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日,法制日報刊發瓊瑤訴於正著作權案強制執行公告:讓侵犯著作權者亮相現形

(原題)知識產權日,法制日報刊發瓊瑤訴於正著作權案強制執行公告:讓侵犯著作權者亮相現形

知識產權日,法制日報刊發瓊瑤訴於正著作權案強制執行公告:讓侵犯著作權者亮相現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陳喆(筆名:瓊瑤)訴餘徵(筆名:於正)等著作權侵權案強制執行公告(2018)京03執16號

陳喆(筆名:瓊瑤)訴餘徵(筆名:於正)、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下稱“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東陽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因餘徵拒絕履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號民事判決書中第二項所確定的在新浪網、搜狐網、樂視網、鳳凰網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向陳喆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陳喆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本院現將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摘要公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劇本《梅花烙》於1992年10月創作完成,共計21集,未以紙質方式公開發表。依據該劇本拍攝的電視劇《梅花烙》內容與該劇本高度一致,由怡人傳播有限公司拍攝完成,共計21集,於1993年10月13日起在臺灣地區首次電視播出,並於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國大陸地區(湖南電視一臺)首次電視播出。電視劇《梅花烙》的片頭字幕顯示署名編劇為林久愉。林久愉於2014年6月20日出具經公證認證的《聲明書》,聲明其僅作為助手配合、輔助陳喆完成劇本。期間,林久愉負責全程記錄陳喆的創作講述,執行劇本的文字部分統稿整理工作。林久愉在其聲明中稱,劇本《梅花烙》系由陳喆獨立原創形成,陳喆自始獨立享有劇本的全部著作權及相關權益。小說《梅花烙》系根據劇本《梅花烙》改編而來,於1993年6月30日創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臺灣地區公開發行,同年起在中國大陸地區公開發表,主要情節與劇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說《梅花烙》作者是陳喆。被告餘徵系劇本《宮鎖連城》《作品登記證書》載明的作者,系電視劇《宮鎖連城》的署名編劇,劇本共計20集。《作品登記證書》載明的劇本創作完成時間為2012年7月17日,首次發表時間為2014年4月8日,被告餘徵於2012年6月5日向被告湖南經視公司出具《授權聲明書》。另外,被告餘徵及東陽歡娛公司稱,餘徵創作《宮鎖連城》劇本的時間為2012年6月前後完成故事梗概,7月完成3集分場草稿和故事線草稿,其後開始分場大綱創作,2012年10月開始具體的劇集創作,2012年年底基本定稿。電視劇《宮鎖連城》根據劇本《宮鎖連城》拍攝,電視劇《宮鎖連城》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為: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電視劇《宮鎖連城》完成片共分為兩個版本,網絡播出的未刪減版本共計44集,電視播映版本共計63集,電視播映版本於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衛視首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劇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以及小說《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原告陳喆。二、原告陳喆作為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作者、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改編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餘徵接觸了原告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內容,並實質性使用了原告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人物設置、人物關係、具有較強獨創性的情節以及故事情節的串聯整體,進行改編形成新作品《宮鎖連城》劇本,上述行為超越了合理借鑑的邊界,構成對原告作品的改編,侵害了原告基於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享有的改編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據查明的事實,五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改編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具體論述如下:1、陳喆提交的劇本《梅花烙》內容並未超出電視劇《梅花烙》的劇情表達,且與電視劇《梅花烙》的影像視聽內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對應關係,電視劇《梅花烙》的公開播出即可達到劇本《梅花烙》內容公之於眾的效果,受眾可以通過觀看電視劇的方式獲知劇本《梅花烙》的全部內容。因此,電視劇《梅花烙》的公開播出可以推定為劇本《梅花烙》的公開發表。各被告具有接觸電視劇《梅花烙》的機會和可能,故可以推定各被告亦具有接觸劇本《梅花烙》的機會和可能,從而滿足了侵害著作權中的接觸要件。2、將原被告作品的特定人物設置與特定情節之間的關聯安排共同比對,涉案人物對應不僅體現為人物身份設置的對應以及人物之間交互關係的對應,更與作品的特定情節、故事發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繫,而這種內在聯繫在被告提供的證據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認定為原告陳喆獨創,並推定劇本《宮鎖連城》在人物設置與人物關係設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說《梅花烙》、劇本《梅花烙》為基礎進行的改編及再創作。3、對於原告陳喆主張劇本《宮鎖連城》改編自劇本《梅花烙》21個情節(小說《梅花烙》主張17個情節),本院認定情節1“偷龍轉鳳”、情節5“次子告狀,親信遭殃”、情節7“惡霸強搶,養親身亡”、情節8“少年相助,代女葬親、棄女小院容身”、情節9“鍾情饋贈,私定終身,初見印痕”、情節10“福晉小院會棄女,發覺棄女像福晉”、情節18“道士做法捉妖”、情節19“公主求和遭誤解”、情節21“告密”為原告作品中的獨創情節,且劇本《宮鎖連城》中的對應情節安排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關聯。就前述各情節的安排上,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在情節表達上已經實現了獨創的藝術加工,具備區別於其他作品相關表達的獨創性。劇本《宮鎖連城》就各情節的設置,與劇本《梅花烙》、小說《梅花烙》的獨創安排高度相似,僅在相關細節上與原告作品設計存在差異,而此類差異並不代表差異化元素的戲劇功能發生實質變更,以致於可造成與原告作品的情節設置相似的欣賞體驗。在本案中,各被告亦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中的上述相關內容缺乏獨創性或劇本《官鎖連城》就相關情節另有其他創作來源等合理理由。劇本《宮鎖連城》與原告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在相關情節的設置上存在相似性關聯。劇本《宮鎖連城》就上述相關情節的設置,與原告作品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之間存在改編及再創作關係。4、劇本《宮鎖連城》相對於原告作品小說《梅花烙》、劇本《梅花烙》在整體上的情節排布及推演過程基本一致,僅在部分情節的排布上存在順序差異,但此類順序變化並不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節間內在邏輯及情節推演的根本變化,被告作品在情節排布及推演上與原告作品高度近似,並結合具體情節的相似性選擇及設置,構成了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整體外觀上的相似性,導致與原告作品相似的欣賞體驗。而在各被告提交的證據中,並不存在其他作品與劇本《梅花烙》、小說《梅花烙》、劇本《宮鎖連城》相似的情節設置及排布推演足以否定原告作品的獨創性或證明被告作品的創作另有其他來源。5、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受眾對於前後兩作品之間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賞體驗,也是侵權認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以相關受眾觀賞體驗的相似度調查為參考,佔據絕對優勢比例的參與調查者均認為電視劇《宮鎖連城》情節抄襲自原告作品《梅花烙》,可以推定,受眾在觀賞感受上,已經產生了較高的及具有相對共識的相似體驗。三、原告陳喆系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攝製權,他人基於原告作品的獨創性內容進行電視劇攝製時,需獲得原告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將構成侵害原告作品攝製權的行為。電視劇《宮鎖連城》的出品單位為本案被告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故認定被告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東陽星瑞公司、萬達公司同為電視劇《宮鎖連城》的製片者,共同實施了攝製電視劇《宮鎖連城》的行為,應就電視劇《宮鎖連城》侵害原告作品《梅花烙》攝製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餘徵除作為電視劇《宮鎖連城》的編劇外,同時擔任該劇製作人、出品人、藝術總監,儘管餘徵並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製片者,但在其明知或應知《宮鎖連城》劇本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權的情形下,仍向其他被告提供劇本《宮鎖連城》的電視劇攝製權授權,並作為核心主創人員參與了該劇的攝製工作,為該劇的攝製活動提供了重要幫助,系共同侵權人,應就侵害原告攝製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四、被告的《宮鎖連城》劇本及電視劇實質性整體改編了原告的小說及劇本《梅花烙》,《宮鎖連城》現有的人物設置、人物關係、重要情節及情節串聯整體的創作表達很大程度上來源於原告作品,是原告作品的主要創作表達,據此可以認定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中被使用的程度較高。在此情況下,如果被告未經許可所實施的侵權發行行為得以繼續,將實際上剝奪原告對於其作品權利的獨佔享有,並實質阻礙或減少原告作品再行改編或進入市場的機會,有違公平原則。基於市場合理價格及商業交易慣例判斷,被告餘徵應已取得了較高金額的編劇酬金,被告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歡娛公司、萬達公司、東陽星瑞公司應已取得了較高的發行收益。在此情況下,判令停止複製、發行和傳播電視劇《宮鎖連城》,不會導致原被告之間利益失衡。基於本案中被告的過錯及侵權程度、損害後果、社會影響,應判令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複製、發行及傳播為宜。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據此,被告餘徵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如下:一、被告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複製、發行和傳播行為;二、被告餘徵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新浪網、搜狐網、樂視網、鳳凰網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陳喆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致歉聲明的內容須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送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法制日報》上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餘徵承擔);三、被告餘徵、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五百萬元。四、駁回原告陳喆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各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並認為:一、餘徵作為劇本《宮鎖連城》的作者、著作權人,直接實施了侵害改編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東陽歡娛公司、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星瑞公司、萬達公司對侵害改編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分析如下:1、經比對,劇本《宮鎖連城》中對於男女主人公的角色設置與情節互動、情節推進,包含了劇本《梅花烙》的要素,故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2、一審法院認定的劇本及小說《梅花烙》中9個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的情節,均構成具有獨創性的具體的情節,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劇本《宮鎖連城》相應情節與其構成實質性相似。3、陳喆主張的劇本《梅花烙》的21個情節(小說《梅花烙》的17個情節),前後串聯構建起整個故事的情節推演,雖然小說和劇本在部分情節上有細微差別,但是並不影響劇本和小說兩部作品在整體內容上的一致性,陳喆主張的上述情節在前後銜接、邏輯順序上已經緊密貫穿為完整的個性化表達。劇本《宮鎖連城》雖然在故事線索上更為複雜,但是陳喆主張的上述情節的前後銜接、邏輯順序均可映射在劇本《宮鎖連城》的情節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節的細微差別,但是並不影響劇本《宮鎖連城》與劇本及小說《梅花烙》在情節內在邏輯推演上的一致性。陳喆主張的上述情節,如果以劇本《宮鎖連城》中的所有情節來計算,所佔比例不高,但是由於其基本包含了劇本及小說《梅花烙》故事內容架構,也就是說其包含的情節設置已經佔到了劇本及小說《梅花烙》的足夠充分的比例,以致於受眾足以感知到來源於劇本及小說《梅花烙》,且上述情節是《梅花烙》的絕大部分內容。因此,劇本《宮鎖連城》與劇本及小說《梅花烙》在整體上仍然構成實質性相似。二、電視劇《宮鎖連城》系根據劇本《宮鎖連城》拍攝而成。劇本《宮鎖連城》系未經許可對劇本及小說《梅花烙》進行改編而成,作為改編作品的劇本《宮鎖連城》,未經陳喆許可即被攝製為電視劇,構成對劇本及小說《梅花烙》著作權人陳喆所享有的攝製權的侵害。東陽歡娛公司、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星瑞公司、萬達公司作為電視劇《宮鎖連城》的製片者,應承擔相應的侵害攝製權的責任。餘徵作為編劇,拍攝電視劇《宮鎖連城》得到其許可,且作為電視劇的製片人、出品人等身份,為電視劇《宮鎖連城》的拍攝提供了實質性的幫助,與東陽歡娛公司、湖南經視公司、東陽星瑞公司、萬達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三、關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責任。本案中雖然陳喆主張的是改編權、攝製權,即著作財產權,但原審法院判令餘徵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責任並無不當。首先,通常而言,著作人身權受到侵害時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賠禮道歉是消除影響的手段,消除影響是賠禮道歉的後果。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字面含義來看,在改編權、攝製權受到侵害時,並不排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責任和賠償損失責任的並行適用。其次,儘管陳喆在本案中主張的是改編權、攝製權,但對於侵犯改編權的行為而言,在劇本《宮鎖連城》與劇本及小說《梅花烙》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實質上暗含了對於劇本及小說《梅花烙》著作人身權的侵害,比如署名權,同時結合權利人明確提出了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主張,判令餘徵承擔上述責任並未違反同質救濟的原則。

綜上,原審法院處理結果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特此公告

聲音|讓侵犯著作權者亮相現形

針對廣受關注的陳喆訴餘徵及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12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因餘徵拒絕履行判決書中第二項所確定的在新浪網、搜狐網、樂視網、鳳凰網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向陳喆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陳喆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北京三中院今天在《法制日報》上刊登該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餘徵承擔。

陳喆就是廣大觀眾耳熟能詳的作家瓊瑤,餘徵也是有一定名氣的編劇於正,一審判決的審判長,則是大名鼎鼎的宋魚水法官,而代理審判員張玲玲,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也很有見地。瓊瑤訴於正,因此成為在中國影視界和法律界都引發很大影響的典型案例。

根據判決書查明的事實,於正擔任編劇的《宮鎖連城》的確侵犯了瓊瑤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權。雖然陳喆訴訟主張中列舉的情節,如果以劇本《宮鎖連城》中的所有情節來計算,所佔比例不高,但是由於其基本包含了劇本及小說《梅花烙》故事內容架構,也就是說其包含的情節設置已經佔到了劇本及小說《梅花烙》足夠充分的比例,以致於受眾足以感知到來源於劇本及小說《梅花烙》,且上述情節是《梅花烙》的絕大部分內容。因此,劇本《宮鎖連城》與劇本及小說《梅花烙》在整體上仍然構成實質性相似。對此,法庭進行了翔實的調查,並在判決書中作出了詳細的論述。

在保護知識產權觀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尊重他人著作權應該已成為常識。古人用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來形容一個人的功業,立言就是著書立說。雖然人類歷史上大部分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都未必能夠不朽,但它們都同樣體現出作者的天分、才情與創作的艱辛。為了下筆如有神,必須“讀書破萬卷”,而且“論文期摘瑕,求友惟攻闕”,甚至“兩句三年得,一吟雙淚流。知音如不賞,歸臥故山秋。”為了“語不驚人死不休”,多少知識分子鑿壁偷光、皓首窮經,多少科學家在實驗室裡度過不眠之夜。因此,著作權保護的不僅僅是財產權,還包括對創作者人格的尊重與保護。如果在古代,貧窮而好讀書的知識分子“竊書”為“雅賊”的話,那麼,在任何時代,抄襲和剽竊都是為公眾和法律所不容的。

特別是到了現代,隨著廣播電視、特別是互聯網的出現,著作權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商業價值。一部作品的授權費用或者版稅高達成百上千萬元已是平常,好的作品上億元都有可能。利之所在,侵犯著作權的情形前所未有的嚴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4月25日公佈《2017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140件,較2016年增長了42.5%。其中,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4985件,佔比接近97%,刑事案件148件,行政案件7件,著作權糾紛則位列知識產權糾紛首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網絡侵犯圖片著作權案件增幅顯著,該院2015年收案161件、2016年收案508件、2017年收案1149件,三年間受理案件數增長了6倍。據統計,2017年全國法院知識產權一審案件首次突破20萬件大關,與2016年同期相比增長率達到40.36%,創歷史新高。

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專利法、著作權法的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知識產權維權領域存在“舉證難、賠償低、週期長”等問題,有些即便法院判決,也未必能夠得到順利執行。正是在這個背景下,今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為貫徹執行該意見,推動首都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創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也總結整理以往涉及侵害著作權案件的各項指導文件,並梳理彙總實踐中的各類問題,形成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並於4月20日正式對外公佈。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在完善立法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中國知識分子從來都以嚴肅的態度對待創作,所謂“文章千古事”“一詩千改始心安。”抄襲、剽竊、侵權更是為學林所不容。那麼,對於那些侵犯了別人著作權而又不能悔改的人,甚至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老賴,讓他們亮亮相、現現形是完全有必要的,而且還要納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