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被控特大貸款詐騙罪的主要涉案人員進行有效辯護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力求在最擅長的領域做到極致

如何對被控特大貸款詐騙罪的主要涉案人員進行有效辯護

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騙取貸款罪之前,涉貸款詐騙罪案件的辯護方向是比較明確的。從犯罪構成要件的角度,其核心無罪辯點主要有兩點:一、客觀上行為人是否通過欺騙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二、主觀上行為人是否具有貸款詐騙的故意和非法佔有目的。而主客觀要件只要有一個不構成,行為人即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當然是否符合貸款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是需要控方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的。

《刑法修正案(六)》增設騙取貸款罪之後,涉貸款詐騙罪案件的辯護相對增加了難度,即原先通過打掉主觀上非法佔有目的來實現無罪結果的案件,現由於刑法增設了騙取貸款罪,對於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客觀上實施了騙取金融機構貸款行為、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仍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雖然騙取貸款罪在量刑上明顯輕於貸款詐騙罪,但對於當事人和辯護律師來說,原來是通過打掉貸款詐騙罪即可追求無罪結果的案件,現階段因為騙取貸款罪的存在,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證據,判斷到底是做全案的無罪辯護還是騙取貸款罪的罪輕辯護。

一、如何從客觀方面為貸款詐騙罪的指控進行有效辯護?

(一)從刑法條文的角度解讀如何對貸款詐騙罪的指控進行有效辯護

在研究如何有效辯護之前,我們必須瞭解《刑法》將何種行為認定為“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目的,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首先,上述五種手段行為被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典型的客觀行為,但不能以該五種行為當然得出貸款詐騙罪的結論。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仍是在“主觀上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表述之後,才列舉五種典型的手段行為(或方法行為)。由此可見,即使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為,認定貸款詐騙罪仍需從犯罪構成要件的角度以主客觀相統一為原則。換句話說,即使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為,只要能夠證明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行為人即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二)貸款時有投資項目存在,貸款後因某種客觀原因導致項目不能履行或不存在的,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欺騙行為

在筆者辦理的某一特大貸款詐騙案(涉案金額近6個億)中,當事人在某一重大建築工程項目剛剛立項批准之後才向銀行申請貸款的,當事人所在的公司自身也投入了不少的資金,立項半年之後因政府部門規劃發生重大變化,所立項目被取消,造成當事人及所在公司巨大損失。辦案機關在時隔三年之後以所立項目不存在為由倒推當事人存在“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欺騙行為,但這在邏輯上和法律上皆是不能成立的。

辯護人指出,我的當事人不存在上述欺騙行為。首先,根據刑法理論,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是以行為時為準,換言之是在提交貸款材料時存在“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欺騙行為,而本案中,我的當事人在貸款時這個工程項目是客觀存在並經過相關政府部門批准立項的(有相關文件為證),涉案的項目是實的,不是虛的,因此,不存在“編造項目”的欺騙行為;

其次,此項目是在當事人貸款半年之後因政府部門規劃有變的客觀原因而被迫取消的,是始料未及且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當事人及所在公司為此還提起了行政訴訟,不能以事後客觀環境的變化來倒推我的當事人存在欺騙行為。因為這在邏輯上和法律上皆是不能成立的。

(三)出具材料的瑕疵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欺騙行為,行為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行為人申請貸款時,需要出具合同、資信證明、擔保財產等相關材料。在出具上述材料的過程中,雖然提供的資料有瑕疵或申請貸款的手段有瑕疵,但一方面,該資料或手段的瑕疵不能證明系行為人主觀故意下實施的行為;另一方面,該資料或手段的瑕疵行為屬於刑法可容忍的瑕疵範圍,並未對銀行貸款的收回構成巨大風險,未侵犯刑法保護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財產所有權等法益,不應認定為是本罪的“欺騙手段”。

貸款瑕疵行為不屬於貸款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對於具體的案件中,何種貸款瑕疵行為屬於刑法可容忍的瑕疵範圍,需要結合案件中貸款主體的具體情況、貸款數額、自身的資信狀況、金融機構對材料、手續的審查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評價。

以無罪判決為例:

裁判理由:段某某申辦企業營業執照時雖提供的相關手續中有證件複印件系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等情況,但所提供的企業名稱、驗資報告中股東股金數額(註冊資本)、經營場所住址、企業類型均確實無誤。在向銀行貸款時雖存在提供手續不規範之處,但難以認定其有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之行為。

裁判理由:三家公司有關工商登記方面是否存在著提供不實材料的問題,屬於工商行政管理範圍,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於本案所發生的借貸關係中,城信社出現違規放貸行為,依法應由金融管理部門依照我國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至於三家公司借款後是否還清本息以及H公司及H大廈轉讓抵債的效力等問題,也應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

二、貸款詐騙罪無罪辯護的核心問題:如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963號陳恆國騙取貸款案的裁判摘要中指出: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佔有貸款的目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獲得貸款,即行為人實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2.行為人到期沒有歸還貸款;3.行為人貸款時即明知不具有還款能力或者貸款後實施了某種特定行為。如果行為人欠缺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則一般不應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從而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邏輯,行為人沒有騙取貸款的實行行為,或者在貸款逾期前已經歸還的,一般認定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就不必再根據“貸款時明知不具有還款能力或者貸款後實施了某種特定行為”去做事實的推定,行為人自然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一)行為人存在騙取貸款行為且到期沒有歸還貸款,辯護律師該如何做貸款詐騙罪的無罪辯護?

詐騙類犯罪的典型特點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為原則,既不能僅根據金融機構的財產損失而客觀歸罪;亦不能僅憑涉案人員的口供,而認定其主觀方面的內容。

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內容是抽象的,但往往又會通過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出來,因此辦案機關常常會根據行為人的某些客觀行為,去推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這種事實的推定要合乎邏輯規則和經驗法則。但筆者強調,事實的推定一般情況下固然能夠成立,但又可以通過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

因此,即使行為人的某些客觀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能夠推定其主觀上非法佔有目的,但行為人並不必然構成貸款詐騙罪。此時核心問題即辯護律師如何從其他的客觀證據(包括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去推翻上述非法佔有目的的推定。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辦案機關通常會根據下列幾種行為,推定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從邏輯上來說,行為人滿足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貸款,辦案機關會根據其實施了上述七種情形,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不存在相反的證據(反證)推翻上述事實推定,行為人即成立貸款詐騙罪。

(二)有哪些事實和證據可以推翻上述事實推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相反證據”呢?

筆者曾在《貸款詐騙罪無罪辯護要點統計大全》(可網搜)一文中,根據法院作出的貸款詐騙罪的無罪判決,總結了司法實務中認定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事實:

1.行為人未按時還款,但對貸款提供真實、有效擔保的,可排除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2.按照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合法經營活動,未將款項挪作他用或個人揮霍,並有部分的還款行為,系認定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3.行為人未依約還款,應著重審查未還款的原因,

因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還款的,不能僅依據未還款的事實認定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

4.行為人因客觀原因未依約還款,但積極承擔違約責任,創造還款條件的,可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無“非法佔有目的”

5.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取得貸款,但積極償還貸款,不能以欺詐行為當然的推定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上述無罪辯點及具體案例可參見筆者原文,本文不再贅述。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筆者在辦理此類案件的司法實務中,3、4、5三種情形爭議不大,1、2卻在適用中出現了錯綜複雜的局面。

比如1:當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所提供的擔保材料既有虛假的擔保材料,又有真實的擔保材料,這種情形該如何處理?在筆者辦理的另一特大貸款詐騙、信用證詐騙案中,當事人就存在以動產(轎車)作為擔保的材料為虛,以不動產(房產)擔保的材料為實。筆者在辯護中指出,即便當事人提供的轎車擔保材料是虛假的,但其提供的房產擔保材料卻是真實的,且房產的擔保價值已經足以償還銀行貸款,不會造成銀行任何損失,因此不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筆者的這種辯護觀點後來得到了法院的採納。

比如2:在貸款用途方面,當事人將主要的貸款資金用於經營投資,只有少量貸款資金用於個人消費,能否認定當事人存在“個人揮霍”的行為,進而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在前面所述的筆者辦理的某一特大貸款詐騙案中就存在上述情形。筆者在辯護中指出,首先,決定資金用途性質的主要是看大部分資金的流向,而不是看少部分資金的流向,不能以少數來決定多數的性質,這在邏輯上是不能成立的;其次,當事人在本案中的個人消費是日常生活所需,並非奢侈生活的個人揮霍,兩者在邏輯上是不能劃等號的。

三、貸款詐騙罪與貸款糾紛的區別:事後的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行為是受主觀意識支配的活動,因此主觀要素會在事前和事中去支配客觀行為,但事後的主觀故意或者非法佔有目的,並不會成為前行為的責任內容。對於貸款詐騙罪而言,非法佔有目的必然產生於實行行為之前或之時,行為人在合法取得貸款後,產生非法佔有目的,拒不還本付息的,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應認定為民事貸款糾紛。

民事貸款糾紛存在多種形式,其與貸款詐騙罪的核心區別在於,前者系行為人通過合法方式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民事貸款糾紛既可以表現為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因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還款;亦可以表現為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產生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拒不還本付息的, 該行為即日常生活中常說的“老賴”行為。

關於“老賴”行為,雙方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裁定後,行為人仍拒不執行的,該類案件甚至可作為自訴案件處理。但筆者強調,該類案件本身並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四、特定案件中騙取貸款罪可作為貸款詐騙罪的辯護方向

辯護律師具有無罪思維,才能在最大限度上發現當事人的無罪或罪輕理據。我們在辦理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貸款詐騙罪指控案件時,對於涉案公司的主要人員,只要在案證據能夠體現出一定的無罪理據,應首先考慮無罪辯護,無罪辯護有其自身的優勢。

辯護律師在深入閱卷以及與當事人溝通,在把握案件事實與證據的基礎上,對於有一定無罪理據的案件,通過專業、盡責的辯護,力盡可能為當事人追求無罪結果。即使最終難以實現徹底的無罪結果,但法院通常會作出有利於當事人的量刑。

辯護策略的選擇又以一定的事實、證據為依據。若基於案件事實和證據,當事人明顯存在騙取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的客觀行為,特定案件在無法追求無罪結果的情況下,騙取貸款罪亦可以作為涉貸款詐騙罪案件的辯護方向。

騙取貸款罪的量刑幅度有兩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現階段未有明確的司法解釋規定在何種情形下適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而貸款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由此可見,在量刑上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懸殊較大。

故對於特定案件無法否定騙取貸款行為、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同時當事人具有一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可將案件的辯護重點放在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以追求打掉貸款詐騙罪。以騙取貸款罪作為貸款詐騙罪的辯護方向,會在量刑上取得明顯的輕判,從辯護的實際效果和追求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亦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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