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西省醫療糾紛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流程(試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的通知

晉衛醫發〔2018〕45號

為深入推進衛生計生系統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做好醫療糾紛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山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以下簡稱《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法發〔2014〕5號,以下簡稱《意見》)等法規文件要求,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省委政法委聯合制定了《山西省醫療糾紛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流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山西省醫療糾紛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流程(試行)

省衛生計生委 省公安廳 省委政法委

2018年7月9日

附件:

山西省醫療糾紛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流程(試行)

為做好醫療糾紛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辦法》和《意見》等法規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流程:

一、醫療糾紛突發事件範圍

醫療糾紛突發事件是指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包括以下行為引發的事件。

(一)聚眾衝擊或者佔據醫療機構診療、辦公場所的;

(二)在醫療機構內聚眾滋事、尋釁滋事的;

(三)在醫療機構拉條幅、設靈堂、焚香燒紙、擺花圈、散發傳單、喧鬧、張貼大字報的;

(四)圍堵醫療機構大門、重要出入口或者就醫通道,影響人員正常進出的;

(五)拒不將遺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違規停屍的;

(六)侮辱、威脅、恐嚇、毆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阻礙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的;

(七)在醫療機構損毀或者搶奪醫務資料、公私財物、醫療器械和其他醫療設施的;

(八)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九)其他擾亂醫療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二、醫療糾紛突發事件預防

醫療糾紛發生或醫療糾紛苗頭出現後,醫療機構應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並按下列程序處置,防止醫療糾紛矛盾激化升級。

(一)當事醫務人員耐心細緻做好解釋工作,穩定患方情緒,同時應當立即向科室主任或護士長(非工作時間向行政總值班)報告。

(二)科室主任或護士長(非工作時間行政總值班)應當及時到位,瞭解情況,接待患方,答覆患方的諮詢和疑問。

(四)醫療糾紛職能科室應當立即到場告知有關醫療糾紛處理途徑、方法和程序,引導依法處理糾紛;立即組織進行初步調查、核實,必要時可組織院內專家組研究討論;在醫療糾紛接待專門場所接待當事患方人員,通報解釋相關情況,宣傳《辦法》、《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衛通〔2012〕7號)等相關規定要求,並積極協助患者及家屬做好現場實物和病歷資料的複印、封存以及遺體的移送、屍檢等事宜。

(五)醫療糾紛職能科室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處理建議,對於情況複雜,需要調查、核實的,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患方反饋;對於涉及多個科室,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患方反饋。

(六)對於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引導患方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合法途徑申請調解或依法訴訟等,或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現場疏導並接受調解申請,醫療機構要積極配合。

(七)發現醫療糾紛有矛盾激化苗頭、可能出現擾亂醫療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行為時,醫療機構醫務部門、保衛部門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向公安“110”或者屬地派出所報告。

三、醫療機構內部處置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突發事件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妥善處置。

(一)醫務人員立即向保衛部門、醫療糾紛職能科室(非工作時間向行政總值班)報告。重點說明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人員傷情等。緊急情況下,直接向公安“110”報告。

(二)保衛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報告的現場情況,依據就近從快原則調集一定數量的保安員,攜帶通訊、防護等裝備,在3分鐘內趕赴現場處置。

醫務部門工作人員到場後,應立即進行初步調查、核實;涉及醫療糾紛的,可通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現場疏導並接受調解申請。

(四)接處民警到達後,醫療機構現場醫務人員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在現場配合處置。保安員要聽從民警的指揮,並保持適當人數,維持處置秩序,防止事態激化;向民警提供現場視頻、音頻證據和涉嫌職業“醫鬧”線索,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醫療糾紛職能科室等部門、現場醫務人員負責向民警介紹基本情況,與民警共同做好當事患方的教育疏導工作,引導其依法解決糾紛,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筆錄、調查工作。

(五)現場醫務人員受到傷害的,要立即組織救治,傷情允許的根據公安機關規定至其它機構驗傷、留證。

(六)醫療糾紛信息發佈由醫療機構新聞宣傳專職部門統一負責,設專人接待媒體,介紹情況。新聞稿經相關部門審核後發佈。未經審核,相關部門不得隨意發佈消息。

(七)醫療機構按照《辦法》、《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衛醫管發〔2011〕4號)以及本文規定,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政法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置報告。

四、公安機關處置流程

(一)接到報警後,所屬公安機關要按照出警要求,及時進趕現場,接處警人員至少在2人以上。

(二)民警到達現場後,及時瞭解現場情況,按照“邊處置邊彙報”的原則,向指揮中心有關領導彙報。對現場正在實施過激行為的人員要及時制止,對醫患雙方矛盾激化時要及時隔離,對無關人員進行勸離。

(三)民警要迅速控制現場,防止矛盾激化。對發現現場已發生、正在實施或準備(可能)實施過激行為的人員,民警要向其告知法律責任。告知內容為:“禁止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強行帶離現場;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有犯罪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法律告知後,仍不聽勸阻的,民警要及時將為首滋事人員帶離現場核查身份,做進一步處理。對現場人員眾多、無法控制事態的,及時向指揮中心和有關領導報告,調動警力至現場增援處置。滋事者有自殺、攜帶管制器具、危險物品等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民警要及時疏散人群,設置警戒帶,會同醫療機構保衛、醫務部門恢復現場秩序。

(五)所屬公安機關要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取證,製作筆錄,固定證據。對傷害醫務人員、打砸醫療設備、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按照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安機關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六條措施〉的通知》(公治〔2014〕128號)和《意見》原則,堅決依法予以打擊處理。

五、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流程

(一)一般突發事件

1、事件類型

不聽從解釋和勸阻,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事件:

(1)患方事件參與人員10人及以下,且發生在醫療機構內拉條幅、散發傳單、喧鬧、張貼大字報等情形的。

(2)患方事件參與人員20人以下,不通過正常途徑反映解決問題,干擾醫療機構正常醫療和工作秩序,沒有導致嚴重後果的。

2、事件報告

醫療機構直接報告公安“110”或者屬地派出所、醫療機構警務室。

3、現場處置

4、處罰措施

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二)較大突發事件

1、事件類型

不聽從解釋和勸阻,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事件:

(1)患方事件參與人員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發生侮辱、威脅、恐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或工作人員的;

(3)發生佔據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圍堵就醫通道,干擾正常醫療和工作秩序等情形的;

(4)患者死亡後,其親屬不聽從勸阻,拒不按規定處置屍體,停放病房超過2個小時,或者將屍體強行停放在醫療機構公共區域或辦公地點的;

(5)發生損毀或者搶奪醫務資料、公私財物、醫療器械和其他醫療設施等情形的;

(6)患方事件參與人員10人以上,且在醫療機構內拉條幅、設靈堂、焚香燒紙、擺花圈、散發傳單、喧鬧、張貼大字報等情形的。

2、事件報告

除一般事件應報告的部門再次報告之外,醫療機構還必須報告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政法部門。出警負責人應按照本地公安機關的管轄規定報告縣級或所屬公安機關。如患方是本縣(縣級市、區)以外的,屬地政法部門應逐級上報至有管轄權的政法部門。

3、現場處置

發生較大事件後,醫療機構屬地縣級或所屬公安機關分管領導(或當班領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政法委分管領導、屬地派出所所長、醫療機構分管領導必須到達現場參與化解處置。如有需要,患方所在地縣級政法委分管領導、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組織負責人也要到現場參與化解處置。現場處置命令由屬地公安局分管領導(或當班領導)下達。出警人員應當在報警後15分鐘內到達,屬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報告後1小時內到達,其他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

4、處罰措施

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重大突發事件

1、事件類型

不聽從解釋和勸阻,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事件:

(1)事件參與人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毆打侮辱或非法限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或者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阻礙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的;

(3)事件參與人員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的;

(4)圍堵醫療機構大門、重要出入口或者就醫通道,影響人員正常進出的;

2、事件報告

除較大事件應報告的部門再次報告之外,屬地公安局接到報告後,應報告設區市公安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報告同級政法部門和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屬地縣級政法部門應同時報告設區市政法部門,如患方是本設區市以外的,建議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

3、現場處置

4、處罰措施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四)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事件類型

不聽從解釋和說明,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事件參與人數100人及以上的;

(2)採用管制器具圍攻、傷害工作人員或者醫務人員的;

(3)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的;

(4)危害群眾人身安全或教唆患方親屬自殺、自殘等傾向的;

(5)遊行或封堵交通主幹道的。

2、事件報告

除重大事件應報告的部門之外。屬地公安局接到報告後,應逐級報告至省公安廳。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至省衛生計生委。屬地政法部門應逐級報告至省委政法委。

3、現場處置

發生特別重大事件後,除參與處置重大事件的各部門領導必須先期到達現場外,事件發生在縣(市)的,醫療機構轄區縣級政法委和患方所在地縣級政法委書記、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要領導在接到報告和指令後,必須到達現場參與處置。事件發生在區的,設區市政法委主要領導、設區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在接到報告和指令後,必須到達現場參與處置。醫療機構所在地為縣(市)的,現場處置命令由屬地公安局主要領導下達。醫療機構所在地為區的,現場處置命令由屬地區公安局主要領導或設區市公安局分管(當班)領導下達。出警人員應當在報警後15分鐘內到達,屬地縣級公安局應當在報告後1小時內到達,其他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設區市以外的有關人員原則上在4小時以內趕到。

4、處罰措施

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且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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