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印發,人員報酬公開等9項值得關注!

今日,民政部正式印發《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公開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公開辦法》強調慈善組織是慈善信息公開的主體、第一責任人;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臺公開相關信息;慈善組織的財產活動和公開募捐信息要重點公開;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將受到民政部門的處罰。

《公開辦法》中關於“新聞發佈、廣告推廣”不算信息公開、下設機構存續情況、公開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重大資金交易、重要關聯方信息、向受益人告知資助標準流程、處罰措施等方面的規定值得特別關注。

1

慈善組織是第一責任人

《公開辦法》(第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範圍、方式和責任。

慈善組織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說明:《公開辦法》明確慈善組織是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因此需要建立制度,保證信息真實、完整、及時。這要求慈善組織必須主動進行信息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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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聞發佈、廣告推廣”不算信息公開

《公開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慈善組織……不得以新聞發佈、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本辦法規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有關情況;慈善信託有關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說明:《公開辦法》要求慈善組織進行信息公開,那麼怎樣才算進行了信息公開呢?特別值的關注的是以“新聞發佈、廣告推廣等形式”發佈了信息並不算履行了信息公開義務。

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臺

,向社會公開指定的七類信息,才算履行了信息公開義務。

實際上,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已經於2017年9月1日已經開通了全國慈善信息平臺(即“慈善中國”),可以供全國各級民政部門和全國所有的慈善組織免費使用。

3

下設機構存續情況納入基本信息

《公開辦法》(第四條):

慈善組織應當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一)經民政部門核准的章程;

(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三)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範圍或者主要職能;

(四)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係的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簡稱重要關聯方);

(五)本組織的聯繫人、聯繫方式,以本組織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

(六)本組織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說明:《公開辦法》要求慈善組織公開基本信息,那麼基本信息包括哪些呢?《公開辦法》列出了六項。

其中比較值得關注的,一是下設機構的存續情況也被列入,這為公眾瞭解專項基金等的情況提供了便利,可以避免已經終止的專項基金繼續活動等情況的發生。

二是重要關聯方需要進行公佈,可以從信息公開的角度保證慈善組織的運行和財產安全。

除此之外,《公開辦法》還規定“慈善組織可以將基本信息製作紙質文本置於本組織的住所,方便社會公眾查閱、複製。”這為公眾提供了除了統一信息平臺之外的另一條查詢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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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薪酬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需公開

《公開辦法》(第五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公開的基本信息還包括:

(一)按年度公開在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

(二)本組織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說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需要按年度公開在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這是社會組織信息公開領域以往從沒有過的要求。

民政部門表示,這是為了監督慈善組織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真正實施後,一方面,確實可以打消包括捐贈人在內的公眾關於捐贈資金去向的一些疑慮,另一方面則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是一種考驗,

需要建立更加規範的薪酬體系,更加合理的內部晉升獎勵機制,以避免應公開而產生的各種問題。

5

公開募捐事前、事中、事後都要公開

《公開辦法》(第七、第八、十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佈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並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

說明:《公開辦法》要求募捐活動全過程對外公開,既事前、事中、事後都要公開相應的內容,滿足社會監督的需要;慈善項目至少每三個月公佈一次進展情況,項目結束後還要做全面公開。

6

重大資金往來、關聯方交易需公開

《公開辦法》(第十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發生下列情形後30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

慈善組織在下列關聯交易等行為發生後30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委託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

說明:對財產活動的監管是慈善組織監管的重中之重。《公開辦法》從重要性角度抓住三個重大環節,即: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要向社會公開。

值得關注的是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的具體標準,由慈善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本組織章程或者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中規定。強調自我決策並向社會公開,讓組織自律和社會監督共同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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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須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流程等信息

《公開辦法》(第十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範等信息。

鼓勵慈善組織向社會公開前款規定的信息。

說明:擁有充分的信息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公開辦法》強調慈善組織要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範等信息,

對於受益人是一大利好消息,保證了受益人可以及時、公平的獲得資助與服務。

8

強調隱私保護

《公開辦法》(第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說明:在強調信息公開的同時,《公開辦法》十分注重隱私保護,關注到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等與慈善活動有關的各類人群的隱私保護。

9

民政部門擁有多種執法手段

《公開辦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可以要求慈善組織就信息公開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約談,並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門依據《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說明:《公開辦法》賦予了民政部門執法權,對於沒有做好信息公開的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擁有約談並公開、警告、責令限期整改、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整改、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等逐步升級的執法手段。

當然,為了保證民政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公開辦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的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也明確了處理措施。

點擊閱讀原文,可查閱《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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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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