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星a8


死去的人肯定不會永久享受自己的土地,畢竟土地的承包是有期限的,同時農村的土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所以說個人只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既然是使用權那就不能是永久享受。就算戶主沒有去世,也不見得能永久享受土地的權益。


1.土地到2057年之前承包關係不變

大家都知道土地的承包期限一直都是變動的,目前為止已經進行了二輪的土地分配。首先就是88-97年之間,這段時間是第一輪的土地承包制度,打破了過去的生產隊種植模式,而到了1998年到2027年之間是屬於二輪承包期限,而在十九大的時候國家提出了繼續順延30年的承包關係,這樣一來到2057年之前土地和農民的權屬不變。但至於以後土地的政策如何改變,誰都說不清。

2.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現在國家也針對土地進行了確權工作,而在確權的時候則是以戶口為單位,這樣一來確權到戶就會避免新增人口沒有土地的尷尬局面。並且國家也明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原來的戶主死亡,將會從戶口中再推舉一個戶主,不因人口進行變動。

3.戶口銷戶土地被回收

現在很多的子女都已經進城落戶了,等到父母百年之後,這個戶口也就沒有了人口,這樣一來就會被銷戶。子女戶口遷出村集體的,自然是不能享受土地的承包權,這些土地則會被村集體回收。

所以說土地和農民的關係不可能是一直存在的,只能說在有限的時間內是保持不變的。大家怎麼看呢?


三農圈子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答案是肯定不能永久享有土地權益的。首先必須明確一點的是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的,不是農民所有。農民只有土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簡單點說,就是農村的土地是村集體的,農民只是承包了村集體的土地,農民要怎麼經營怎麼使用承包的土地是村民自己做主,但不能買賣。農村的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所以農村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也不是永久的。

1、農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不是永久的。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1988-1997年為第一輪土地承包年限,在我們的當地農村把1988年叫做“分田到戶元年”,以前是生產隊集體土地,集體勞動,採取勞動計分的形式獲取收入,1988年開始採取分田到戶,不再是集體勞動,根據每戶人口數量分田地,所有權還是村集體,農戶擁有經營權和使用權。1998年-2027年為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2017年,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2027年)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2028年-2057年為第三輪土地承包期。以上是耕地的承包期限,林地和草地的承包期限不一樣,林地是30-70年,草地是30-50年。

2、農村土地確權時以戶為單位,重新確權會減去已故的老人,增加新生小孩的土地權益,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先說個實例。2016年我們當地農村耕地確權了,我家是6.3畝地。已故的奶奶,重新土地確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已把她的名字刪除了,沒有了土地。新生的小孩,和新娶進門的媳婦在這次確權證書上添加了名字。現在還是6.3畝地,但新增5個人(大小兒子的媳婦,三個小孩)減去一個人(奶奶)的享有土地權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3、農村土地沒人繼承,已故老人的土地權益收回歸村集體所有。

在農村還有這樣的情況,老人生前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女兒都出嫁了,戶口不在本村,是不能繼承的,戶口還在當地農村是可以繼承。如果沒有兒子或者其他人繼承,已故的人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會被收回村集體。

總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以戶為單位,採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對於已故的人,絕戶的家庭,沒人繼承會被村集體收回承包經營權證,歸村集體所有。


昕瑞生態


土地對於農民來說就是命根子,一旦失去了土地可就不知道怎麼生活了。而去年的時候,距離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就還有10年了,到了2027年承包期就會結束,不少農民都是擔憂自己的土地未來怎麼辦,還是不是自己的。不過在國家提出再續三十年後,很多農民都放下了心。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不過很多問題又困擾著不少的農民,那就是死去的人是不是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呢?首先就這說法就是錯誤的,因為國家只是再續三十年土地承包期,並不是永久可以承包,所以不會有人永久享受原來土地的情況。

相信更多的人還是關心,死去的人手裡的土地怎麼分配?這才是重要問題,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的。其實這個還是要看具體情況的。

1、是否有子女,如果沒有子女的話,那就是五保戶。目前的政策是對於這類無子女的老人在死去後,手下的土地跟宅基地都是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會根據村民的需求再分配給其它農民。

2、如果子女還在的話,在土地確權工作後,會將老人家名字減掉,但同時不會減少土地的數量,以前有多少地,在老人死去後還是會有多少地。

3、對於出嫁的女兒,並不是無法繼承老人土地的,只要戶口還是這邊沒有遷到婆家,是可以合法繼承承包地的。土地的分配方式是按照戶口本的人數來進行確定的,有多少人就有多少人可以享受土地,未來土地確權證上都會寫有家庭成員上的名字。

土地是農民所有,國家也知道土地對於農民的重要性,不會輕易收回,同時也沒有額外土地進行分配了。一般只要還有家庭人員繼承,那都不會輕易收回的。


深山老農民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在歷史上我國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發生了多次的變動,到新中國成立以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才基本確定了下來。我國第一輪土地承包年限是1988―1998年,為期10年時間;1997年提出了要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延長土地承包期限30年,也就是1997-2027年;在去年又提出了,再延長土地承包期限30年,也就是第三輪土地承包要持續到2027-2057年。


在土地承包期間關於土地的使用遵循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也就是當你有閨女出嫁時、家裡老人去世後家裡的土地都不會減少,當然當你家裡娶了媳婦、生了孩子以後你家的土地也不會增加。在土地承包期間,生育的孩子一律都是沒有土地承包權的。
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下,確實會導致一些家庭的土地佔有不均,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的情況比較常見。人多地少的家庭,往往通過外出打工獲得非農業收入來彌補農業收入的缺口,這就大大減小了人口給土地帶來的巨大壓力。
土地也在農村婚喪嫁娶過程中達到相對動態均衡的狀態,當然也可以通過土地流轉來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歡迎關注花開隴上,和有趣的人做朋友。


老胡侃三農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土地生產責任制實行時,土地按人口包產分配到戶

。土地生產責任制的成功實行,中國農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它的優越性被充分體現出來,深得中國農民的歡迎和肯定。在此情況下,十九大決定,在原有“三十年不變"不到的情況下,再延包三十年,也就是2057年到終止點。這一決定,足顯國家力促土地穩定不變的決心!

近年開展的土地確權政策,實際上是把"土地延包再續三十年不變"這個決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這一切說明,土地近階段變動是不容易的。

那麼有人就開始提到上面這個問題了,怎麼辦?

我的回答是以下兩點。

第一,在該戶內,無論老人死去,或者生兒添口,該戶土地不會變動。老人死去,他的土地由戶內成員享受。

第二,該戶老人去世,其他成員全部遷移城市,變成非農戶口,參加工作,有經濟來源,不再種地,這一戶全部土地由村組集體收回另行使用。

以上兩點已經說明,老人去世,土地不可能輕易被收回,但也不是永久享受,終止點為2057年。另外,對於一個家庭來講,六十年不變,人口因生老病死自然法則制約,家庭成員人口數量都沒大的變化,人均土地也差不多。


對於農民來說,土地的多少,要立足於用戶來衡量,而不是用單人來衡量的。


閒聊農家


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之一,土地承包期延長三十年在振興鄉村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因為只有土地權屬穩定了,農村才能更好地穩定發展,糧食才能做到確保充足。

但這都是大方向上的含義,對於農民來講,自然是有喜也有憂的。比如原來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想要靠家庭承包分地無疑更難。

這個時候,很多人就把希望放在了村裡已經去世的人員的土地上,期望能將這些人員的土地拿出來分配給有需要的人員。

那麼這樣是否可行呢?死去人的土地怎麼處理?能夠永久享用嗎?

筆者的答案是還得分情況來看:

1.個別農戶去世,但戶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在,土地歸其他家庭成員繼續使用,不做另外分配。從這個角度來講,該死者的土地是繼續歸該戶所有的,直至該戶消亡。

2.農戶去世後,戶上已無其他家庭成員,那麼該土地肯定就不能繼續被死者佔著了,因為已經沒有人耕種了,戶已經消亡了,這種情況下的土地是可以收回來重新分給符合分地條件的村民的。


土地論壇


這個問題中涉及到了農村人非常關心的幾個問題,一是土地分配是按照什麼原則,二是土地承包權延續的問題。弄懂了這兩個問題,題主關心的問題自然明瞭。

一、關於農村土地的分配原則問題:當前農村土地分配是這樣的,將全村可分配耕地面積總數計算出來,然後統計出截止至統計日或者是規定某一個時間點的在戶籍人口數,二者相除計算出人均應分得的土地面積,最後落到每一個家庭的土地面積就是這個家庭在戶籍統計範圍內的人口數乘以人均面積得到的總面積,之後以家庭為單位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無論這個家庭人口變動情況如何,分得的耕地是不隨著人口的增減而變化的,除非這個家庭成員已經全部死去,這種情況發生時,由發包方收回土地。這就回答了題主關心問題的一半,即當土地承包期內某個家庭有人員減少,這個土地是不收回的。那麼,當土地承包到期後,是否重新計算家庭人口數呢?請看第二條

二、土地承包權延續問題:當前土地承包權延續的問題是這樣的,只要這個家庭戶籍仍然在發包方管轄範圍內,如家庭有意向繼續承包上一期自己承包的土地,是有優先權的,土地面積維持不變,並不因為這個家庭有人故去或者有小孩出生而增減土地面積,除非有一種情況,就是發包方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大規模重新計量土地和承包家庭人口,實行統一重新確權時,會把故去的人的承包面積收回。因此,題主的問題至此回答完畢。

總結起來說就是從國家法律法規上看,故去的人理論上不可能永久佔用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當趕上統一重新確權分地後,是要給予扣除的。


三農小喇叭


在農村,關於土地的問題,一直是處於爭論的狀態,在網絡上也出現了這種現象:以前分地多的朋友,關於此事,一般不會發表什麼評論,而以前分地少的朋友,則會在文章下面評論說,需要重新分地,以前分地不公平等。

其實,這種現象的出現也很正常,就像我們在生活中,假如賺了一些小便宜,也會默不作聲,只有吃了虧,才會說出來,人之常情,就好比,有人問了,為什麼97年分地之後,自己家新出生的人口現在還沒地,而別人家分地之後,有些人去世了,到現在還有土地?更土地承包又延長了30年,是不是這30年之內,還是維持這種情況呢?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大家估計都聽膩了,但是沒辦法,原則還是要遵守的,舉個簡單的小例子:我們村有戶人家,當時人口多,分地的時候分了8畝多,而現在,子女們的戶口前些年都已轉到城市,老兩口一直種植著這8畝地,就在去年,老兩口中的女方,因病去世,家裡就剩下了一個老頭,而家裡的土地還是8畝,這種情況估計在一些朋友的家鄉也有出現。

有人會問了,既然人都去世了,為什麼土地不被收回呢?小幫手查詢了相關的內容,有幾種說法,一是土地雖然說是按人口分的,但總體來看,還是按戶分的,這就說明家庭成員可以繼承去世人的土地。二是為了土地長期的穩定,雖然說,在一些人看來這並不是一個很好的辦法,但從大局看,還是以穩定為主。


不過,也有例外,比如家庭成員全部去世的情況,也就是說該戶沒人了,那麼土地就會被集體收回,還有一些村裡面的“五保戶”,如果他們有地的話,等到去世後,也會被集體收回。

關於農村土地分配30年不變的情況,有些人會覺得時間太長,改成5年或10年一分配為好,小幫手上面就說了,我國人口多,重新分配土地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不過,適當的微調,或許也是一個不錯的辦法。

也有朋友建議,村集體可以預留一部分預留地,去世的人土地收回,新增的人口,達到標準後分配土地,相對靈活分配,也許會比較好。


反正大家的看法是各不相同,因為所佔的立場不一樣,小幫手個人認為,在沒有一個特別好的辦法下,維持目前的做法為好,你覺得呢?

最後問下大家,關於土地分配問題,你有什麼好點子?歡迎下面評論中發表自己的看法哦~

【我是農民的小幫手,感謝您的點贊和關注,查看更多相關內容】


農民的小幫手


先說結論:農村承包到期再延期30年,死去的人的承包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這跟死去的人永久享受原來土地是兩碼事。

這個問題要分幾個方面回答:

1、農村土地,採取的是家庭承包方式

即村集體組織按照本村戶數來分包土地。一個家庭戶,在承包期內,有人去世,有人出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影響承包權益的變動。

如果有家庭成員結婚了,從原來家庭分戶立戶,則他原則上可以向村裡申請承包新的土地。前提是:村裡還有機動地可以調劑有承包戶自願交回、村集體組織依法收回的土地或通過開墾獲得的新耕地

2、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1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而《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也就是說,承包戶裡有人去世,他的承包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這就是所謂「減人不減地」原則。

3、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戶只有經營權、使用權

既然沒有所有權,也就不存在什麼“永久享受”一說,即便是活人。

如果認為我回答的比較清楚,記得關注、點贊哈。

新農業內參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該先來回顧一下我國80年代開始的土地承包制度,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是從1983年前到1997年結束,承包期為15年,考慮到農業發展穩定等因素,第二輪承包從1997年開始承包期為30年,現在我們還在第二輪承包期之中,從這開始農村出現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模式。


一:去世人口土地怎麼辦?

一般去世后土地由家庭成員繼承。但是有以下情況的除外。

1.鰥寡去世

由於沒有繼承人,土地承包權由村集體收回。

2.家人自願放棄

如果家人自願放棄土地繼承,那麼也由村集體收回

3.家庭成員全部遷出集體

由於家人不再屬於集體,所以沒有權利繼承土地,由村集體收回承包權。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