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頭淡水
首先為了各位讀者便於其中的套路,允許我引用案件中的事實,便於各位做個警示!
- 鄒女士介紹,自合同簽訂後,她就開始逐月償還利息,直到今年1月份,因無力償還,開始與貸款方張某協商處理方案,她擬把抵押房子賣掉,償還貸款人的本息。
- 就在雙方協商出售抵押房產過稱中,何某在未告知其本人的情況下,於今年4月28日以80萬元的低價將房子賣給了貸款人張某並將房子過戶。
- 鄒女士稱,其把房子放給中介的價格是120萬元,而何某在未告知她的情況下以80萬元的價格將其房子賣給了張某,顯然,何某與貸款人張某是串通好以低價佔有其房子,這是個圈套。
- 後經瞭解,張某乃博羅縣和興房產服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還是博羅縣博偉擔保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而何某就是他們公司的業務員。 她找到張某、何某理論,張某清算後,把房子賣掉還完貸款和利息,她就剩餘2萬多元,而此前,她已支付4.62萬利息。對此,她無法接受。
首先根據當時雙方的借款數額來看是220000元,約定的利率是3%/月,由此可知一年的利息是79200元,合計本息是299200元。
但是本案當中在還未到還款時間到期的時候,何某便將鄒女士的房屋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售出,並且告知扣掉利息和貸款之後僅僅剩餘2萬元,由此可知市價120萬元的房屋抵債將近118萬元!很顯然這是不合理的,借款本息合計才299200元,即使扣除本息也不應該僅剩2萬元!
借款中的利息和違約問題
首先必須說明一點,根據目前的司法解釋規定來看,主張的合法利率是24%/年,當然對於24%/年-36%/年之內的利息,如果已經支付的也視為合法,但是還沒有支付的利息,對超過24%/年的部分可以不用再行支付。
另外對於既有違約金和利息條款的借條中的理解問題,一般套路貸公司中都會約定特別高比例的違約金,但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來看,既有違約金條款又有利息約定的情況下,違約金條款和利息條款共計也不能超過24%的規定,這一點往往容易被受害人忽視!
其次對於房屋的處分,一般套路貸的公司不僅僅會要求受害人在借條上簽字,還會讓受害人在各種空白的委託書上簽字,以便於一旦無償還能力時,公司可以立即對被害人名下的財產進行處分,而本案當中鄒女士的房屋能夠在沒有經過其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進行過戶,我想也是這個原因。
處理辦法:
首先鄒女士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想要將房屋收回的情況比較困難,因為各種委託書上均有其簽名,如果打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比較吃力。
個人建議民事途徑可以按照如下步驟操作:
- 第一步:鄒女士先算清楚直至今日,已經償還的款項,和欠付款項具體數額;
- 第二步:調取房屋的買賣合同和相關文件;
- 第三步:考慮起訴貸款公司要求扣除掉欠付款項數額後支付低價處理房屋給自己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