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医闹”案审结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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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医闹”案审结宣判

近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新型犯罪——"医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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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关系紧张、暴力伤医案频发的当下,医疗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为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医闹”案件,以《刑九》为依托,加强法律监督,坚决依法惩治暴力伤医事件,保障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和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行医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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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医闹”案件,此案是该院办理的首个“医闹”案件。2017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嘎某某在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综合医院急诊室因琐事与值班医生发生口角,嘎某某心生不满将怨气发泄到医生身上,不仅打了医生一个耳光,还一拳打伤其鼻子,造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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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0日以被告人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18年4月3日,此案由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被告人嘎某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医闹”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本着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解决此类案件的方式方法,加强法律监督,营造安全就医行医环境。

法条点睛

FA TIAO DIAN J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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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西乌检察

审核 | 徐东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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