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商標侵權投訴書該有哪些內容?

黃璞琳

好的商標侵權投訴書該有哪些內容?

近日,又看到一份向工商局提交的商標侵權投訴書,還是某上市公司提交的,感覺相當地不專業。首先,投訴人引證保護的註冊商標,只介紹其商標所用文字“**”,也不載明商標註冊號、註冊時間以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與類別。其次,指控被投訴人將與投訴人“**”商標相同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和商場LOGO突出使用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卻不載明被投訴人企業名稱註冊時間是否晚於投訴人註冊商標及字號的知名時間,也不明確指出被投訴人涉嫌侵權行為的發生時間。第三,在未載明引證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的情況下,僅以被投訴人經營的商品服務範圍與投訴人相同近似,就主張被投訴人構成商標侵權。第四,主流觀點認為第35類“推銷(替他人)”不包括商場超市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務,且“推銷(替他人)”與商場超市提供的服務之間是否構成類似服務存在較大爭議的情況下,雖然同時提出不正當競爭投訴,但投訴書中對不正當競爭只是簡單提及,並無深入點的理由。

好的商標侵權投訴書該有哪些內容?

向工商局提出商標侵權投訴,跟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民事訴訟,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區別之處。商標侵權投訴,首先要能有效說服工商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至少要讓工商執法人員內心確信被投訴人非常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並且知道從哪些方面取證論證被投訴人構成商標侵權;至少要讓工商機關根據投訴材料或者初步核查,就足以作出被投訴人涉嫌商標侵權的判斷,進而作出行政處罰案件立案決定,啟動案件調查取證。所以,擺證據、講事實、說道理,是商標侵權投訴書及附件材料應當要做到的。商標侵權投訴書的“擺證據、講事實”,與商標侵權民事起訴書應當是類似的,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要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在行政投訴程序中投訴人也要及時提供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可以在開庭審理尤其是法庭辯論時重點闡述自己主張的理由,但在行政投訴中投訴人就應當在投訴書中儘量詳細闡述道理,儘早說服行政執法人員接受自己的觀點與理由

好的商標侵權投訴書該有哪些內容?

個人認為,專業點的商標侵權投訴書,起碼應當載明:

(一)自己尋求保護的商標註冊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註冊商標核定的標誌情況及其註冊商標知名度情況(包括知名時間、知名地域範圍與商品服務範圍);

(二)被投訴人使用的被控侵權商標的標誌情況、被控侵權標誌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類別情況、被控侵權使用方式情況及被控侵權使用時間地點等情況;

(三)論述被控侵權標誌與投訴人註冊商標構成相同近似商標的情況(不是跟投訴人實際使用的商標進行比對),被控侵權標誌所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與投訴人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服務項目構成相同類似商品服務情況(不是跟投訴人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項目進行比對),以及被控侵權使用行為足以導致市場混淆情況。

(四)如果投訴人實際使用並且知名的標誌,並非其註冊商標核定的標誌,尤其是投訴人實際使用並且相關標誌取得知名的商品服務項目,與其註冊商標所核定的商品服務項目較難認定為相同類似商品服務,且被投訴人的商品服務項目與投訴人相同的情況下,就應當考慮依照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提起仿冒商業標識混淆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投訴,而不應當僅僅提出商標侵權投訴。

好的商標侵權投訴書該有哪些內容?

對於被投訴人來講,在依法配合工商執法人員調查的同時,也應當儘早地積極地提出自己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的抗辯證據及理由,尤其是自己構成合理使用、善意在先繼續使用的證據,身為銷售商確實不知情的證據、被控侵權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據,以及被控侵權標誌與投訴人註冊商標不相同不近似的理由、商品服務項目不相同不類似的理由、不會導致市場混淆的理由等等。曾在個案調查處理中,遇到過被投訴人感覺自己冤枉卻拒不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不積極提供自己在先使用等合法抗辯的證據,讓執法人員乾著急的情況。要知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行政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當事人依法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再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是不予採納的。被投訴人在工商機關調查處理期間,不依法積極提供支持自己合法抗辯理由、免罰理由的證據,導致受到行政處罰的,真得可能在行政訴訟中都難以挽回困境!

法務們,好好用心寫好商標侵權投訴書吧!好好用心幫助被投訴人闡述自己不侵權、應免罰的抗辯理由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