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心臟手術後高熱未行細菌血培養,致患兒死於多臟器感染

【摘要】患兒為先天性心臟病於2017年於9月1日至被告醫院行心臟手術治療,醫方存在的術後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過錯或不足,未能早期診斷患兒術後多臟器感染並採取有效治療措施。故根據鑑定意見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最終酌情確定某醫院對患兒死亡承擔35%的賠償責任,合計為264928.11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賠償責任,先天性心臟病,感染

醫療糾紛:心臟手術後高熱未行細菌血培養,致患兒死於多臟器感染

醫療糾紛、醫療風險、醫藥合規


一.引言

心臟手術後持續高熱未行細菌血培養,導致患兒死於多臟器感染。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杜某某錢某某與xx醫科大學附屬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xxxxx民初xx號”。

二.基本案情

患兒為先天性心臟病於2017年於9月1日至被告醫院行心臟手術治療,7日開始發燒體溫達39度左右,當天的X光胸片顯示雙肺少許滲出性病變可能,醫生應該能預見到心臟手術後有感染的可能性,但醫院沒有進行血培養試驗,也沒作進一步的詳細檢查,查看是否有感染。8日起體溫達到了40多度,醫生仍然沒有相應治療,仍然認為是感冒一直拖延,直到病情惡化。9月16日11時13分被院方宣佈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循環衰竭,後經屍檢確認患兒是由於術後感染而導致的死亡。

三.裁判結果

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某醫院對患兒術後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在抗病毒治療效果不佳時未及時調整治療方案,診斷嗜血綜合症缺乏依據,對此鑑定意見某醫院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否定,故根據鑑定意見次要責任的認定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確定某醫院對患兒死亡承擔35%的賠償責任,合計264928.11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院方在術後護理,術後用藥,病情觀察,術後檢查等診療方面存在護理不周,用藥不當,延誤治療,病情觀察不細,病情預見不足,檢查不及時不詳細等漏診或誤診的過錯和不當,從而導致了患兒的死亡。

(二)醫方認為,患兒為先天性心臟病於2017年8月29日入院,入院診斷為,房間隔缺損、肺動脈瓣輕度狹窄、三尖瓣及肺動脈瓣輕度返流。9月1日實施肺動脈狹窄矯治+房間隔缺損人工材料修補+胸腺左葉切除術,9月16日搶救無效死亡。醫方對患兒的入院診斷正確,所行手術適應症明確,手術損傷無不當,履行了相關告知義務,術後予以對症、支持處理符合規範。醫方的診療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鑑定認為,患兒行心臟手術,術後出現反覆發熱、多臟器感染,應考慮為患兒自身免疫力低下而出現的術後併發症,其自身疾病是死亡後果的主要因素。醫方存在的術後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過錯或不足,未能早期診斷患兒術後多臟器感染並採取有效治療措施,可能延誤搶救時機,不除外與患兒死亡後果有一定因果關係,考慮為次要因素。

(四)法院認為,在患兒抗病毒治療的效果不佳時,只考慮病毒病原檢測和痰標本送檢、未行血培養以調整治療方案。患兒於後期出現血象下降、鐵蛋白增高、肝脾增大等危重情況時,醫方考慮為嗜血細胞淋巴組織細胞增生症缺乏依據,與屍體檢驗結果存在明顯差異。因此醫方對患兒的診療行為存在術後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過錯或不足。

【參考資料】1.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2.醫療糾紛: 行腹腔鏡下直腸腫瘤切除術,造成小腸瘻,導致腹腔感染。3.醫療糾紛:未能及時診斷瘧疾,錯過最佳治療時機,患者最終死亡。4.醫療糾紛: 醫院鑑別診斷不明確,誤將異位甲狀腺當做舌根腫物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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