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总有人为了逃避债务不择手段,恶意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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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其中,第一条就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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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以下这些也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1、无偿转移或赠与他人财产,导致无法清偿债权人债务。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或以明显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3、债务人有次债务人,债务到期后故意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巨大损失的。
那应如何应对债务人而已转移财产的行为呢?
《合同法》第74条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其实就是当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行为损害到债务人切身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行驶的一切“恶意转移”行为都是无效的。
对于债务人“恶意转移”的取证,可以自行取证,也可以申请法院取证。但是小编最后提醒大家:撤销权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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