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公司簽訂了離職補償協議並拿了錢的,還能向公司要錢嗎?

用戶64359795


從出題字面上看,既然簽訂了協議,錢也到手了,你與公司形同陌路,再不相干了。

但世事無絕對。合同也好,協議也罷,如果顯失公平,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讓這個“不平等條約”作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顯然後者是弱勢的一方。假如單位在協商解決勞動爭議時使出威逼、恐嚇、欺詐等等違法套路讓員工屈從,這樣的“協議”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接下來,員工一方如何能證明這份協議並非是你真實意願下所簽訂。同時,你要羅列出公司在哪些地方沒有足額或缺失了該支付的補助和福利。比如你在單位服務期間,有沒有給過法定節假日工資?年休假、高溫費是不是有享受過?加班費是不是按照勞動法來計算給付於你?還有社保的繳交?傷殘補助?等等等等。在主張權利時要注意,所有關於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追償,有些是有時間規定的,超出了時效法律也無能為力。這些追償來的項目,有些是可以算進月工資範疇的,既然你的平均月工資有所增加,那麼相對應的補償金就會水漲船高。所以說,學法懂法對我們普通勞動者來說也是一件十分必要的事情,不能兩眼一抹黑,自己吃了虧還用“差不多就行了”來自我安慰。


灑水老司機


對於這個問題,我的理解如下:


1、員工與公司簽訂了離職補償協議並拿了錢的,原則上是不能反悔的。

  • 協議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非經法律的明確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如一方拒絕履行的,構成違約,合同相對方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對方履行。

  • 雖然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對於員工與公司之間解除勞動關係規定了相應的賠償措施及賠償標準,原則上勞動者與公司都應遵守,但法律並未禁止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約定賠償標準及賠償方式等,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此外,如員工與公司簽訂補償協議的同時,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該補償協議的,更能說明雙方對於補償標準及補償金的支付等是基於雙方的自願行為,毫無疑問,在員工不是自願的情況下,公司是不可能單方面強制員工領取協議約定的補償金的。

2、如該補償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顯著低於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的,員工可以通過訴訟主張撤銷該協議,要求企業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支付補償金。

  • 雖然法律充分尊重員工與公司對於補償金、支付時間以及支付方式等的處分權,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有限度的,法律也賦予了員工的救濟措施,即如果公司利用優勢條件(對賠償法規及賠償標準更瞭解、可以拖延支付賠償金等)導致員工與公司簽訂的賠償金額顯著低於法律規定的員工可能獲得的賠償額的,則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此時即使員工已經領取了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仍可向公司主張支付剩餘的賠償金額。

  • 顯失公平合同的認定標準:司法實踐中認為,如果合同約定金額低於法律規定的可獲得的賠償金額的70%的,則法院會認定該合同的簽訂構成顯失公平,受損失方可主張撤銷該合同。
  • 主張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合同的,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進行,由法院審理後判斷,如法院審理後認為構成顯失公平的,法院通常會判決撤銷雙方已經簽訂的合同,要求企業支付法律規定的剩餘的賠償金額。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法客微語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離職補償協議並拿了錢的還能向公司要錢嗎? 看起來好像不能了,其實還是有另外。

假如籤的協議不是自覺自願,公平公正,而是被協迫的,或者協議一點都不公平,該給的錢沒有給,還是可以要的,而且必須要!這是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不過不是直接向公司要,而是通過司法部門向公司要,直接要公司也不會睬你,對不對。

最高法關於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對於追索養老金、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及其他等等費用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比如說應該補你20萬,結果協議只給你三兩萬,比如工齡20年只補你一兩萬,這就是明顯數額不對了。

當然了,這一切的前提是要有證據,真實有效的證據,你看到的事實,你認為的事實法官是沒法相信的,法官只相信證據能證明的事實。

如果協議不公平公正,你就趕快收集證據去吧,也許還能改變一點,挽回一點。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學點勞動法不再被忽悠


網友。你問的這個問題。我感覺的高度奇葩了。公司已經給你辦完了離職補償。你和公司已經兩來無事。你還想著向公司在要錢?能要來了嗎?你這種人,不可理喻。為什麼公司辭退去?就是因為你人品不行。叫你滾蛋走人。


山東農村那些事


不能,都已經跟公司簽了補償協議,說明已經同意了補償協議內容,從法律上講已經認同存在事實,如果再找公司要錢,公司肯定不會同意再補償,會把此協議作為法律依據,還有你這種行為無理取鬧了吧,如果覺得不認同補償金額那就不要簽字呀,簽了還找人家公司鬧,人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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