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上限由十萬加碼至百萬!合肥出重拳整治水環境違法行爲

合肥力護水環境促綠水常流

出重拳整治水環境違法行為,罰款上限由十萬加碼至百萬

記者昨日從市環保局獲悉,市人大常委會已對《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明確將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增加企業環境違法成本,罰款上限由1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罚款上限由十万加码至百万!合肥出重拳整治水环境违法行为

水汙染排放超標最高罰款百萬

2012年3月正式實施的《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曾堪稱合肥史上“最嚴”水環境保護條例,其對違法排汙行為的罰款力度之大,讓不少違規企業望而生畏。而此次修改後的條例再次大幅提升罰款額度,其中明確,排放水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符合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違反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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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還進一步規範了水功能區排汙總量控制制度和執行區域環評限批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市、縣(市)區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暫停審批責任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增加禁止排汙的違法行為方式

在禁止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方面,條例在過去禁止私設暗管排放,在雨汙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等基礎上,將“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的行為納入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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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向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等危害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處罰力度也進一步加大,對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辦排水許可證最高罰50萬元

為完善我市排水管理工作,條例明確,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若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並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汙單位的排水戶,可以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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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汙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若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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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汙水分流,並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校對|蔡方成

審核|王叢

來源|合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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