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檢察長談轉型發展」定位「五個明確」 實現「五個轉變」 推動業務轉型發展

在“規範司法行為、全面從嚴治檢、推動轉型發展”大討論開展過程中,為了進一步釐清轉型發展思路、路徑和措施,6位基層院檢察長圍繞大討論主題和活動重點,積極撰寫“檢察長談轉型發展”調研文章,現將調研文章刊發如下:

「基层检察长谈转型发展」定位“五个明确” 实现“五个转变” 推动业务转型发展
「基层检察长谈转型发展」定位“五个明确” 实现“五个转变” 推动业务转型发展
「基层检察长谈转型发展」定位“五个明确” 实现“五个转变” 推动业务转型发展

魏都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任國強

定位“五個明確” 實現“五個轉變”

推動業務轉型發展

目前,在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檢察機關的業務轉型發展應明確轉型的方向和導向,迴歸法律監督這一主責的憲法定位。重點解決忽視監督、監督職能發揮不充分、不平衡等問題,集中力量強化監督質效,體現法律監督的體系化,定位“五個明確”,實現“五個轉變”,推動業務轉型發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一、明確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從“對人監督”向“對事監督”轉變

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問題,關係檢察機關總體工作佈局和重大檢察體制機制構建。轉型發展要明確檢察機關是黨領導下的法律監督機關,要堅持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認真履行檢察監督和司法辦案的法定職責。

第一,檢察機關職能的變化從“對人監督”到“對事監督”。隨著職務犯罪偵防職權轉隸至監察委員會,檢察職權進一步壓縮。但這並不代表檢察機關反腐敗職能喪失,這只是意味著檢察機關履行職能方式發生變化,僅僅是不再以職務犯罪偵查方式,也就是“對人監督”的手段,來對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二,檢察機關通過對違法職務行為的“對事監督”,發現並糾正因違背公權力廉潔性造成不良法律後果的行為和事件,來履行憲法定位、保障公權力的法治運行。

第三,努力提高政治站位,不能因為職權限縮而矮化自己,更要積極應對司法體制改革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對法律監督理論和檢察職能體系的衝擊,構建完善與憲法定位相適應的多元檢察職能體系,努力實現檢察職能的轉型發展。

二、明確檢察機關的轉型原則,從“閉合模式”向“公開模式”轉變

今年年初,魏都區院提出了打造檢察監督亮點工作方向,並明確了“有據、有力、有效”的基本原則。原有的檢察監督模式,強調檢察監督權的獨有性,重心在於完善監督措施、追求監督效果方面,具體的監督工作往往限於檢察機關和監督對象之間,是一種閉合監督模式。新時代,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參與評判司法的需求,採取有效措施,從閉合模式轉向公開模式。

第一,立足現有的監督能力,重點加強事實調查、規範監督等基礎性工作,為公開監督打下堅實基礎。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加強監督,持續開展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加強民生司法保護和人權司法保護,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

第二,要進一步規範現有監督手段,口頭建議限於對輕微違法事項的提醒與督促;檢察建議限於法律規定較為明確但不適合使用糾正違法、抗訴等手段的事項;糾正違法通知書用於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明確要求監督對象在限定期限內回覆檢察機關,如果超過期限仍不回覆,可以再次催告。

第三,要建立完善監督事項公開機制,定期公佈個案、類案監督情況,特別是對於社會反映強烈、經檢察機關督促糾正後仍未糾正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與評判。

三、明確檢察機關轉型重點,從“以案辦案”向“精準監督”轉變

檢察機關是黨領導下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此看出,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工作重心和發展方向。今年,省院顧雪飛檢察長提出了“強主業、補短板”的轉型發展工作思路,深化鞏固核心職能,突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傳統核心職能、優勢職能的監督屬性,以證據為核心,以質量為生命線,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並儘快補齊監督短板。所以,轉型的重點應當從過去被動地以案辦案向主動精準監督轉變。

第一,補齊偵查監督短板。一是不斷規範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工作,完善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制度,引導偵查機關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二是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著力推進個案剖析、約談通報、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類案證據標準向偵查部門傳導等方式,切實加強對偵查活動的同步監督。三是加強立案監督。制定系統化的監督程序規範,完善線索發現和監督糾正機制,通過案件審查、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受理當事人控告申訴、從新聞媒體報道中挖掘監督線索、提出監督意見,堅決防止和糾正立而不偵、偵而不結、違法撤案等情形。

第二,補齊刑事審判監督短板。一是牢牢把握公訴職能定位,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機制。積極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及時監督糾正定罪不當、量刑嚴重失衡、審判程序違法等問題。二是出臺提出量刑建議的規範性指引,對於違背檢察機關量刑意見,超出法定量刑幅度的判決,依法提起抗訴,確保量刑建議的精準性和權威性。三是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等檢察監督,督促法院及時將違法所得上繳國庫,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

第三,補齊刑事執行監督短板。一是重點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強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等各個環節的同步監督,加強對“三類罪犯”異地調監、計分考核、立功獎勵、病情鑑定等環節的監督,進一步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出庭監督工作。二是加強對財產刑執行的監督。將財產刑與自由刑置於同等地位強化監督,逐步建立貫穿刑事訴訟始終的犯罪嫌疑人財產查封、控制制度。三是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依託派駐看守所檢察室與看守所監控聯網,重點關注輕微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患有嚴重疾病犯案件的進展,對具有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及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第四,補齊民事行政監督短板。一是加強對民事調解程序的監督,對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對於民事調解書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也應納入監督範圍,促進民事糾紛徹底解決。二是加強公益訴訟,牢牢把握公益核心,以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財產保護領域為重點,全面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統籌訴前程序和提起訴訟手段,積極推動相關行政主體主動履職履責,推動行政機關主動履職糾錯,依法辦理群眾反映強烈的公益訴訟案件,形成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動。

四、明確檢察監督措施,從“單一監督”向“多元監督”轉變

原有的檢察監督措施多采用在辦案中發現問題並加以監督,監督措施較為單一。為適應新時代發展,應轉變監督模式,從辦理案件同步監督的單一型監督轉變為“源頭預防、過程參與、結果把控”的多元化監督模式。

第一,發揮訴前監督的源頭預防功能。以“三項監督”為載體,延伸監督視角,對刑事強制措施適用、查封扣押涉案財物、偵查追贓開展專項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強化派駐檢察官辦公室職能作用,更加註重其監督職能發揮,將之打造成偵查監督的前沿陣地,更好地體現檢察機關訴前主導地位。

第二,加強刑事執行監督的過程參與功能。對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證據合法性進行核查,與監獄會籤《關於減刑、假釋檢察監督工作意見》,參與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過程,做到事前、事中同步監督。

第三,借力外部監督的結果把控功能。強化檢察建議的剛性,與監察委員會協調會籤文件,完善檢察建議通報制度,將檢察建議發送監督單位的同時抄送監察委員會備案,並將監督單位回覆件整改情況及時向監察委員會反饋,對檢察建議落實不力、懶政怠政不作為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調查問責。

五、明確檢察職權配置,從“混合模式”向“分項模式”轉變

原有的檢察監督模式,是將訴訟事項和監督事項合併辦理,這雖然有利於在訴訟環節及時發現違法線索並進行監督,但卻可能因訴訟與監督的指向不同、功能不同、監督時間有限等原因導致線索流失,改變這一局面就要重新進行職權配置,將訴訟事項與監督事項適當分離。

第一,打造專業化監督團隊。從偵監、公訴部門抽調骨幹力量成立專門的監督小組,專人專責,專司監督職責,並完善內部考評機制,將訴訟事項與監督事項同等考核。

第二,打造專業化辦案團隊。組建以檢察官為核心的新型辦案團隊,改變以往“流水線、鏈條式”的傳統辦案模式,充分發揮“專業化、專門化”辦案機制的優勢。

第三,實行一案雙審機制。對進入檢察環節的案件,監督團隊與辦案團隊實行案件信息共享,各自聚焦監督和訴訟重點,有針對性開展工作,解決監督與辦案並行時精力時間分散、關注力不集中、礙於情面等實際問題,同時也強化內部制約效果。

「基层检察长谈转型发展」定位“五个明确” 实现“五个转变” 推动业务转型发展

許昌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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