將新地銳意淮南分公司和採光井的安裝公司安徽勁草新地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草建安公司)訴至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兩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61.7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田家庵區法院一審認為,勁草建安公司作為涉案採光天井鋼結構玻璃採光頂的承建方,已於2016年4月21日將工程交付建設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死者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負有審慎觀察、注意、自我保護的義務,應知曉玻璃採光頂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以及灌木隔離帶的設置目的,仍然進入灌木隔離帶,並從採光天井跌落致死,其疏於維護自身安全是該案發生的最主要原因。新地銳意淮南分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人,對小區內公用場地、道路及相關設施設備負有維修、養護、管理責任,負有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的義務,現場照片顯示玻璃採光頂放置的警示樁,並不足以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該公司對胡某跌落採光井內身亡存有一定過錯,其行為與損害後果的發生有一定間接因果關係,判決新地銳意淮南分公司賠償胡某子女7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胡某子女和新地銳意淮南分公司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訴。

淮南中院經審理認為,胡某作為一位成年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識能力,其擅自進入案發的小區,且事發時胡某不是行走在該小區人行道或者車道上,而是穿越過人行道旁的低矮灌木叢,進入到採光天井的鋼結構玻璃採光頂上方,以至於墜入地下室導致死亡,其自身的不謹慎行為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胡某應當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新地銳意淮南分公司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小區公共區域出現問題時應當及時整修,或者在小區內做好充足的防範警示。然而,案發處缺失的採光玻璃近月餘都未有人整修,也是導致胡某死亡的客觀原因之一,因此,新地銳意淮南分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新地銳意淮南分公司應對胡某的死亡承擔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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