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問題疫苗的相關負責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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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這檔子事兒,相信每一個人心理都是憤怒的,恨不得把生產“問題疫苗”的廠家老闆挨個拖出去暴打100大板。

可是,情緒不能代表法律,當類似事件發生的時候,我們還是要相信法律,相信執法部門會給這些黑心商家以嚴懲。

對於這個人神共憤的事件,普法君邀請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畢文強律師來做答,我們的問題可以延伸為:

1、這些狂犬病疫苗若沒有用於實際使用,長春長生公司會擔什麼責任?

2、若因“問題狂犬病疫苗”注射後無效導致被狗咬者傷亡的,或者因“問題百白破疫苗”的注射導致孩子健康受損或死亡的,家屬是否有權索賠?


根據7 月 22 日,國家相關部門通報長春長生違法違規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關情況,“現已查明,企業編造生產記錄和產品檢驗記錄,隨意變更工藝參數和設備。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有關規定,國家藥監局已責令企業停止生產,收回藥品 GMP證書。國家藥監局會同吉林省局已對企業立案調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所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由於上述疫苗尚未流入市場,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規定很難追究生產企業的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因此,本次長春長生的涉事疫苗就屬於本條所稱劣藥,雖然未投入使用且造成實際損害後果,但具體會不會有人被追刑責,還得根據有關部門的深入調查來最終確定。


如果有被狗咬的人因注射“問題狂犬病疫苗”後無效導致死亡,或者因“問題百白破疫苗”的注射導致孩子健康受損或死亡的,家屬可依法進行索賠,依據如下: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證明注射“問題疫苗”而受到人身傷害的,老百姓們肯定有權利進行追訴的!!

建議司法部門對於這類行為從重從快處理,讓這些昧著良心做事的人,付出應有的代價。

認可我們的回答,就請關注並轉發,有來自房產、拆遷方面的法律訴訟,就交給盛廷律師解決吧。


普了次法


這個想法很可愛,很天真,也很好笑,但卻折射出了人們對造假者恨之入骨的心裡。

問題的關鍵,是這個造假者是否活該被判處死刑,同時,這個假疫苗注射後是否足以讓那個死刑犯立馬飛上西天。

首先,製造假疫苗的人,該受到何種處罰,還要根據他所犯下罪行的嚴重程度,來確定他們的罪責。雖然我們恨不得將其碎屍萬段,但也還是以法律為準則,不可胡來,只有在心裡狠狠地詛咒他就可以了。

其次,這個假的疫苗,注射到人體身上後,是不會讓人立馬死掉的,它只會慢慢侵蝕人的身體,使人的健康一日不如一日,直至有一天達到了讓你懷疑人生的地步。

如果法律允許,本著“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原則,將這個假疫苗注射到這個造假者身體上,也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法,相信肯定會受到眾多人的拍手稱快,但這也只是假設罷了。

你說呢?


笑熬漿糊


法律對執行死刑方式有明確規定,而且注射問題疫苗不能導致被注射疫苗人員人亡。

如果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但不是造成注射疫苗人死亡的原因,疫苗生產者不承擔受害人傷殘死亡法律責任。

如果疫苗存在質量問題,疫苗生產者、銷售者或注射者明知疫苗存在致命質量問題仍繼續銷售使用,導致注射問題疫苗人員直接死亡。法律可以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被判處死刑;負有領導責任的企業管理員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判死刑的機會比較小。

注射疫苗導致人員死亡,死因鑑定是個複雜問題。司法機關追究疫苗生產者法律責任需要確鑿的證據,絕大多數產品質量問題生產者因證據不足而未從重處罰。

我是律師,願意回答法律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歡迎評論與互動,請給我多點贊。


429方寸世界


那肯定是不可以的,天大的錯,也得走法律程序,由國家司法機關進調查處理!老百姓,直接說的槍斃,僅僅是,代表著廣大人民群眾對於這件事的憤慨和態度~死刑是中嚴厲的刑罰,適用死刑者,必定是罪大惡極之人!這件事的始作俑者,莫此為甚!


壹驢當先


昧著良心說話的人一定會洗地:這些批次的疫苗只不過是“價效不足”,不足以造成背注射者傷害,企圖讓所有人“明白”一個道理:打進人體只不過是效果差一點,沒有危害。這個就是神邏輯。

這個案例惡劣在於殺人於無形!

一旦被注射疫苗的人感染了狂犬病病毒,但是他們自認為已經注射過疫苗了,不當一回事,根本就不知道注射的疫苗的效果根本達不到,一旦病發,無藥可救。這個比那些故意殺人的案件哪個惡劣呢?這可是幾十萬的批量啊!


法律的事情應當由專業人士去解讀,但是本人認為如果法律制止不了某些人的作惡,特別是為了一點錢來作惡,那麼我們是否需要檢討這些不合理、跟不上時代的東西呢?

本人喜歡讀史,個人覺得“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辦法是立竿見影的。在人命關天的事情上弄虛作假,故意少放有效物質,那就是視人命如草芥了。所以在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件上用一點嚴刑峻法,也是未嘗不可的。

想象一下,如果當事人被病毒感染之後,注射他們自己生產的疫苗用於治療,那是一個多麼大快人心的事情啊,法律的威信會提高多少個檔次啊。

老龔說勢,不違心說假話。


老龔說勢


問這個問題的人,是知識堪憂呀!

疫苗不合格,不是有毒,也不一定有害,注射長生的假疫苗死不了人的。

另外,執行死亡都有嚴格的程序和規定的,現在不是封建社會了,不是誰想怎麼幹就怎麼幹的時代了。

而且,這種違法行為,從目前看,檢察機關還沒介入。要死刑,得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而且其部分相關人員所犯的罪可能被判處死刑,但單從長生目前犯的事兒看,離死刑甚遠,甚至十年都夠嗆。


凡35832060


就這次疫苗事件來講,您的這種做法比罰他300萬還要輕100倍。首先這次的“假”疫苗只是效價不足,說人話就是有效成分不足,未達到國家標準(說不定達到了有些不發達國家的標準)所有的疫苗都是滅活過的,你把25萬支全打進一個人體內也不會有任何毒性,就和給他打了幾瓶鹽水或者葡萄糖一樣。其次,就是請你冷靜,好好學學知識,補一補高中生物,瞭解一下疫苗的原理和效果。最後就是國家一定會嚴懲這些不法分子的,您這樣執法會姑息和放縱違法分子。


太平洋保險石朝琦


血清復仇,以血換血,無論心理上如何接受,但在一個文明社會還是會亂套的,只有哪種落後的地區和國家才會。難道我們要回到那種時代嗎?還是通過制定符合文明的刑罰來懲治才好些,不管你承不承認,就算心理不服,你也不可能真正贊同這種模式。最多就是對罪行極其嚴重的人,依法判處死刑,但是也應該符合法定的現代的執行方式,什麼砍頭,矯形,車裂,浸豬籠這些刑罰,正常人還是不會同意恢復的。


周東82242607


疫苗造假比販毒還可惡!毒品你可以不買,但是現在打疫苗是必須品,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有時候去打還沒藥,這些人真的是喪盡天良!為了錢什麼都敢做!必須傾家蕩產把牢底坐穿,不然還會出來禍害人!


放飛理想有志青年


記得有個外國電影,裡面抓住一個人,怎麼審問,各種酷刑就是不開口,然後拿出一支針來說:再不說就給你來一針中國造的玩意,我TM也不知道這是什麼,保證你爽歪歪…結果…結果…還沒打呢,全招了!!!可見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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