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非正式重組的優缺點及 替代性解決方案

目前,我國在經歷20世紀90年代金融危機及大規模企業困境後,再次面臨在產業結構調整背景下顯現的企業困境及拯救的問題,為了尋求《破產法》之外的債務危機的解決方式,本文將探討企業自行重組的利與弊。

以是否藉助司法平臺來拯救陷入困境的企業,可分為司法重組或稱正式重組及法庭外重組或稱非正式重組。前者是依據《破產法》相關規定,通過破產程序利用法院的平臺進行債務重組,而後者是不經過法院,通過當事人自願協商進行的債務重組。

企業非正式重組的優缺點及 替代性解決方案

★非正式重組即法庭外重組,是在破產程序之外,無力償債的企業與其債權人直接通過協議的方式,在合同法、公司法及民法總則的框架下,對企業進行債務減免或資產重構,以實現企業債務清償脫離困境的一種機制。不同的機制特性決定了各自的優勢與不足,但本質都是使得債務人的債務獲得減免,債權人的債權予以讓步,重新對雙方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分配,最終使債務人走出債務危機而不是破產清算,同時使得債權人的債權最大限度的受償,不低於企業破產清算的受償率,最終達到拯救企業、公平清償債務及職工就業、社會穩定等多元目標。

★非正式重組因不受司法程序干預,所以其優點主要表現為與債權人處理債務時有較好的靈活性和一定的效率性。具體為:

1、可根據債務人業務的需要具有靈活性。在破產案件中,對經破產程序而產生的破產重整方案或計劃裡有較多的限制,比如履行期限、延期支付、利息的計算等。而非正式重組可經協商不受此限,且對新擔保的談判和增量資本的注入,甚至將集團公司作為一個整體重組等,均克服了破產程序中的剛性死板的特點。

2、債務人業務的持續經營。與破產重整中可能終止營業授權、指定管理人接管、決定債務人經營相比,非正式重組不更換管理層,確保自身業務的持續經營。

3、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程序的時間週期上、費用支付上均低於正式的破產程序。

4、易於談判。相比正式的破產重整程序,庭外重組少了很多對抗性,更有利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以及債權人內部之間的談判,談判的環境也相對比較和諧。

5、有一定的保密性或商譽受損度低。相比破產重整,非正式重組程序有一定的私密性,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宣傳和炒作,對債務人的聲譽損害較小。

以上優點表明,非正式重組相對於正式重組更能有效促使或有望使得企業重生且便於操作。

企業非正式重組的優缺點及 替代性解決方案

★相比於正式重組,非正式重組也存在著缺點和不足:

1、需要債權人一致同意。非正式重組在內容和程序靈活的同時卻在重整計劃的批准和通過方面極為嚴苛和死板。因為其要求債權人一致同意。而司法重組卻在分組表決的程序上主張少數債權人服從多數債權人。

2、陷入多邊談判的困難。非正式重組的性質需要與不同的大量的債權人談判,這也是該程序比較困難的一個步驟,而司法重組則提供了一個能使不同債權性質、不同債權數額的債權人集中談判的機制。

3、較難確定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司法重組需要評估債務人的資產、審計債務人的財務,有利於全面分析債務人的財產狀況。而非正式重組無法直接弄清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企業非正式重組的優缺點及 替代性解決方案

★替代性方案——混合重組(預重整)

綜合非正式重組的優缺點,在結合債務人的具體客觀情況後,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從而決定是否啟動非正式重組的方式進行拯救企業。

一旦非正式重組失敗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進行,則應做好替代性方案的落實,即混合重組。混合程序是在非正式重組程序中,兼有合同性庭外重組和有限的司法介入,其中最為典型的為預重整。

預重整制度是指在申請重整之前,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法庭外協商制定重整計劃,並獲得債權人多數同意後,藉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計劃發生約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以達到債務人復興的一種機制。故此,在非正式重組方案的落實中應當注意與預重整甚至重整之間的銜接,以及一旦非正式重組方案失敗後替代性方案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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