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組織旅遊受傷算工傷嗎?

單位組織旅遊受傷算工傷嗎?

路先生:

幾天前,單位組織員工及家屬去外地遊玩。在旅遊期間,我受傷了,回來後需要休息一週左右。單位稱是我個人不慎摔傷造成,不屬於工傷,如果我請假要扣錢。請問我這樣的情況是否算工傷?

說法: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具體到旅遊活動,應分情況處理,如果是單純的旅遊放鬆,作為單位的福利,發生意外,很難說屬於工傷。但是從1.活動的目的性;2.單位是否鼓勵參加;3.是否承擔費用;4.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組織旅遊更多是出於團隊建設的目的,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應當視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在此類活動中受傷,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但是,如果是由於員工私人原因受傷,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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