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察事項報告備案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於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本條是關於辦理監察事項報告備案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完善過程管控制度,避免出現跑風漏氣、以案謀私、辦人情案等問題。這既是對監察人員的嚴格要求,也是真正的關心愛護。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監察人員干預案件的處理。對監察人員在線索處置、日常監督、調查、審理和處置等各環節有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等行為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組織反映。

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監察人員違反規定接觸有關人員的處理。知情人既包括共同辦理該監察事項的其他監察人員,也包括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或者其他人員。

對上述兩款規定的情況,監察機關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上述違法干預案件、接觸相關人員的監察人員,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要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