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一女子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獲刑

2018年6月1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朱迪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此前,2018年3月14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對朱迪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迪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朱迪,女,1962年出生,漢族,專科文化,無業,家住萍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7年6月14日被萍鄉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迪於2012年5月左右開始接觸並信奉“全能神”邪教。因從事宣傳“全能神”邪教活動,於2014年3月、2016年7月被公安機關分別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之後,朱迪仍不悔改,繼續向餘某、李某某、黃某、金陵社區、上灣社區等人或單位發送有關“全能神”邪教的書籍、光盤等宣傳資料,並通過微信、QQ、手機短信方式向張某某、羅某等不特定人發送有關“全能神”邪教的信息一萬二千餘條,還多次向未成年人宣傳“全能神”邪教。

2017年6月,公安機關依法對朱迪的住所進行搜查,經對查獲的有關電腦、書籍、光盤、文本等資料進行甄別,認定這些資料均屬於“全能神”邪教組織發放的宣傳資料,歌譜、手寫稿以及發送的微信、QQ信息、短信等均是鼓吹、宣傳“全能神”邪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迪向多人傳播“全能神”書刊、DVD光盤等邪教資料,利用手機或電腦向多人發送短信、微信、QQ信息宣揚邪教,數量巨大,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朱迪多次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應當從重處罰;曾因宣揚邪教先後兩次被行政處罰,仍不思悔改,繼續積極從事宣揚邪教活動,在一審判決前仍執迷不悟,毫無悔罪表現,可酌情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