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惡意轉移財產?借款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欠債還錢,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總有人為了逃避債務不擇手段,惡意轉移財產。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該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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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惡意轉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3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其中,第一條就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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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以下這些也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1、無償轉移或贈與他人財產,導致無法清償債權人債務。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財產,或以明顯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3、債務人有次債務人,債務到期後故意不履行,給債權人造成巨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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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應如何應對債務人而已轉移財產的行為呢?

《合同法》第74條對此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的撤銷權,其實就是當債務人的惡意轉移行為損害到債務人切身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也就是說,債務人所行駛的一切“惡意轉移”行為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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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務人“惡意轉移”的取證,可以自行取證,也可以申請法院取證。但是小編最後提醒大家:撤銷權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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