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實習期駕車肇事被判刑

「以案说法」实习期驾车肇事被判刑

「以案说法」实习期驾车肇事被判刑

7月12日,道真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道真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姚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姚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今年1月,還在實習期的駕駛人姚某為練車技,從程某處借來轎車,駕車從道真縣城往河口鎮方向行駛,行駛至玉溪鎮巴漁村劉家灣路段時,姚某駕車超越前方車輛,在超車過程中見前方對向駛來宋某駕駛的電動摩托車和向某駕駛的農用車,姚某沒有減速避讓,致其駕駛的轎車撞倒宋某及其駕駛的摩托車,後又撞向向某駕駛的農用車,造成宋某當場死亡,農用車的乘坐人楊某受傷。根據交警判定,姚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並負全部責任,遂做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

本案的被告人姚某由於開車心切,尚在實習期內借車駕駛,不料踉成慘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實習期的駕駛人駕車肇事後,責任認定與已過實習期的駕駛人一樣。刑法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死亡並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本案的被告人姚某雖然在實習期內,但駕車造成事故後仍然構成交通肇事罪。

「以案说法」实习期驾车肇事被判刑

道真檢察|微信ID:daozhenjian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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