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朱某是臨沂市莒南縣板泉鎮某KTV工作人員,負責酒水推銷。2017年2月24日下午,趙某與朋友到KTV唱歌喝酒,由朱某等人陪同唱歌喝酒。在此期間,趙某與朱某玩“公主抱”,不慎摔倒,致朱某右雙踝閉合骨折下脛腓分離。朱某多次要求趙某賠償其傷後傷殘賠償金、醫療費、後續治療費等損失,都被趙某以損失應由KTV老闆僱主承擔而拒絕。
2017年3月16日,朱某一紙訴狀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調解或判決被告趙某賠償其傷後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7566.73元。
庭審中,被告方稱朱某的受傷是為了工作,為了多推銷酒,賠償責任應由僱主來承擔,被告作為顧客在KTV唱歌是消費者,不應承擔責任。
【審理】莒南法院認為,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構成因果關係是確定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本案中,朱某所受損害是突如其來而不可預料的,超出了僱主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僱主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並且僱主並沒有實施侵權行為,而是由直接侵權人趙某的行為造成朱某的身體損害,僱主對損害結果發生的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對於朱某所受損害應由直接侵權第三人趙某承擔責任。
本案應當適用過失相抵規則,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理由是:(一)原告朱某在明知趙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同意由趙某抱起,對其自身的損害結果亦存在過錯。(二)朱某在享有從僱主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的同時,負有必要安全注意義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謹慎行事,減少或避免損害的發生。(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以適用過失相抵規則為妥。
【判決】因調解無果,莒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朱某的傷殘賠償金、醫療費、後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法醫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種經濟損失共計112651.49元,由趙某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賠償朱某90121.19元(含趙某已付醫療費5000元),餘額由朱某自負。
一審判決後,趙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
通訊員鄒旭 梅嘉 沂蒙晚報記者 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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