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訴訟時效就不能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了嗎?

過了訴訟時效就不能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了嗎?

我們經常會聽到一類案子,如老人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等,而這中間有很多案子因為過了訴訟時效導致原告敗訴。關於撫養費、贍養費以及扶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

終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對此有了明確規定,該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針對“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扶養費”的不再適用訴訟時效,簡單說就是什麼時候都可以追索這三費,而不受一般訴訟時效的限制了。

過了訴訟時效就不能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了嗎?

本期案例

白先生與丁女士於2006年9月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前育有一女,白某。

雙方離婚時約定女兒跟父親生活母親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雖然丁女士平時支付了部分撫養費,但還是拖欠了從2007年開始到2014年的撫養費共計16500元

因此,2017年10月,白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丁女士支付拖欠的撫養費16500元;同時,由於當地生活水平不斷提升,原先200元/月的撫養費標準已經不夠支撐正常的生活開銷,因此白某還要求增加撫養費至1000元/月

丁女士則表示,自己已經支付撫養費了,即使沒有支付,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而且自己生活也很困難,無法支付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

過了訴訟時效就不能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了嗎?

法院認為:雖然丁女士表示已支付了撫養費,但僅提供自己書寫的記錄證明,白某對此記錄真實性不予認可,而丁女士又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於丁女士的抗辯法院不予採納;此外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因此判定丁女士支付之前拖欠的16500元撫養費

此外,法院經調查,原定的200元/月撫養費確實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因此根據本地物價以及被告的工資水平綜合考慮,

判決自2017年10月起丁女士需要向白某支付撫養費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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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中可以看出,有支付贍養費、撫養費以及扶養費義務的人,不能再以過了訴訟時效為由拒絕履行義務,有效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父母在考慮離婚的時候,也需要多考慮考慮自己的子女,慎重做決定。

那麼,除了上面提到的支付三種費用外,還有哪些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呢?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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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大家還要注意一點,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已經從原來的2年改為3年

當然,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所以各位還是要及時處理自己的糾紛,以防止過了訴訟時效,導致不必要的煩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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