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六十岁的农民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正确吗?

昨天,在今日头条上看到一篇“过了六十岁再去打工,千万不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文章,文章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六十岁的人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超过六十岁的人,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是对劳动法的误解,理由是:

1、按《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农民工在六十岁时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十五年,可以延长到十五年。按《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缴费,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农民工延长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在劳动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关系,有社会保险关系就有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准许养老保险延长缴费,证明准许延长农民工劳动关系,按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超过六十岁的农民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正确吗?

农民工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应当签订劳动 合同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农民工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该条中的“可以”是一个授权性规范,可以也意味着不可以,农民工也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到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最高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可否认定为工伤,态度十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为工伤,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按该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农民工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所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为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超过六十岁的农民工只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用人单位应当与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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