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言片語
致力於知識轉化力量,讓財經問答幫助更多的人,歡迎各位關注,點贊,諮詢。
法律認定的借款和擔保責任的成立不在於合同要件中的簽字為首要條件,而是擔保這種責任的意願是否為本人意願。也就是說,一件擔保合同中,三人為共同擔保責任人,那麼其三個個體是否真實的願意為這件借款提供擔保,這不是一個簽字能夠覆蓋的,例如擔保合同中不只一個簽字,是否均系偽造,擔保合同中需要提供擔保資質例如動產、不動產、流水、經營證照等信息,是否均系偽造。另外擔保人本人是否願意提供該份擔保。如果以上信息均偽造,但擔保人願意承擔擔保責任,則麻煩會少很多,如果擔保人不願承認擔保責任,則需要訴諸司法。
首先認定這個失效擔保義務在現行證據下是否能夠判定有效。另外就是另外兩份擔保的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承擔什麼樣的比例,比如每個擔保人都為該合同承擔無限責任連帶擔保,則這個擔保在缺失一名擔保人的情況下,另外兩人的擔保仍舊可以覆蓋債務,但需要兩人可能需要承擔更多的還款責任。如果合同中規定三人按分承擔擔保義務,那麼缺失一人可能就無法覆蓋更多貸款,那麼可能就需要進入保全階段了,借款人的財產也需要進行保全等,這個就比較複雜了。
另外就是銀行的責任,銀行對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擔保如果是實物擔保,抵押擔保的權利必須全部釋放,也就是扣押實物或者完成他項權利登記等抵押手續,如果的流動資金擔保,則需要調查擔保人的銀行存款等,這些信息均能驗證擔保人身份的真實性。如果證明銀行提供這些要件的真實性有疑義,那麼銀行的責任難以排除,那麼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很有可能被判自擔缺失部分的還款義務。
但,如果實際情況下,如果認定,多方在這個造假過程中均知情,則構成了合同詐騙,那麼除了追究民事還款責任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能幫到大家。
你的理財師張帥
講道理呢,第三人簽字是否偽造與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並沒有直接關係,該還的都是要還,另2人的擔保依然是成立的。所以需要承擔責任。第三擔保人簽字偽造也要看是怎麼個偽造法,是他人假冒擔保人身份簽字,還是是銀行人員自己偽造了這個簽字,責任也都不同。銀行肯定也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