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錦旗公安局破獲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草原是我國面積最大的生態安全屏障,佔我國國土面積的2/5。近年來,國家倡導綠色發展,把保護和建設草原,維護生態平衡提到了重要議程。《草原法》明確規定“禁止開墾草原”、“對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刑事處罰的,責令違法人員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上述規定充分顯示了國家保護草原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立場,但在我們身邊總有人觸犯法律,私自開墾草原。

禁止非法開墾草原

2018年6月25日,杭錦旗公安局接到杭錦旗農牧和水務綜合執法局移交案件稱:轄區居民王某某涉嫌非法開墾草原。經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於2018年4月份僱傭拖拉機耕地犁對自己承包的草原進行開墾,併購買了水管鋪設到開墾的地塊用於灌溉,且王某某一直享有涉案地塊的草原補貼。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對自己非法開墾21.626畝草原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杭錦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杭錦旗公安局破獲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圖片來源網絡△

為了依法懲處破壞草原資源的犯罪活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對於非法佔用草原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等予以了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人 於厚森

非法佔用草原,“數量較大”的標準一般為二十畝以上,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以內又非法佔用草原的,則為十畝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於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也予以了明確:包括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等。

司法解釋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了明確: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四十畝以上,或造成二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等都將視為“情節嚴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10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人 於厚森

《解釋》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杭錦旗公安局破獲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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