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篇|乾貨分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展歷程

平臺公司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歷程,我們團隊針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轉型發展梳理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供大家參考。

一、平臺發展歷程

2010年6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平臺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判斷標準:

一是地方政府是最終出資方;

二、主要職能是承擔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功能;

三、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010年7月30日,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四部分聯合下發的《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二、 融資平臺分類

◼ 綜合性平臺:如上海城投、杭州城投、武漢城投等。這類平臺一般承擔所在城市的建設財政職能,還是所在行政區域內重大項目的融資主體、項目建設主體和公用事業的運營管理主體。綜合平臺在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領域已經積累綜合優勢,融資成本低、組織項目建設的效率高、運營管理能力強。

◼ 專業性平臺:如京投公司、上海申通地鐵集團、北京排水集團、重慶水務等,是某個特定領域的融資、建設與運營主體。如2003年成立的京投公司,截至2015年底累計完成投資達3953億元,建成客流總量世界第一、總里程世界第二的超大型城市軌道交通網絡。

◼ 園區性平臺:如上海金橋集團有限公司、蘇州高新區經濟發展集團總公司、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等。它們主要承擔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及自貿區等特定發展區域的基礎設施融資、建設與運營,招商引資以及政府授權的公共服務職能。

◼ 空殼型平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各地成立了一些資產規模小、可運作資源少、治理結構不規範、綜合能力弱、至今未公開發行債券的區縣級平臺。從數量上看第四類平臺佔比很高,但從佔有的有效資產規模看,實際佔比並不大,並不能代表融資平臺的主流。這類平臺公司是欠發達地區金融意識落後、金融市場運作能力弱、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差等因素的突出體現。這類平臺需要規範發展,其中有些可能會被淘汰或撤併。

三、 融資平臺產生的原因

◼ 實行分稅制改革,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少,地方政府發展,建設需要資金

◼ 地方政府受原《預算法》約束,不能地方政府債券的背景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地方政府不得為貸款提供擔保和直接向銀行貸款。

四:平臺發展經歷

◼ 2009年3月,央行和銀監會聯合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融資平臺,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

◼ 2011年發改委(國發2881號文)明確規定,城投公司的主營收入中需有至少70%源自自身經營,政府補貼部分不得超過30%,2013年-2015年三年中,地方城投公司共發行城投債(企業債)25171.4億元

◼ 2014年9月21日,國務院《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政策文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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