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增值稅的小微企業是否可以免徵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 122號)第一條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 12號)規定:“一、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

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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