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四)——第9-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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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四)——第9-10條

特邀嘉賓:淇縣政府辦公室幹部 牛稱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9-10條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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