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资直企因报备不及时被罚30万元(附报备披露攻略)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3月1日

处罚结果:罚款30万元

某外资直销企业2008年依法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经查,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当事人连续18个月未按照规定向工商总局报备信息。另查,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当事人在其中文网站对直销信息进行披露时,未披露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等直销产品信息。

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工商总局直销监管信息库打印件、工商总局官网及当事人报备的直销信息披露链接网页打印件、当事人在用的“直销信息披露”链接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披露的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工商总局报备信息且自有网站信息披露不完整,违法行为、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较长,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无小事

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某外资直销企业连续18个月未按照规定向总局报备信息,且在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其中文网站对直销信息披露不完全,未披露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等直销产品信息,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披露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直销信息报备是指直销企业在设立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依法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备案相关经营管理信息的行为过程。直销信息披露是指直销企业在产品销售中,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的行为过程。信息报备及披露和保证金、退换货制度是直销行业特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三大制度。

直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2005年11月,《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颁布,该《办法》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作出了具体规定。

  • 一是披露的方式。直销企业需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
  • 二是披露的内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直销企业通过披露以上情况,有利于消费者了解直销企业真实情况。比如,通过查询以上信息,消费者可以了解向其推销产品的人员是否为直销员、推销的产品是否为被许可以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直销员对产品的宣传是否与其标准说明书等内容相符、产品的零售价格、退换货办法地点等;有意成为直销员的消费者在加入前通过查询以上信息,可以了解直销企业直销员队伍规模、计酬奖励制度及企业信誉等。
  • 三是披露的时间节点。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信息在发生变动后的1个月内需及时更新网站资料。另外,直销企业每年4月要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 四是披露信息的质量。直销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直销信息报备的相关规定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直销信息报备作出了具体规定。

  • 一是报备的时间。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进行报备。
  • 二是报备的内容。包括“(一)保证金存缴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需要报备的内容一般包含直销产品名录、直销企业升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等。
  • 三是报备的对象。直销企业每月应分别向商务部、工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备。需要注意的是,向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报备的信息在具体要求及报备格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直销企业在报备时应当特别注意。

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制度为何如此重要?这是因为直销活动存在经营的隐蔽性以及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由此产生的重大误解和欺诈行为,同时有利于政府监管,《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建立直销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对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建立该制度有利于强化对直销企业的监督,优化社会和经济资源配置,提高直销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障直销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直销企业经营透明,树立正面的经营形象,使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直销行业。

对本案的分析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备,且自有网站信息披露不完整,违法行为、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较长,违法行为严重,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30万元从重处罚的决定,合法合理。如其后续仍拒不改正,则还存在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可能性。

由上而知,直销企业要树立“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无小事”的观念,不要因为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披露制度认识不充分而领到罚单。在实践中,直销企业强化对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视与监管部门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等重要。直销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当指导、督促直销企业建立快速、准确、全面的信息报备及披露网络;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执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相关配套制度,对不依法履行信息报备义务或者披露虚假、不完整信息的直销企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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