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索赔案拉开序幕

近日,庞大集团因其信披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的一纸罚单意味着围绕庞大集团的信披违规处罚一案落下帷幕,然而,受庞大集团信披违规事件影响的投资者索赔案却接踵而至。《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就在庞大集团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次日,即7月6日上午,其受投资者委托,已专程赶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首批11名投资者提交起诉材料,这些投资者索赔总金额近150万元。法院当场收下全部起诉材料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这标志着庞大集团索赔案正式拉开序幕。

三次信披违规被顶格处罚

庞大集团的公告显示,其存在三大违法事实:一、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在2015年3月4日,庞庆华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相关“庞大集团”股票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同日,庞大集团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系按照《权益变动报告书》口径披露,相关内容亦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二、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2016年10月24日,庞大集团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及2017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情况,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此,证监会决定:一、对庞庆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主体,以及作为庞大集团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等两项合计,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二、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武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调查前后股价波动巨大 股民损失惨重

早在2017年5月3日,庞大集团就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同日,有媒体报道称,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回应庞大集团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主要源起于其在2015年与国信证券签订了一个“股权收益权互换协议”。紧接着,在同年5月5日发布的《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以及在5月9日发布的《庞大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显示,有媒体人士因私人关系与庞庆华通电咨询得知:立案调查主因是公司2015年与国信证券签署的“股权收益权互换协议”,但其是出于个人判断对其咨询事项予以回答,并未公开接受媒体采访。

交易数据显示,庞大集团在公告被证监会立案的当日,其股价出现跌停,以每股3.37元收盘。随后第二个交易日仍以跌停价3.04元开盘,收盘仍跌4.45%。之后至5月12日一度出现阶段性最低价2.71元。对比5月2日收盘价3.74元,短短十天,庞大集团下跌幅度约27.5%。时至今日,庞大集团每股价格已跌破2元。庞大集团股价短时间内跌幅如此之大,让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就以本次起诉中的一名投资者为例,其在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共买入庞大集团股票约173100股,买入总金额约达118万元,在2015年6月5日至2017年4月14日卖出约53100股。该投资者基于对庞大集团的信任,余下的12万股自买入后至2017年5月3日即庞大集团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布之日仍未卖出,每股买入均价约为7.83元,经计算,其短期损失将近60万元。

预计索赔条件及资料准备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并参照相关投资者胜诉案例,预计在2015年3月4日至2017年5月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5月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庞大集团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此外,《投资快报》记者还需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准备加入索赔,需要提供如下初步资料: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对账单(对账期间或统计期间须是:2015年3月4日至2017年6月30日);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盖章的开户申请表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必须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等四个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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