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提撤三,提供什麼樣的證據材料才符合要求?

商標被提撤三,提供什麼樣的證據材料才符合要求?

一、何為“撤三”

我國《商標法》第49條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俗稱為“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在於督促商標註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客觀上起到清理閒置商標、遏制惡意註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濫用註冊商標專用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撤三制度中由商標註冊人承擔舉證責任(《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規定)。

實踐中,商標局將通知商標註冊人答辯的文件用掛號信方式寄發商標註冊地址,有部分掛號信因地址不明或查無此人被郵局退回。經分析,退信產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業異地經營情況大量存在;二是註冊人改變地址後未及時向商標局提交註冊商標地址變更申請。

二、撤三現狀分析

撤三申請量逐年增加,2015年2.9萬件,2016年4.0萬件,2017年5.7萬件。從申請動機分析,在後註冊申請人更多將撤三制度當做清除商標註冊障礙的手段。主要原因:

1.註冊申請量飛速增長,商標資源有限,註冊成功的難度加大。

2.惡意搶注現象增多,被搶注人通過撤三、無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銷申請。

目前,存在異化的撤三的啟動情形,包括:

1.未經調查的投機心理、惡意;

2.多次提起撤三申請,以實現惡意打擊競爭對手、搶奪商標權的目的。

因此,建議商標代理機構:

1.指導申請人:引導、鼓勵申請人提供撤銷事實、理由和說明材料,減少惡意申請、盲目申請的現象發生。鼓勵正當競爭,避免浪費國家行政和司法資源;

2.指導註冊人:保存商標使用證據,按照行政和司法機關要求提交使用證據。

建議企業:企業應增強商標管理意識,重視商標使用,預防“被撤三”風險。一是要做好商標使用證據的留存,日常經營中備份各種使用證據,進行分類收集整理。《商標檔案管理辦法》即將修訂發佈,請大家予以關注,其中規定了商標檔案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為企業和其他組織加強內部商標檔案管理提供了參考。企業可以參照辦法,建立企業商標檔案工作制度,完善企業商標檔案工作體系,將商標檔案作為企業檔案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歸檔、保管、檢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業加強商標註冊、運用、管理和保護。二是在我局註冊的地址如果無法查收信件,請及時按要求辦理地址變更申請,以保證收到我局和商評委發出的各種文書,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撤三使用證據要求

基於糾正絕對註冊主義所造成的商標註冊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銷申請人濫用現象,近年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商標使用的認定原則產生了一個新變化,從單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使用”發展到運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標準,實事求是地對商標使用的公開性和真實性進行求證,對於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進行排除。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商標局、商評委2016年12月)規定:用以證明係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係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係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係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註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註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係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係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係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內的使用。

採取列舉方式規定了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註冊信息的公佈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 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

四、對偽造證據零容忍

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偽造證據從嚴審查。《北京高院:當前知識產權審判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認為,如果商標註冊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證據系偽造,則應當對所有證據從嚴審查,相應提高證明標準,並應當對偽造證據的行為進行處罰,以儆效尤。

例如在第1707490號“川湖及圖”撤銷複審案中,撤銷申請人以查驗發票不存在為由,認為註冊人提交的發票系偽造,註冊人未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法院對發票的證明效力未予採信。

五、對提交撤三證據材料的建議

對提交撤三證據材料的建議

1.縮減紙質證據材料至100頁以內;

2.倡導用光盤形式代替紙質形式提交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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