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湖州法院發布十大典型案例

重拳!湖州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重拳!湖州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上午,湖州市委政法委牽頭,市公檢法聯合召開打擊拒執犯罪新聞發佈會。會上介紹了湖州市打擊拒執犯罪工作進展情況並通報10起典型案例。

重拳!湖州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湖州法院在公安、檢察機關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共排摸梳理涉嫌拒執犯罪案件79件,已移送公安機關53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9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18件,法院判決14件15人。

湖州法院打擊拒執犯罪

十大典型案例

重拳!湖州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1馬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6年12月14日,湖州中院對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與胡某某、馬某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的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被告人馬某某在其擔保的借款本金1.05億元和利息、罰息及複利8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馬某某未履行。

湖州中院於2018年1月3日依法立案執行並依法作出執行裁定。執行過程中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馬某某就職於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該公司西安辦事處負責人。被告人馬某某因未申報財產,且通過持有並使用他人銀行卡的方式逃避執行。湖州中院於2018年5月28日將其司法拘留。

湖州中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為由,將該案件移送公安立案偵查。7月26日,吳興檢察院以被告人馬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吳興法院提起公訴。吳興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決定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朱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朱某某因承接園林綠化工程結欠馮某某、沈某某等11人合計人民幣1800餘萬元。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間,向吳興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7件,其中22件(標的1600餘萬元)雙方達成調解,5件(標的200餘萬元)作出民事判決。裁判文書生效後,馮某某、沈某某等人分別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至2016年,朱某某承接湖州市某建設工程,期間,朱某某陸續從合夥人潘某某處預支人民幣40.3萬元,大部分用於歸還案外債權人,而未向執行法院進行申報並上交。其明知應當支付上述款項,故意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

3林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3年8月,被告人林某及妻子朱某某(另案處置)以二人所有的本市某大樓某室、本市某小區某室房產作為抵押,為湖州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向交通銀行湖州分行的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後交通銀行湖州分行起訴至吳興法院,吳興法院於2015年11月16日調解結案,約定由被告人林某及其妻子朱某某對湖州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拖欠交通銀行的1035萬元債權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交通銀行對被執行人林某及其妻子朱某某上述二處房產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享有在最高額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的權利。2016年1月4日交通銀行湖州分行申請強制執行,吳興法院向被執行人林某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2016年7月11日吳興法院裁定執行了二被告人某大樓某室房屋,但所得的價款未能覆蓋全部債務,2018年2月5日吳興法院通過公告形式要求被告人林某及其妻子朱某某遷出並騰空某小區某室房產並交付執行,但被告人林某及其妻子朱某某至今未騰空房屋,嚴重影響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

吳興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為由,將該案件移送吳興公安分局立案偵查。2018年7月23日,吳興檢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吳興法院提起公訴。吳興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林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4周某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6年5月30日,吳興法院對劉某某與被告人周某甲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被告人周某甲應支付劉某某353829元的貨款。判決生效後,被告人周某甲未履行。經劉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吳興法院於2016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執行,並於2017年1月3日作出執行裁定。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戶口所在地本市織裡鎮某社區即將拆遷且本人銀行賬戶已被法院凍結後,為逃避法院執行,將該處房屋的戶主由其本人變更為其女兒周某乙,後拆遷補償款人民幣774400元由其女兒領取,致使吳興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2017年12月,被告人周某甲又領取拆遷補償款119888元,大部分用於歸還其他債務,以及用於經營,而未向法院申報交付執行。

吳興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為由,將該案件移送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區分局立案偵查。2018年7月23日,吳興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吳興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吳興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甲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被告人周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甲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

5沈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6年1月28日,沈某某駕駛汽車與莫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莫某某嚴重受傷,後莫某某為此向南潯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6年12月26日,南潯法院一審判令沈某某賠償莫某某各類損失人民幣1632174.18元。判決生效後,沈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2017年2月17日,南潯法院依申請立案執行,當天發送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責令沈某某限期履行付款義務,若未按規定償付須如實申報當前及一年內的財產情況並每月申報等。據查,沈某某向南潯法院虛假報告財產狀況,對其名下部分房產、租金收入及其配偶持有的股票等情況予以隱瞞,2017年5月2日、2017年6月5日,南潯法院因沈某某虛假申報及拒不履行為由分別對沈某某兩次採取司法拘留措施,但沈某某仍未履行義務。

因沈某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南潯法院依法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將其抓獲,沈某某如實供述了其涉案事實。歸案後,沈某某的配偶施某某與莫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由施某某連帶賠償莫某某130萬元(分五期),並已按約定支付前三期。2017年8月14日,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南潯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沈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採取虛假申報,隱瞞財產等手段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與莫某某達成調解協議並償還部分到期賠償款,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對沈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6邱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4年3月28日,德清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德清縣某工藝品廠支付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貨款208748元及利息16177.97元;2014年11月6日,德清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邱某某支付陸某某貨款42200;2015年6月8日,德清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邱某某歸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德清縣支行借款300000元及利息6842.45元;2016年12月28日,德清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內容為邱某某支付錢某某借款100000元。上述法律文書生效後,邱某某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陸某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德清縣支行、錢某某先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德清縣人民法院先後依法向邱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制高消費令、報告財產令,邱某某收到上述法律文書後仍拒不履行法定給付義務。2016年7月28日、2017年7月14日、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2月22日,先後四次因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被德清縣人民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25日,德清縣人民法院查封了邱某某位於德清縣新市鎮某工藝品廠的廠房及設備,並告知邱某某在查封期間不得買賣、出租該廠房及設備。但被告人邱某某仍將廠房出租他人,共收取租金370500元,並將收取的租金用於擴大廠房及生產經營。

德清縣人民法院將邱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德清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某先後經四次司法拘留後扔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並將法院查封的廠房擅自出租,獲取的租金亦沒有用於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邱某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並履行部分付款義務,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7餘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長興法院及福建省臺江法院於2015年依法對餘某某立案執行,共涉及三起執行案件,標的分別為500萬元、1500餘萬元、405萬元及相應利息。法院執行立案後即作出執行裁定書並向餘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執行人餘某某陸續獲得山西某投資有限公司返還的投資款2800餘萬元,明知人民法院判決其應當支付朱某某、魏某某上述款項,故意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經長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餘某某交納300萬元用於執行所涉判決、裁定,具有悔罪表現,並取得朱某某的諒解,長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8敖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敖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2015年6月10日,因敖某某未按約定還本付息,王某某向長興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長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5年8月6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敖某某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王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支付利息4.6萬元。

判決生效後,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2015年9月16日立案,並於同年9月22日向敖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之後,長興縣人民法院因敖某某拒不履行判決內容四次對其進行司法拘留,但被告人敖某某仍未履行法律義務。

2016年2月,被告人敖某某明知法院判決其應當償還王某某上述借款和利息,卻故意將其在長興縣李家巷鎮某村民委員會賬上的應收款15萬元轉移給他人,故意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

長興縣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為由,將該案件移送長興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6月13日,長興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敖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長興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長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敖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內證人鄭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足以證實被告人敖某某將應收款15萬元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中,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故意存在。根據被告人敖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敖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9黃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4年12月12日,長興法院就汪某某與被告人黃某某及陸某、浙江某電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做出判決,判決被告人黃某某歸還汪某某借款本金295.2萬元,並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2015年4月15日判決生效後,汪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出資4萬元建房,償還其他債務26萬餘元,並且在生意盈利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其多次被長興法院司法拘留,仍不思悔改。案發後,被告人黃某某陸續向本院交納執行款人民幣20餘萬元。

長興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10胡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鍾某某訴胡某某、徐某某(系胡某某丈夫)、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安吉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28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胡某某、徐某某償還借款110萬元、利息及實現債權費用2萬元。同年2月16日,安吉縣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後,胡某某未履行相應義務,鍾某某遂於2015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安吉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及時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周某某主動與鍾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按協議按期履行55萬元,而被執行人胡某某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既不申報財產,也未履行義務。安吉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28日對胡某某採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強制措施。拘留後,胡某某、徐某某與鍾桃英達成和解,胡岐英先行支付鍾桃英15萬元,此後每月還款3000元。

經查,被執行人胡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系安吉某海綿廠的實際經營者。自2015年3月13日至9月21日期間,胡某某名下浙江農商銀行一銀行賬戶陸續收入累計高達150萬餘元,並將上述款項通過進賬後立即出賬的方式,用於償還其個人民間借貸及其他開支,致使鍾某某尚有40萬餘元未受償。安吉縣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為由,將該案件移送安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安吉縣公安局及時立案,並於2017年8月11日將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8年5月9日,安吉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安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安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以銀行賬戶錢款進賬後隨即轉出的形式隱藏、轉移錢款,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以刑罰處罰。鑑於被告人胡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胡某某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安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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