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企業)被控詐騙犯罪有沒有必要請辯護律師?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單位(企業)被控詐騙犯罪有沒有必要請辯護律師?

詐騙犯罪指的是詐騙類犯罪(簡稱“詐騙犯罪”)。詐騙犯罪案件主要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招搖撞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詐騙類刑事案件。

本文研究單位被控詐騙犯罪的案件,具體指向單位能夠構成犯罪主體的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罪名(因詐騙罪等罪名沒有單位犯罪的規定,只能成立自然人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適用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但在實務案件中,涉案的當事人會認為“罰金不是問題,保人才是重點”,無論是當事人、家屬還是涉案單位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人員,一般都會及時的為涉案人員請辯護律師,往往忽略了給單位請律師的重要性。

首先,從邏輯上來說,若單位構成詐騙犯罪,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然難逃刑事追究,所以放棄單位去“保人”是不現實的。同時,在單位被控詐騙犯罪的案件中,為單位提供有效辯護還體現如下作用:

一、單位在被告人中排名靠前,為單位辯護就是為全案辯護

在單位被控詐騙犯罪的案件中,單位作為被告人會排在自然人被告人的前面。在庭審時,對於《起訴書》發表意見、控辯審三方均會先從單位被告人(訴訟代表人)開始訊問與詢問。此時,單位對於涉案事實、證據的核心問題的回應尤為重要,甚至會影響到辯護策略的制定以及案件的走向。

單位被控詐騙犯罪的案件中,為單位辯護與為當事人辯護是密不可分的,單位涉案的罪名、事實與應受處罰的自然人涉案的罪名、事實具有一致性,如果能夠打掉事實、證據的指控,單位實現無罪結果,在有效防止向自然人犯罪轉化的前提下,當事人也不會再因單位犯罪而受刑事追究。

單位有辯護律師提供辯護,則可以在審判階段提前確定好辯護策略,制定相關質證意見、辯護意見。同時,辯護律師在為單位辯護時,也要預防向自然人犯罪轉化的風險。單位犯罪在對主要涉案人員進行量刑時,往往是比自然人犯詐騙犯罪所判處的刑罰更輕。所以,辯護律師在儘可能打詐騙犯罪罪名、事實的指控時,要充分預防案件向自然人犯罪轉化而判處更重的刑罰的風險。

二、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一般無法充分表達辯護意見,需要律師的協助,並由律師充分的論證單位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

涉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的負責人,一般在案件立案後即被刑事拘留。換言之,單位中瞭解單位運作、對單位有決策權的人,一般也會因涉嫌詐騙犯罪而被牽涉進來。

由於單位的實權人物同時是案件的被告人,故不能擔任訴訟代表人。此時,一般會尋找在單位內工作,但並不涉案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此類人員雖對單位內部有一定程度的瞭解,但由於並不涉案,故對於案情以及單位可能面臨的結果並不清晰;且工作人員對於單位的核心利益、主要涉案人員量刑的輕重並不關心,不能期待其能夠為單位、涉案人員爭取相關合法利益。

筆者在辦理單位涉嫌詐騙犯罪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一個普遍的現象,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在接受法庭調查時,除了對單位的基本人員、機構設置以外,無論是對案件辯護的有利事實還是不利事實,通常都會以“不清楚”“不知道”進行回應,沒有充分運用單位依法辯護的權利。

不可否認,訴訟代表人在庭審中回答所瞭解的基本事實即可。所以單位被控詐騙犯罪的案件中,對於詐騙犯罪的核心事實、證據等,必須要有辯護律師的協助。為單位聘請律師,能夠讓單位發出的聲音更有利於單位及在案的其他被告人。

三、為單位爭取更低的處罰,儘可能保留單位

單位犯罪實行的是雙罰制,即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刑事處罰的同時,對單位處以罰金。

此時對於不打算繼續運營的單位而言,主要考慮的是如何通過單位方面的努力降低涉案人員的刑罰。

而大部分情況下,由於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內尚有其他經營的合法業務,故單位在案件結束後,仍有可能繼續運營、盈利,此情況下對於如何讓單位獲得更低處罰並保留單位,則成為辯護工作的關鍵。

無論作有罪或無罪辯護,有辯護律師介入幫忙,均可在合法範圍內獲得相對較輕的處罰,因此在考慮是否聘請辯護律師為單位辯護時,不僅需要從單位利益考慮,亦應從各被告人的利益出發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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