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業主委員會來調節業主和物業及開發商之間的矛盾,這種做法可行嗎?

大柳樹葉子


這個問題並不好答,需要勇氣呢,要是回答不好,肯定會被“噴死”的,因為在網上看到好多人對部分物業公司和部分業主委員會有著些不同的“看法”呢?

即使被噴,請留個“全屍”吧。因為不回答這個問題,自己心裡感到不舒服呢,而本人在這方面經歷了好多好多,我只是實話實說,並沒有刻意去偏幫誰,也沒必要去為那一方去說違背良心的話。【況且教化眾生並不是我的責任,我也沒有這樣大的能力】,只能呼籲各位儘量理性地看待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

我雖不是文學者或法律屆學者,但所寫的文章都是我這麼多年來所經歷過的事,也就是自己認為所謂的“經驗”和“心得”吧,一切都是真實的,雖然沒有太多精彩的詞藻和大道理,也沒引入太多的法律法規,但內容為原創。



那麼:成立業主委員會來調節業主和物業及開發商之間的矛盾,這種做法可行嗎?

本人不敢信口開河,誇誇其談。但就我本人和我小區而言,這做法是非常可行且有效的,也可以說只有這樣的做法對小區才能行真正行得通。

其實若不怕噴可以這樣說,若然小區是依規依法成立到【真正全心全意為全體業主服務的業主委員會】(這個是前提條件,別類的另論),對任一個小區來說都是利大於弊的,可以說是業主們的福氣!

作為小區業主的都應該知道的:業主委員會是經過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投票選舉,並達到“雙過半”而依法產生的,過程非常嚴格、艱辛且曲折,成立不易啊!有的甚至經過幾年甚至十幾年也成立不了呢,所以,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業主們還是且行且珍惜吧。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是協調業主和物業公司、開發商的橋樑紐帶,更是對外事務的“代言人”。從這些就可以看出業主委員會充當的角色和重要作用了。



而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業主們就像一盤散沙,各人只掃門前雪。當然在小區這麼多的業主裡,肯定會有些比較熱心和關心小區事情的業主,是想通過儘自己一份力量去為小區服務的,但這些業主因為不是業主委員會組織裡的成員,無論多熱心多積極也只能代表個人的利益而無法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更沒有和物業公司、開發商等談條件的資格,身份挺尷尬的。


可以說只有成立了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們才真正有“話事權”,才能真正行使作為業主的權利;才能從開發商手中奪回“政權”;才能對小區正式進行“自治”;才能真正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及其收支情況;才能通過業主大會的授權去解聘和聘請新的物業公司。而這些都是通過成立業主委員會後才能得以去實現,否則一切都是空談主義。



那我用我小區的事例去說明業委會對我小區的重要性吧。


1,2014年6月份,我小區正式交房。



2,2015年8月份成立業主委員會。因為

一年內我小區的入住率高達75%以上,符合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之一。當時成立的過程還算是順利的。



3,2015年8月份,為慶祝小區業委會的成立,在廣大業主們的強烈提議下,業委會組織全體業主在小區裡開展了一次大型的遊園活動,業主們的參與率達70%以上,活動很成功。


4,2015年9月,開發商開始銷售車位,因負一層每個車位的價格在20萬以上,業主們反映價格大高,強烈要求開發商降車位價,為此,業委會去函給開發商溝通後,小車位降了2萬元,摩托車位降了2千元,這項為業主們省下了很大的一筆錢。





5,2015年10月份,開發商想在小區大院內僅有的空間裝所謂的體育健身器材設施,其目的是想減少大院空間而迫業主們購買20-25萬元一個高價車位,但遭到全體業主經業主的強烈反對,業委會去函,及時阻止了開發商這種帶不良目的性的醜惡行為。



6,2015年11月份,由於開發商默許其關係戶在樓頂加建了一層違建,在利益的馳使下,前期物業公司竟然協助其關係戶運輸材料偷建,最後在業委會和業主們給前期物業公司施壓下,物業公司不得不釆取強制手段逼其停止違建和報城管出動85人的隊伍來強制拆除該業主的違章建築。


7,2016年2月經業主大會超2/3業主同意,依法解聘了前期物業公司。因為不願意接受業委會的監督,服務態度非常差,管理混亂,管理期間出現重大建章建築,且存在亂收費行為,退回了多收的水費5680元給全體業主。




8,2016年3月,經業主大會達到“雙過半”的決定,授權業委會向社會公開招標,依法聘請了新的物業公司。

9,2016年5月,業委會去函要求開發商把小區的變電房移交給供電局管理,減少以後要業主分攤維修費用的風險。

10,2016年8月份,業委會到市去函給開發商,拿回了兩間共68.5平方,價值70萬的物業用房和業委會辦公用房。


11,2017年10月份,業委會組織全體業主在小區開展了一次大型的“美食品嚐活動”,由業主個人提供一兩道自己的拿手好菜式,然後集中在一起讓業主們品嚐美食,而參加這次活動的業主達到了三分二以上,再者這兩次小區活動均得到《茂名晚報》及其它網站的採訪和報道。本市的其他兄弟小區紛紛前來取經。



12,2017年11月,在業委會的多次發函催促下,被開發商整整拖了三年業主的《不動產權證》終於辦下來了,並退回了交房時多收的辦證費和稅費。



13,2018年5月份,經業主大會同意:小區由物業公司引入電梯廣告,和物業公司四六分成,廣告費雖不多,但這是小區的公共收益,六成歸全體業主業主所有,四成歸物業公司的管理費。



14,2018年7月份,在業委會及全體業主這幾年的共同努力下,奔波於各個相關部門查資料及求助,正在奪回被開發商侵佔小區土地而建的三層建築物和土地,價值200多萬元。



這就是我小區成立業委會後,業委會這麼多年來的無私奉獻和高度的責任感,以及為全體業主所爭取到的利益。也是業主們團結一致去全力支持業委會的工作所取得的共同成果。


業主們以小區有這樣肯奉獻、有擔當、做事公開透明、全心全意為全體業主服務的業委會為榮,而業委會則以有小區這樣一眾熱心業主為傲。因為業主們深深地明白到:小區若沒有業委會這個組織去管理,面對這麼多的問題,那真不敢想象小區會變成什麼樣。

目前本小區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這三方和平共處,關係融洽。業主們都能自覺遵守小區的《業主公約》和《議事規則》,互愛互助,相敬如賓。而物業公司能盡職盡責。盡心盡意去服務全體業主。而業委會的團隊目標始終一致,全心全意去為全體業主服務,至力於小區的可持續健康發展。目前本小區的房價值了不少。



始終堅持“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共創和諧社區,共建和諧社會”的宗旨。業委會所做的每件事都是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而出發,是實實在在的民生實事,目前本小區較為安穩和諧!處處充滿正能量!向社會傳播愛心!


社會共同體系


成立業主委員會來調節業主和物業及開發商之間的矛盾,這種做法可行嗎?

昨天,本小區剛好召開首屆業委會屆滿(三年)暨2018年半年工作會議。在聽取物管半年工作報告後,參會業主評議了物管工作報告並很快通過後,本人代表業委會,向業主代表團及參會業主作業委會屆滿工作報告,並請大家評議。之後,又請參會人員對每名業委會委員進行評議和質詢。

本人正在補充完善著業委會屆滿工作報告並準備向全體業主發佈公告時,看到了這一問題。現談談本人的觀點,這其中,也是本人在業委會工作報告中的部分內容。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中的規定,業委會接受業主大會的委託,有選聘物業服務公司,監督物業服務公司等幾項職責,不過,幾乎都是以物業公司有關。但從實踐來看,物業服務絕不僅僅是小區事務的全部,僅僅是小區眾多事務中的很小很小一部分。本小區昨天的會議,物業服務半年工作報告僅僅佔時約半小時,參會業主也並不糾結於這個,很輕鬆的就過了。也就是說,本小區(高層住商混合電梯房兼兩層地下停車場)與物業公司之間並無多少矛盾。由此看來,《物業管理條例》是有極大的修改和完善空間的,準確的應該是《城市居民小區治理(管理)條例》是最合適的。

由於有《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物權法》等,實踐來看,已經形成了嚴重的誤導,一是讓居民小區的廣大業主誤認為,物業管理是小區的全部,任何事情,物業公司都應該承擔,應該負責,這是完全不對的,也是不可能的,但也就造成了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的大量矛盾甚至衝突。二是業主才是居民小區的主體和主人,但《物業管理條例》卻在標題上就誤導成物業管理是主導的,小區的業主是被管理的。雖然該條例後來在具體條文中已經將“物業管理公司”更改為“物業服務”公司了,但它的本質卻沒有根本的改變。

題主將業委會擴大到調節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說明思考的更深入一些,但這還遠遠不夠。經過三年的實踐總結,以及作為資深記者的本人,採訪過眾多居民小區以及業委會的各種事例、案例、經驗、教訓等等,本人將業委會的職能定義為:業委會的職責是組織和引導廣大業主,解決和推進解決居民小區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完善小區中的各項事務建設。其中,“解決”的意思是小區內的事務和問題,業委會能單獨完成的,比如:制定小區內的停車管理辦法等等。而“推進解決”則是業委會不可能單獨完成的,需要涉及到的相關部門來共同完成。比如:本小區完成的分表用電抄表到戶,業委會就組織協調推進甚至施壓開發商、供電公司、房管局、信訪局等多部門,完成了抄表到戶工程。在業主沒有多出一分錢的情況下,該項工程完成後,業主家庭電價從5毛1降為了3毛6分錢,讓業主得到了極大的實惠。

再比如,業委會雖然有合法“身份”了,但云南省甚至全國都沒有業委會的統一“身份證”,這給業委會辦理眾多事務都帶來了麻煩和不便,到銀行開戶都困難。但本人向市房管局建議、向州住建局書面要求,又請政協委員提案,在全國沒有業委會統一“身份證”的情況下,先行制定“地方身份證”,就是業委會的備案證。這件事情如今終於落實了,紅河州13市縣的各小區馬上就會申領到自己的備案證了。

這就是“推進解決”。

當然,此類事例還有很多。

這裡要說的是,小區的矛盾並不僅僅是業主、物業服務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的矛盾,涉及到的還有很多很多,因此,本人積極引導業主,要做到“五個分得清”,就是分清哪些事屬於物業公司的,哪些事屬於開發商遺留問題,哪些事屬於業主自己的,哪些事又屬於業委會的,還有哪些事屬於政府相關部門要解決的,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艱難、程序複雜、耗時過長等。正因為能正確引導業主做到這幾個分得清,而本小區業主經過三年的引導,也基本分得清了,因此,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的矛盾根本就沒有多少,這就是物管半年工作報告容易通過的原因,因為物業服務公司在業委會的教育指導下,已經做過多次了,非常熟悉了。

還有一個根本的要點是:業委會相當於是居民小區業主建立的“政權”,而在成立業委會之前,小區的“主權”其實是屬於開發商,只有開發商的房屋銷售過半,業主成為“大股東”後,開發商的“主權”才能移交到業委會手中,否則,開發商是無法移交小區“主權”的。 這個才是核心的根本問題。

有關居民小區以及業委會的文章,自今年2月28日註冊頭條號以來,本人已經在“銳眼說小區”的文章列表了,發表了將近40篇,而且在悟空問答裡先後回答過260餘個不同的問題,其客觀理性並且具有一定前瞻性、超前性的做法及回答,截止本文發佈前,僅回答就獲得 192萬人閱讀,獲得 2494人點贊。僅僅四個半月就能得到這些認同,並且雖然本人處於雲南省的一座小城市,還獲得了西安、廣州、長春、鄭州、上海等各城市小區業委會的朋友們私信發來的請補充完善他們所在小區相關事務的方案時,本人還是有一些成就感的和自豪感的,至少說明本人的做法、觀點、經驗等,是理性和客觀的,也是獲是很多朋友認可的。

總之,中國在短短的近二十年的時間裡,高速發展的城市化進程,催生了眾多新城市、無數的居民小區,必然會產生大量的問題和矛盾,而這些問題和矛盾絕不會僅僅在業主、物業服務公司和開發商三者之間,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說,作為城市居民小區業主“政權”載體的業委會,它要研究和涉及的內容實在是太多太多,要解決和推進解決的問題,也是很多很多。因此,特地請有志於小區和諧建設發展,建設美麗小區的朋友們,關注“銳眼說小區”後,互相交流探討,並且讓我們共同努力吧!


銳眼說小區


業委會的成立是業主自治的唯一條件

準確的說,成立業委會不是僅僅調解糾紛矛盾,不是領導誰或經營業務,成立業委會是物權法授予業主法定的權利,實現共有利益共同管理原則,通俗的說法實現業主自治。

在當前實踐中儘管業委會存在諸多不足,但是成立業委會是必須的,主要職責履行業主大會決議,維護全體業主共同合法權益。

如果沒有業委會的小區或今後一直沒有業委會,明顯的是小區落後啊,社會沒有進步……

個人觀點相互學習交流!


和諧社會智慧社區


應該有一定作用。業主委員會經全體業主大會選出成立後,代表全體業主檢查監督物業公司的管理工作,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有權決定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續籌方案,在物業合同期滿後有權決定物業公司的去留。但是,由於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是公益性的,沒有工資報酬,組成人員多由退休老人組成,對物業管理不專業,素質參差不齊,所以很難做到盡職盡責。另外,由於其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性,使其無法與物業公司形成對等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雖然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其地位和作用,但是由於其沒有財產,無法作為一個具有民事能力的組織。物業公司稍微強勢點,業主委員會就會形同虛設,很多事還要靠基層政府行政干預。


恁哥是我


業委會雖說是業主權益代表,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收支情況和小區公共部分(停車場、廣告等)收益使用情況,實際操作中,成立業委會過程本已千辛萬苦艱難險阻,成立之後,當然也有做的好的,與物業管理公司相處融洽,如果不是正規的知名的物業管理公司,更多的結果是更混亂。由於大多數物業管理公司都是小區開發商自己成立的,時有報道有些物業公司打通了社區、街道等環節甚至帶色性質,根本不顧及業主利益,造成客大欺主!業主付了錢享受不到應有的服務。無奈之下,採取不交物業管理費方式來抵制物業公司。殊不知,由於業主不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出現此類糾紛訴訟,基本都是業主敗訴!最後基本都鬧到全體業主都拒絕交費,各樓自選樓長自行管理,將物業管理公司趕出小區!

好在《物權法》的頒佈,給業主一層保護,只要業主委員會班子能做到相對公允,在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權益之間找到利益平衡,那是全體業主的福氣了哦。


浪哥就是浪


根本作用不大,好多業委會和物業都是一丘之貉。反而讓讓物業的一些不合法的事變的合法了!比如我們這個小區,動用了幾次大修基金了,從來沒有召開業主大會,都是讓業主去門衛室簽字,反正你不籤最後大修基金也會動用!還有小區物業本來17年就到期了,業委會也不召開業主大會討論物業去留。也是讓業主去門衛室簽字,到現在物業還在繼續管理。由此可見,成立了業委會也是沒什麼用的!廣大業主反而更鬧心



唯愛毒花


這樣做,不太妥當,也調節不好。從《物業法》來看,三者裡還缺了關鍵的一方,所在的居委會,居委會是不可或缺的調停人,如果做了再地道一點,就是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調解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要大家信服可服,各方都要到位,也代表著利益方;其次是各方都要坦誠;再者就是就事論事。有了前面的架構,有了後面的基礎定位。就比較把當前的事和遺留的問題解決了。


富萊霖


這個問題有點大,問題涉及到服務利益方和非受益業主,更何況業主委員會根本就沒能力和手段調整這種關係,更何況還有背景和靠山複雜的地產公司,而且全國物業服務行業都存在普遍的問題,複雜難度可想而知,這燙手的山芋一般職能主管部都不敢接。大家說這問題誰能解決,我給點一百個贊👍。


和風柳條細


機構越多,問題越多。中國人都喜歡當領導管事,管事的多了,更多的問題就來了。應該以社區街道辦為主,他們畢竟是政府部門的下派機構,有公權力有責任心。再組織服務人員服務小區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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