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来调节业主和物业及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这种做法可行吗?

大柳树叶子


这个问题并不好答,需要勇气呢,要是回答不好,肯定会被“喷死”的,因为在网上看到好多人对部分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委员会有着些不同的“看法”呢?

即使被喷,请留个“全尸”吧。因为不回答这个问题,自己心里感到不舒服呢,而本人在这方面经历了好多好多,我只是实话实说,并没有刻意去偏帮谁,也没必要去为那一方去说违背良心的话。【况且教化众生并不是我的责任,我也没有这样大的能力】,只能呼吁各位尽量理性地看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

我虽不是文学者或法律届学者,但所写的文章都是我这么多年来所经历过的事,也就是自己认为所谓的“经验”和“心得”吧,一切都是真实的,虽然没有太多精彩的词藻和大道理,也没引入太多的法律法规,但内容为原创。



那么:成立业主委员会来调节业主和物业及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这种做法可行吗?

本人不敢信口开河,夸夸其谈。但就我本人和我小区而言,这做法是非常可行且有效的,也可以说只有这样的做法对小区才能行真正行得通。

其实若不怕喷可以这样说,若然小区是依规依法成立到【真正全心全意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业主委员会】(这个是前提条件,别类的另论),对任一个小区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的,可以说是业主们的福气!

作为小区业主的都应该知道的:业主委员会是经过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并达到“双过半”而依法产生的,过程非常严格、艰辛且曲折,成立不易啊!有的甚至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也成立不了呢,所以,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们还是且行且珍惜吧。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是协调业主和物业公司、开发商的桥梁纽带,更是对外事务的“代言人”。从这些就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充当的角色和重要作用了。



而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们就像一盘散沙,各人只扫门前雪。当然在小区这么多的业主里,肯定会有些比较热心和关心小区事情的业主,是想通过尽自己一份力量去为小区服务的,但这些业主因为不是业主委员会组织里的成员,无论多热心多积极也只能代表个人的利益而无法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更没有和物业公司、开发商等谈条件的资格,身份挺尴尬的。


可以说只有成立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们才真正有“话事权”,才能真正行使作为业主的权利;才能从开发商手中夺回“政权”;才能对小区正式进行“自治”;才能真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及其收支情况;才能通过业主大会的授权去解聘和聘请新的物业公司。而这些都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才能得以去实现,否则一切都是空谈主义。



那我用我小区的事例去说明业委会对我小区的重要性吧。


1,2014年6月份,我小区正式交房。



2,2015年8月份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

一年内我小区的入住率高达75%以上,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之一。当时成立的过程还算是顺利的。



3,2015年8月份,为庆祝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在广大业主们的强烈提议下,业委会组织全体业主在小区里开展了一次大型的游园活动,业主们的参与率达70%以上,活动很成功。


4,2015年9月,开发商开始销售车位,因负一层每个车位的价格在20万以上,业主们反映价格大高,强烈要求开发商降车位价,为此,业委会去函给开发商沟通后,小车位降了2万元,摩托车位降了2千元,这项为业主们省下了很大的一笔钱。





5,2015年10月份,开发商想在小区大院内仅有的空间装所谓的体育健身器材设施,其目的是想减少大院空间而迫业主们购买20-25万元一个高价车位,但遭到全体业主经业主的强烈反对,业委会去函,及时阻止了开发商这种带不良目的性的丑恶行为。



6,2015年11月份,由于开发商默许其关系户在楼顶加建了一层违建,在利益的驰使下,前期物业公司竟然协助其关系户运输材料偷建,最后在业委会和业主们给前期物业公司施压下,物业公司不得不釆取强制手段逼其停止违建和报城管出动85人的队伍来强制拆除该业主的违章建筑。


7,2016年2月经业主大会超2/3业主同意,依法解聘了前期物业公司。因为不愿意接受业委会的监督,服务态度非常差,管理混乱,管理期间出现重大建章建筑,且存在乱收费行为,退回了多收的水费5680元给全体业主。




8,2016年3月,经业主大会达到“双过半”的决定,授权业委会向社会公开招标,依法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

9,2016年5月,业委会去函要求开发商把小区的变电房移交给供电局管理,减少以后要业主分摊维修费用的风险。

10,2016年8月份,业委会到市去函给开发商,拿回了两间共68.5平方,价值70万的物业用房和业委会办公用房。


11,2017年10月份,业委会组织全体业主在小区开展了一次大型的“美食品尝活动”,由业主个人提供一两道自己的拿手好菜式,然后集中在一起让业主们品尝美食,而参加这次活动的业主达到了三分二以上,再者这两次小区活动均得到《茂名晚报》及其它网站的采访和报道。本市的其他兄弟小区纷纷前来取经。



12,2017年11月,在业委会的多次发函催促下,被开发商整整拖了三年业主的《不动产权证》终于办下来了,并退回了交房时多收的办证费和税费。



13,2018年5月份,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由物业公司引入电梯广告,和物业公司四六分成,广告费虽不多,但这是小区的公共收益,六成归全体业主业主所有,四成归物业公司的管理费。



14,2018年7月份,在业委会及全体业主这几年的共同努力下,奔波于各个相关部门查资料及求助,正在夺回被开发商侵占小区土地而建的三层建筑物和土地,价值200多万元。



这就是我小区成立业委会后,业委会这么多年来的无私奉献和高度的责任感,以及为全体业主所争取到的利益。也是业主们团结一致去全力支持业委会的工作所取得的共同成果。


业主们以小区有这样肯奉献、有担当、做事公开透明、全心全意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业委会为荣,而业委会则以有小区这样一众热心业主为傲。因为业主们深深地明白到:小区若没有业委会这个组织去管理,面对这么多的问题,那真不敢想象小区会变成什么样。

目前本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这三方和平共处,关系融洽。业主们都能自觉遵守小区的《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互爱互助,相敬如宾。而物业公司能尽职尽责。尽心尽意去服务全体业主。而业委会的团队目标始终一致,全心全意去为全体业主服务,至力于小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本小区的房价值了不少。



始终坚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共创和谐社区,共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业委会所做的每件事都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而出发,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实事,目前本小区较为安稳和谐!处处充满正能量!向社会传播爱心!


社会共同体系


成立业主委员会来调节业主和物业及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这种做法可行吗?

昨天,本小区刚好召开首届业委会届满(三年)暨2018年半年工作会议。在听取物管半年工作报告后,参会业主评议了物管工作报告并很快通过后,本人代表业委会,向业主代表团及参会业主作业委会届满工作报告,并请大家评议。之后,又请参会人员对每名业委会委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本人正在补充完善着业委会届满工作报告并准备向全体业主发布公告时,看到了这一问题。现谈谈本人的观点,这其中,也是本人在业委会工作报告中的部分内容。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业委会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有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等几项职责,不过,几乎都是以物业公司有关。但从实践来看,物业服务绝不仅仅是小区事务的全部,仅仅是小区众多事务中的很小很小一部分。本小区昨天的会议,物业服务半年工作报告仅仅占时约半小时,参会业主也并不纠结于这个,很轻松的就过了。也就是说,本小区(高层住商混合电梯房兼两层地下停车场)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无多少矛盾。由此看来,《物业管理条例》是有极大的修改和完善空间的,准确的应该是《城市居民小区治理(管理)条例》是最合适的。

由于有《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权法》等,实践来看,已经形成了严重的误导,一是让居民小区的广大业主误认为,物业管理是小区的全部,任何事情,物业公司都应该承担,应该负责,这是完全不对的,也是不可能的,但也就造成了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大量矛盾甚至冲突。二是业主才是居民小区的主体和主人,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在标题上就误导成物业管理是主导的,小区的业主是被管理的。虽然该条例后来在具体条文中已经将“物业管理公司”更改为“物业服务”公司了,但它的本质却没有根本的改变。

题主将业委会扩大到调节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说明思考的更深入一些,但这还远远不够。经过三年的实践总结,以及作为资深记者的本人,采访过众多居民小区以及业委会的各种事例、案例、经验、教训等等,本人将业委会的职能定义为:业委会的职责是组织和引导广大业主,解决和推进解决居民小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完善小区中的各项事务建设。其中,“解决”的意思是小区内的事务和问题,业委会能单独完成的,比如:制定小区内的停车管理办法等等。而“推进解决”则是业委会不可能单独完成的,需要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来共同完成。比如:本小区完成的分表用电抄表到户,业委会就组织协调推进甚至施压开发商、供电公司、房管局、信访局等多部门,完成了抄表到户工程。在业主没有多出一分钱的情况下,该项工程完成后,业主家庭电价从5毛1降为了3毛6分钱,让业主得到了极大的实惠。

再比如,业委会虽然有合法“身份”了,但云南省甚至全国都没有业委会的统一“身份证”,这给业委会办理众多事务都带来了麻烦和不便,到银行开户都困难。但本人向市房管局建议、向州住建局书面要求,又请政协委员提案,在全国没有业委会统一“身份证”的情况下,先行制定“地方身份证”,就是业委会的备案证。这件事情如今终于落实了,红河州13市县的各小区马上就会申领到自己的备案证了。

这就是“推进解决”。

当然,此类事例还有很多。

这里要说的是,小区的矛盾并不仅仅是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涉及到的还有很多很多,因此,本人积极引导业主,要做到“五个分得清”,就是分清哪些事属于物业公司的,哪些事属于开发商遗留问题,哪些事属于业主自己的,哪些事又属于业委会的,还有哪些事属于政府相关部门要解决的,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艰难、程序复杂、耗时过长等。正因为能正确引导业主做到这几个分得清,而本小区业主经过三年的引导,也基本分得清了,因此,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矛盾根本就没有多少,这就是物管半年工作报告容易通过的原因,因为物业服务公司在业委会的教育指导下,已经做过多次了,非常熟悉了。

还有一个根本的要点是:业委会相当于是居民小区业主建立的“政权”,而在成立业委会之前,小区的“主权”其实是属于开发商,只有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过半,业主成为“大股东”后,开发商的“主权”才能移交到业委会手中,否则,开发商是无法移交小区“主权”的。 这个才是核心的根本问题。

有关居民小区以及业委会的文章,自今年2月28日注册头条号以来,本人已经在“锐眼说小区”的文章列表了,发表了将近40篇,而且在悟空问答里先后回答过260余个不同的问题,其客观理性并且具有一定前瞻性、超前性的做法及回答,截止本文发布前,仅回答就获得 192万人阅读,获得 2494人点赞。仅仅四个半月就能得到这些认同,并且虽然本人处于云南省的一座小城市,还获得了西安、广州、长春、郑州、上海等各城市小区业委会的朋友们私信发来的请补充完善他们所在小区相关事务的方案时,本人还是有一些成就感的和自豪感的,至少说明本人的做法、观点、经验等,是理性和客观的,也是获是很多朋友认可的。

总之,中国在短短的近二十年的时间里,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催生了众多新城市、无数的居民小区,必然会产生大量的问题和矛盾,而这些问题和矛盾绝不会仅仅在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和开发商三者之间,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说,作为城市居民小区业主“政权”载体的业委会,它要研究和涉及的内容实在是太多太多,要解决和推进解决的问题,也是很多很多。因此,特地请有志于小区和谐建设发展,建设美丽小区的朋友们,关注“锐眼说小区”后,互相交流探讨,并且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锐眼说小区


业委会的成立是业主自治的唯一条件

准确的说,成立业委会不是仅仅调解纠纷矛盾,不是领导谁或经营业务,成立业委会是物权法授予业主法定的权利,实现共有利益共同管理原则,通俗的说法实现业主自治。

在当前实践中尽管业委会存在诸多不足,但是成立业委会是必须的,主要职责履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业委会的小区或今后一直没有业委会,明显的是小区落后啊,社会没有进步……

个人观点相互学习交流!


和谐社会智慧社区


应该有一定作用。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大会选出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检查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权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在物业合同期满后有权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但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是公益性的,没有工资报酬,组成人员多由退休老人组成,对物业管理不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很难做到尽职尽责。另外,由于其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使其无法与物业公司形成对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虽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其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其没有财产,无法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能力的组织。物业公司稍微强势点,业主委员会就会形同虚设,很多事还要靠基层政府行政干预。


恁哥是我


业委会虽说是业主权益代表,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收支情况和小区公共部分(停车场、广告等)收益使用情况,实际操作中,成立业委会过程本已千辛万苦艰难险阻,成立之后,当然也有做的好的,与物业管理公司相处融洽,如果不是正规的知名的物业管理公司,更多的结果是更混乱。由于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都是小区开发商自己成立的,时有报道有些物业公司打通了社区、街道等环节甚至带色性质,根本不顾及业主利益,造成客大欺主!业主付了钱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无奈之下,采取不交物业管理费方式来抵制物业公司。殊不知,由于业主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出现此类纠纷诉讼,基本都是业主败诉!最后基本都闹到全体业主都拒绝交费,各楼自选楼长自行管理,将物业管理公司赶出小区!

好在《物权法》的颁布,给业主一层保护,只要业主委员会班子能做到相对公允,在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权益之间找到利益平衡,那是全体业主的福气了哦。


浪哥就是浪


根本作用不大,好多业委会和物业都是一丘之貉。反而让让物业的一些不合法的事变的合法了!比如我们这个小区,动用了几次大修基金了,从来没有召开业主大会,都是让业主去门卫室签字,反正你不签最后大修基金也会动用!还有小区物业本来17年就到期了,业委会也不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物业去留。也是让业主去门卫室签字,到现在物业还在继续管理。由此可见,成立了业委会也是没什么用的!广大业主反而更闹心



唯爱毒花


这样做,不太妥当,也调节不好。从《物业法》来看,三者里还缺了关键的一方,所在的居委会,居委会是不可或缺的调停人,如果做了再地道一点,就是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调解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要大家信服可服,各方都要到位,也代表着利益方;其次是各方都要坦诚;再者就是就事论事。有了前面的架构,有了后面的基础定位。就比较把当前的事和遗留的问题解决了。


富莱霖


这个问题有点大,问题涉及到服务利益方和非受益业主,更何况业主委员会根本就没能力和手段调整这种关系,更何况还有背景和靠山复杂的地产公司,而且全国物业服务行业都存在普遍的问题,复杂难度可想而知,这烫手的山芋一般职能主管部都不敢接。大家说这问题谁能解决,我给点一百个赞👍。


和风柳条细


机构越多,问题越多。中国人都喜欢当领导管事,管事的多了,更多的问题就来了。应该以社区街道办为主,他们毕竟是政府部门的下派机构,有公权力有责任心。再组织服务人员服务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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