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百餘名購房者聯名投訴:城市桂冠開發商違約

連日來,呼和浩特市城市桂冠C座公寓樓的百餘名購房者(包括部分回遷戶)聯名向《北方新報》記者反映該樓盤開發商——內蒙古天築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3個問題。看似簡單的消費糾紛,卻牽扯了不簡單的法律關係。對此,記者進行了採訪。

呼和浩特百餘名購房者聯名投訴:城市桂冠開發商違約

▲城市桂冠 網絡圖片

購房者集中投訴3個問題

記者歸納了一番,發現城市桂冠C座公寓樓諸多購房者集中反映的問題主要有3個:

第一,延期交房多年,拒不支付違約金。

該樓盤於2009年開始發售,最早承諾2012年交房,後來拖至2014年底,再後來又承諾2016年底,可直至現在還未完全交工。按照合同約定,逾期交房,售房者要承擔房價總額每天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可是,購房者向開發商索要違約金,提出或用違約金來折抵部分款項時,開發商拒不支付也不同意折抵。

第二,交付房屋的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強行要求購房者補差價。

幾位購房者代表告訴記者,目前交付的房屋面積比當初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大得多,這些面積僅是開發商單方面給出的數字,沒有第三方權威機構的認定。在此情況下,開發商要求購房者必須補足面積差價,否則不給鑰匙。

此外,一位年邁的回遷戶告訴記者,按照回遷協議,她購買的是一套70多平方米的公寓,可現在開發商告知她,沒有70多平方米的房子,要麼給她安置一套50平方米左右的小公寓,退其差價;要麼她買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大公寓,補齊差價。老人無奈地說:“高層公寓公攤面積大,50平方米的話使用面積實在太小了,兒女們回來都無法落腳。如果要補齊100多平方米公寓的差價,以我每個月2000元的收入實在是困難。”

第三,開發商單方面裝修並強行向購房者收取裝修款。

購房者告訴記者,無論是2012年購房的還是2014年購房的,合同當中都沒有註明他們購買的是精裝修房或者裝修房。開發商交房時,卻以房屋已經裝修為名,向購房者收取每平方米680元的裝修費,否則不給鑰匙。購房者認為,這是開發商在變相強制性多收費。況且,購房者入戶查看,發現目前的裝修情況不值每平方米680元的收費標準。

就上述的3個問題,購房者和開發商進行過多次協商,但開發商的態度很強硬:要麼按照現定標準交錢領鑰匙,要麼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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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桂冠沙盤圖 網絡圖片

開發商“無法支付”違約金

7月13日上午,針對購房者所反映的問題,記者來到內蒙古天築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採訪。

該公司副總高建軍表示,他們確實延期交房了,但違約金不是“拒不支付”,而是“無法支付”。高建軍從樓盤的建設難度以及資金困難等方面,向記者解釋延期交房並非公司本意,還聲稱“現在交房,公司沒有按照目前的樓市價格提價,所以公司無法也不應當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

針對房屋交付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一事,高建軍解釋稱,該樓盤最早是以北京方面的設計圖紙為標準銷售的,後來是以內蒙古這邊的另外一套設計圖紙建造的,但超出的面積都在合同面積的3%之內。目前,他們公司向房管部門提請進行權威測量。

就毛坯房變裝修房向購房者收取裝修費一事,

高建軍解釋稱,在建設過程中,國家住建部出臺了一些政策,要求公寓房必須帶有裝修,否則不予驗收。雖然在早期的合同當中沒有約定,但這確屬無奈之舉,只能希望購房者理解並接受。“公司向購房者公示了裝修材料、人工等價格。”高建軍說,“公司批量裝修的價格比購房者單獨裝修的價格要便宜很多,但購房者至今不能接受。”

最終,高建軍表示,公司願意就這些問題和購房者繼續協商,實在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

呼和浩特百餘名購房者聯名投訴:城市桂冠開發商違約

▲城市桂冠 網絡圖片

開發商存在違約情況

針對這一糾紛,內蒙古蒙晟睿律師事務所的白喜文律師以及內蒙古善恆律師事務所的艾國平律師分別表示,就延期交房違約金的支付問題,開發商的說法站不住腳,不論其有何困難,都要無條件執行合同約定,不論其“拒不支付”還是“無法支付”,其不支付的行為就是違約。

就房屋面積超額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這也就是說,雙方就爭議的面積,應當趕緊由房管部門進行實際測量後,做出權威測量結果,應當由誰買單,也就一目瞭然了。

針對毛坯房變裝修房,是為了響應住建部規定的舉措一說,艾國平律師表示,如果開發商確實是為了執行住建部的具體規定,那麼則視為合同的有效變更,但開發商應當只向購房者收取必要的裝修成本,不能借此牟利,購房者也應當按成本價交納裝修費。如果對開發商提供的成本價不予認可,可以聘請權威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另外,如果是開發商延期交房而導致在延期交房過程中出臺了新規,因此給購房者增加了新的消費項目,那麼開發商也應當對此承擔責任,雙方可以就此問題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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