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亲属未签字,社保局就支付工亡补助金,容易导致婆媳诉讼大战

职工因工死亡后,对工亡职工亲属来说,本来是一件很痛苦的事。但是,由于物价水平的逐年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也不断提高,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很容易突破100万元。由于这笔巨款的突然出现,对工亡职工亲属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于是,工亡职工亲属之间欺骗、隐瞒、甚至暴力相向。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企图全部占有或者大部分占有职工因工死亡补助费用。

在网上经常可以看到,由于各种原因,工亡职工部分亲属根本不知道与自己有法律关系的职工已经死亡,社保局在工亡职工亲属未到齐的情况下,未经工亡职工全体亲属确认就将职工工亡费用支付,导致婆婆收款后不支付给媳妇,媳妇收款后不支付给婆婆,叔叔收款后用于自己购房,工亡职工子女则无钱上学。之后,又为了各自的利益,婆婆起诉媳妇,媳妇起诉婆婆、叔叔。职工因工死亡后,亲属伤痛还未了,又陷入争夺职工工亡补助费用的诉讼大战。

全体亲属未签字,社保局就支付工亡补助金,容易导致婆媳诉讼大战

领取工亡补助金应全体亲属签字

从网上报道和本人代理的此类案件情况来看,工亡职工亲属争夺工亡补助费用的诉讼与社保局支付职工工亡费用的方式有关,社保局未经工亡职工全体或大部分亲属确认就将工亡费用支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社保局将工亡职工亲属全体共有的工亡补助金,支付给部分亲属的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社保局支付方式是否违法,首先,应对工亡职工补助费用构成及性质进行分析:

1、6个月工资的丧葬费,一般情况下,会用于处理工亡职工后事,从实际上看,是不够用的,所以,没有再分配的可能性。

2、抚恤费,抚恤费的对象是确定的,父母是父母的,配偶是配偶的,子女是子女的,归各自所有,理论上很好区分。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不是遗产,但参照遗产处理,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分配前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体共有。关于财产共有的处理问题,《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动产,属于共同共有,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到某一账户,是对动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社保局不应支付。

实践中,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与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性质相同,商业保险公司通常的做法,是要求死者全体亲属签字确认死亡赔偿金支付到某一账户,实践中出现了商业保险公司未经死者全体亲属签字确认,支付死亡保险赔偿金后,未收到死者死亡保险赔偿金的一方又起诉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现重复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情况。

银行在存款人死亡后,其亲属取款也是持慎重态度,要求对继承人人数进行公正。

结语

目前,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亲属来说,是一笔巨额财产,建议社保局在支付工亡补助费用上采用商业保险公司做法或银行做法,避免婆媳之间或者其他亲属之间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生诉讼大战,此种做法即可以维护工亡职工亲属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保局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