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初中生水塘玩耍溺亡,法院駁回家屬索賠,你怎麼看待此事?

段位青銅lll


這起社會突發事件,以及法院的恰當宣判,傳遞出了一個明確信號,具有一定積極的社會意義。

那就是學生暑假野外玩耍,一定要注意防範溺水等意外風險,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更要盡到監護職責,認真保護好他們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

這起案件相對簡單明瞭,為什麼法院會當庭駁回溺亡學生家長32萬元的索賠呢?

首先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在水塘邊樹立有警示牌,已經盡到了安全提醒義務;其次,被告同學小鳳在事發後已經救起了另一個學生,並積極報警和下山尋找人員救助,對該學生溺水身亡沒有明顯過失;最重要的是,發生溺水身亡的學生已經年滿13歲,作為初中生,其年齡和智力,對水塘邊玩耍存在的危險,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判斷能力,而其溺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長的監護不力、以及學生自身對野外危險的疏忽和大意。

那麼通過這起案例,我們需要汲取那些教訓,抑或是獲得哪些有益的啟示呢?


加強普及學生游泳教育,爭取大中學生人人會游泳,非常有必要,非常有意義。

日前,廣東省教育廳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普及學生游泳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進一步加強普及學生游泳教育工作,力爭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基本實現全省大中學生人人會游泳的目標。而在此之前,海南省教育廳也下發了《關於開展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的通知》,明文要求海南各中小學的學生要學會游泳,學會之後還能領取一定獎金。霍小姐以為,教育部門的這種積極提升學生自救能力,防範意外溺水風險的做法,非常值得肯定和普及推廣。

縱觀暑假不少學生的溺水傷亡事故,除了家長監護不力之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溺水的學生基本不會游泳,缺乏自救能力,遇到深水、抽筋等意外危險,手足無措,救助不當,無法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因此學游泳,防溺水,懂自救,強身體,對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長具有重要積極的意義。

防範中小學生假期溺水,全社會都要積極採取行動,切實擔負起應有的責任。

學生所在的學校,除了加強學生的游泳技能培訓外,還要在放假前重點加強人身意外傷害的防範教育,做到不留死角,防患未然。

學生的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監護人,更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能放任孩子在野外的肆無忌憚玩耍,注意培養孩子對野外各種風險的辨識能力,還要認真履行好監護職責,保護好被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水塘,水庫,河流,湖泊的各級社會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存在溺水危險地段的監管力度,完善警告牌的設置,加強人員巡查力度,完備各級應急救助預案,最大程度避免中小學生假期人身溺亡的意外發生。


霍小姐的八卦爐


這是我見過的法院判的最好的一個案例。

13歲的小兵和兩個朋友在山上水塘邊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絕,將同行小夥子小風、小凱及其監護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統統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32萬餘元,卻被法院駁回。




我們可以想象,要是在過去會發生什麼樣的情況,法院會怎麼判,這個案子開始,是真的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了,而不是誰弱誰有理,誰窮誰有理,誰可憐誰有理的思維方式了。

小兵父母打官司理由是,1、該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沒有任何防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理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對他們兒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責任。2、原同行小風、小凱沒有及時、有效採取救助義務,對結果的發聲也有一定責任,認為其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則認為,水庫邊有樹立警告牌,已經盡到安全提醒義務,死者作為一個初中生,對警示牌有認識和判斷能力,應對自己的失足溺水承擔責任。

被告小風父母堅稱,小風在事發後救起了另一個學生小凱並積極報警和下山尋找人員協助,對事故不應承擔責任。小凱父母則認為,其孩子自身也處於危險之中,對死亡不錯在過錯。

法院查明,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事發時小兵已滿十三週歲,根據其年齡、智力狀況,對在山塘邊玩耍存在危險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同時小兵溺水的位置位於大壩對面的山邊,是從山上往水塘邊爬並在水邊玩的過程掉落,其身亡系其自身的危險行為所致。

這個案子法院判決好就好在法院認定準確:1、原告作為監護人監護不力是導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2、小兵自身的疏忽是導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所以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同時這個案例也提醒一些管理者,比如這次能夠免責很大原因是因為有一個警示牌,這個免責的一個重要因素。


韓東言


這次判決合理也合法,讓人耳目一新。

13歲孩子意外溺亡,做父母的內心悲痛可以理解,但張口就想索賠,不管對方有沒有責任都要告上一通的做法真的不值得提倡。

最終,其要求賠償32萬餘元,被法院駁回。

我們逐條分析,看看為什麼駁回死者父母的索賠要求:

1,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2,死者事發時已滿十三週歲,對在山塘邊玩耍的危險性應該有一定認識,而且其是從山上往水塘邊爬行玩耍時掉落水塘的,本身的行為極具危險性。

3,另外兩個同行的孩子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但救助結果不理想。而且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一同外出玩耍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有保護義務。所以另外兩個孩子的家長也不需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4,意外的發生在於監護人疏於安全教育,放任孩子外出玩耍。要說責任,孩子父母的責任最大,其次是孩子自己。

以前看了太多隻要人死了就能獲得賠償的事情,現在看到這樣充滿法治精神的判罰,真的很棒。

二十多年前,我們當地也曾發生過類似的事情,死者和我算是同齡人。最後家長抬著孩子的屍體去地方鬧事,最終結果也是賠錢了事。後來寫問答,看新聞也曾看到過很多類似的例子,最後幾乎都是賠錢了事。像這樣有理有據,直接駁回死者家屬請求的判罰還是很少看到的。

其實,“我弱我有理”的觀念是極不合理的,正因為它長時間的存在,讓很多人對法理產生了誤解。似乎只要是死人了,就佔據了主動。

最後,希望類似的判罰能夠越來越多,讓法治精神推動社會健康有序的良性發展。


夜雨如書


該案件發生在2017年9月份,小兵父母認為,該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沒有任何防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理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對他們兒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責任。此外,原同行小風、小凱沒有及時、有效採取救助義務,對結果的發聲也有一定責任,認為其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該案件的審判來看,是判的很準確的。該初中生溺水身亡是因為自己在河邊攀爬掉落而導致的,也就是說導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危險行為。而其同伴在其落水時已經盡了自己的救助義務,儘快報警並積極下山尋找人員救助,作為一個未成年人來說已經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只不過結果不盡如人意。再談村委會作為管理者的身份,據法庭的庭審記錄來看,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綜合以上情形可以斷定,作為管理者的村委會,作為同伴的兩個小夥,都已經盡了自己的義務去提醒去救助,而引起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沒有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以及小兵本人自身的危險行為。大家都不願意看到悲劇發生,在防止悲劇發生的過程中大家都有自己的努力,因此我們同情這個家庭,但是同時我們也需要理智,不該讓無辜的人去承擔責任。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我認為法院判決合情合理,它傳達出了這樣一條法律原則:自己的錯造成的損害後果不能讓別人買單。

2017年9月10日,溫州永嘉13歲的小兵和兩個朋友在山上水塘邊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絕,將同行小夥子小風、小凱及其監護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統統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32萬餘元,卻被法院駁回。

首先,小兵家屬認為,原同行小風、小凱沒有及時有效採取救助義務,對結果的發生有一定責任,所以其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事實上同行

小風、小凱與死者小兵只是一起結伴玩耍,他們相互之間並不負有保護對方人身安全的結合關係。況且,小風、小凱也只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沒有足夠能力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救起小兵,法律如何又能強人所難呢?因此法院判決小鳳、小凱及其家屬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小兵父母認為,該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沒有任何防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理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對他們兒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責任。但法院經審理查明,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死者小兵作為一名初中生應當能夠理解該警示牌的意思,並能夠充分知曉水塘的危險,但他仍然前往水塘邊玩耍,因此他最後掉進水塘溺亡是他自擔風險和家長監護不力造成的。

現在很多家長都對孩子疏於監護,仍由孩子去做危險的事,一旦發生事故非但不反思自己的過錯,還想方設法地把能告的人都告上法庭,就是想讓別人為自己的過錯買單,也不排除他們就是把孩子的死當成一個生財之道的可能性。因此,

每個人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自己犯的過錯不能想著讓別人買單!


冰焰


我國是法制化國家,一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誰的責任,誰就要受到處罰,如果沒有責任,不能強加於人。所以我覺得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公正的。雖然我對家長痛失愛子很同情,但是我還是支持法院的判決。

假期是學生事故安全多發期,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家長在暑假期間確實應當盡到監護的責任,不能因為工作忙,而對孩子疏於管理。孩子出門要問明去向,問清和誰在一起,去哪裡,去幹啥,幾點回來。孩子出門前要反覆叮嚀孩子不要到危險水域玩耍,不要到無安全救援設施的地方玩耍。防患於未然,才是王道。因為家長疏於管理,孩子出現安全問題,家長在痛心之餘,應該反思一下自己有沒有失職,有沒有盡責,而不是先追究別人的責任。

法院的判決公平公正,是對不良風氣的堅決抵制,值得稱道。


靜等花開2579


看了下具體情況,法院判決非常合理,為什麼這樣說

第一,孩子13歲,監護人是父母,作為父母才是本事件最應該負責的人,為什麼沒有注意自己孩子的動向,沒有平時多教育孩子安全意識

第二,作為水壩的管理方,也樹立的有警示標誌,那麼其實已經做了相關提醒工作,13歲的初中生不可能不認識字

第三,作為一起前去的小孩,自身本處於危險當中, 當時已經選擇了積極報警並且尋求他人幫助,這樣的行為已經盡到了救助的義務。

本案其實也再次提醒了各方在面對類似問題時的責任劃分。

每年我國都有淹死的孩子,我相信要遠離危險水庫,危險大壩等,是學校絕對不斷強調的事情,但其家長才是第一責任人,也是最應該管教好自己孩子的監護人。

不要發生了危險再後悔莫及,明明有安全的地方玩耍,游泳也有游泳池,做家長的務必一定要對於水域管理者,也再次提現警示牌的重要性,這是最基本的安全提示義務

對於一起遊玩的人,如果不小心夥伴出事,在自身不懂游泳,不夠熟練情況下,選擇報警找他人求助才是最應該的方式。

這並不是冷血,而是避免悲劇擴大化。


廖彩琳律師


孩子的成長,離不開家長的教育。孩子從呀呀學語到長大成人,每個環節,都是家庭教育的結果。


有些家長,以為把孩子交給了學校,孩子的成長,孩子的德、智、體,都應由老師、學校包辦,這是及其錯誤的認知。從根本上說,孩子是你自己生的,你不能只給他餵食,讓他從“物理意義上”活過來,還要讓他知道這個社會的危險和善良。要教會他怎樣規避危險,要讓他知道從善。這“生命意義”上的存活,只能由家長親自來教。

小鷹生下來,老鷹要餵食,讓小鷹存活,還要教它飛翔、捕食。用在人類身上,沒有什麼區別。

這個初中生“玩水”溺亡,怪不了世界上任何人,只怪他家長沒有教他規避危險。家長沒有對他進行危險教育,致使他肆無忌憚,導致溺水身亡。縱使現在沒事,將來說不準遇到更嚴重的事情,也會讓他危險。

說了半天,就是想表達,初中生的溺亡,怨不得任何人,只能怨家長教育不到位。試想,如果這個孩子在自己家裡觸電身亡,是否要發電廠負責?

法庭駁回家長的無理要求,是和符常理及法律依據的。


尋常路不尋常


現在的人真的是無語了,想錢想瘋了。家屬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不容情,幾位被告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只能怪你的娃太任性了,把警示牌未當回事。

沒有警示牌也不賠。反要判其父母,兒子長那麼大了,父母還不交會"不會游泳就不要去水邊、去沾水"這個常識,要判其父母舉這個牌子在街上行走一星期,以警示他們這樣的人。

支持這個判決,每年夏天,各種河流就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溺水事故,為了預防溺水,學校和老師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犧牲了太多太多的老師業餘時間!

父母除了自己沒錯,全都有錯。為什麼父母不告自己沒有看好自己的孩子呢?父母才是孩子的監護人。應該賠的是她父母,沒有盡到教育、監護責任。建議以後全國範圍內大小湖泊水庫池塘河流江邊每隔五十米立一張禁止游泳的牌子。

這種父母,失去的何止是孩子,自己的道德底線和人品都丟了。


笑搞


放暑假了,天氣炎熱,很多學生喜歡外出游泳消暑,各位家長一定要提醒孩子注意安全,思想上不能麻痺大意,因為暑假正是游泳溺亡的多發高發時段。

此案發生在溫州永嘉。去年9月,教師節當天,13歲的小兵和同學小風、小凱上山去玩,在一處水塘邊,小兵不慎落水身亡。其父母在悲痛之餘,一紙訴狀將跟此事能沾上邊的人員和單位全都告上了法庭,包括同行的小風、小凱及其監護人、村委會、水塘所有者、街道辦事處,要求賠償3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村裡在水塘邊樹立了警示標牌,提醒水深有危險,已盡到了監督管理責任,所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小兵已經13歲,作為一個初中生,能夠明白警示標牌的含義,也應當明白在人跡罕至的陡峭水塘邊玩耍存在的風險和危險,其自身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同時小兵作為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應當保護其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但此案中,其父母對他監護不力,放任其到處亂跑,這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養不教,父之過,此話還是非常有道理的!

至於小風和小凱,他們同樣是未成年人,其行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他們對小兵負有保護義務,且他們在事故發生時,已經採取了報警、求助等相應的措施,盡到了與其年齡相稱的救助義務,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不存在過錯。

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小兵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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