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資直企因報備不及時被罰30萬元(附報備披露攻略)

案情簡介

辦案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2018年3月1日

處罰結果:罰款30萬元

某外資直銷企業2008年依法獲得直銷經營許可,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經查,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當事人連續18個月未按照規定向工商總局報備信息。另查,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當事人在其中文網站對直銷信息進行披露時,未披露直銷產品目錄、零售價格、產品質量等直銷產品信息。

上述事實,由詢問筆錄、工商總局直銷監管信息庫打印件、工商總局官網及當事人報備的直銷信息披露鏈接網頁打印件、當事人在用的“直銷信息披露”鏈接網頁打印件等證據證實。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六條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備、披露的行為;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向工商總局報備信息且自有網站信息披露不完整,違法行為、違法狀態持續時間較長,屬於情節嚴重情形。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1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直銷信息報備及披露無小事

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某外資直銷企業連續18個月未按照規定向總局報備信息,且在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其中文網站對直銷信息披露不完全,未披露產品目錄、零售價格、產品質量等直銷產品信息,違反了《直銷管理條例》《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構成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備、披露的違法行為,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行政處罰。

直銷信息報備是指直銷企業在設立後,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依法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備案相關經營管理信息的行為過程。直銷信息披露是指直銷企業在產品銷售中,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信息的行為過程。信息報備及披露和保證金、退換貨制度是直銷行業特有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三大制度。

直銷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2005年11月,《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頒佈,該《辦法》對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作出了具體規定。

  • 一是披露的方式。直銷企業需通過其建立的中文網站向社會披露信息。
  • 二是披露的內容。《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直銷企業設立後應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眾披露以下信息:(一)直銷企業直銷員總數,各省級分支機構直銷員總數、名單、直銷員證編號、職業及與直銷企業解除推銷合同人員名單……”直銷企業通過披露以上情況,有利於消費者瞭解直銷企業真實情況。比如,通過查詢以上信息,消費者可以瞭解向其推銷產品的人員是否為直銷員、推銷的產品是否為被許可以直銷方式銷售的產品、直銷員對產品的宣傳是否與其標準說明書等內容相符、產品的零售價格、退換貨辦法地點等;有意成為直銷員的消費者在加入前通過查詢以上信息,可以瞭解直銷企業直銷員隊伍規模、計酬獎勵制度及企業信譽等。
  • 三是披露的時間節點。根據《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信息在發生變動後的1個月內需及時更新網站資料。另外,直銷企業每年4月要以企業年報的方式公佈《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
  • 四是披露信息的質量。直銷企業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直銷信息報備的相關規定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對直銷信息報備作出了具體規定。

  • 一是報備的時間。直銷企業設立後,每月15日前須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進行報備。
  • 二是報備的內容。包括“(一)保證金存繳情況……(五)其他需要報備的內容”,需要報備的內容一般包含直銷產品名錄、直銷企業升級分支機構名單及其從事直銷的地區、服務網點等。
  • 三是報備的對象。直銷企業每月應分別向商務部、工商總局(現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備。需要注意的是,向商務部與市場監管總局報備的信息在具體要求及報備格式上存在較大差異,直銷企業在報備時應當特別注意。

直銷信息報備及披露制度為何如此重要?這是因為直銷活動存在經營的隱蔽性以及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員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等特點。為了便於直銷員和消費者及時掌握有關情況,防止由此產生的重大誤解和欺詐行為,同時有利於政府監管,《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直銷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建立直銷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對直銷行業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建立該制度有利於強化對直銷企業的監督,優化社會和經濟資源配置,提高直銷市場的運行效率,進而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保障直銷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同時,也有助於直銷企業經營透明,樹立正面的經營形象,使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公眾能夠客觀、理性地對待直銷行業。

對本案的分析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本案中,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報備,且自有網站信息披露不完整,違法行為、違法狀態持續時間較長,違法行為嚴重,符合從重處罰的情節,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30萬元從重處罰的決定,合法合理。如其後續仍拒不改正,則還存在被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的可能性。

由上而知,直銷企業要樹立“直銷信息報備及披露無小事”的觀念,不要因為對直銷企業信息報備及披露制度認識不充分而領到罰單。在實踐中,直銷企業強化對信息報備和披露的重視與監管部門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同等重要。直銷監管部門一方面應當指導、督促直銷企業建立快速、準確、全面的信息報備及披露網絡;另一方面還應進一步健全和嚴格執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相關配套制度,對不依法履行信息報備義務或者披露虛假、不完整信息的直銷企業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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