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仲裁方式解決的房產糾紛有:
(一)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二)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三)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四)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方面的爭議;
(五)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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