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名下無財產,大量財產都登記在老婆、女兒名下,是否可以執行?

秦蘊

法海一粟認為,登記在子女等名下財產,可以依法執行,但是,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登記在子女名下財產,應當甄別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將財產登記在子女等名下,是老賴逃避債務的一種手段。財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有的登記在父母名下、兄弟名下等,其原因不外乎有:為了逃避債務;贈與子女併為子女等所有。因此,對於登記在子女等名下財產是否能夠執行,實際上,是一個如何甄別財產歸屬的問題。如果經甄別,涉案財產就是債務人所有,那麼,當然可以依法執行。

2、甄別的關鍵是,對於涉案財產歸屬,子女作為登記所有人是否負有證明其持有財產歸屬於自己的舉證責任。就是說,因為涉案財產登記在子女等名下,如果子女不提供任何證據,僅憑登記本身,能否對抗法院的審查。對此,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但是有一點是一樣的,就是加大登記所有人的舉證義務。

3、江蘇高院的規定。江蘇高院《

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蘇高法[2018]86號)規定,對於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執行:

(一)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財產品等,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

(二)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或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財產接受強制執行的財產;

(三)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於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審查處理。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對於這個問題,要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我們要看,被執行人的配偶,子女是否與被執行人是屬於共同債務人。如果是屬於共同債務人,那麼被執行人的配偶,子女與被執行人是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因此被執行人配偶,子女名下的財產也有可能被執行。

第二個就是如果被執行人的配偶,子女不屬於共同債務人,現在需要承擔的債務是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債務,那麼原則上應當是由他的個人財產進行償還。但是假如被執行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對於惡意轉移隱匿財產債務人,債權人一經發現是有權要求撤銷和返還的。

因為在現實生活當中會經常存在這種現象,就是,債務人在欠債之後故意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到自己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朋好友名下,使自己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那麼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是為了故意逃避債務所為,可要求撤銷財產轉移,並且要求返還財產的。

但是在這裡面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判定該財產是屬於惡意轉移?

這就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已經發生了債務,而又將財產對外轉移,這個時間點的債務就有存在惡意轉移的嫌疑。但是如果轉移的財產發生在舉債之前,則需要再具體判斷。

所以債權人在對外出借債務的時候也一定先要核查一下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如果在舉債的時候就發現債務人的名下已經沒有可供償還的財產,那麼顯然表示債務人的償債能力是非常差的,所以此時也不建議債權人向債務人借貸任何款項。至於債務人在舉債之後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的情況,則需要債權人隨時關注債務人的財產信息,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總之有關老賴執行問題,各地的法院規定也是不一的,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以及結合當地的法律法規來具體分析。

江蘇高院《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蘇高法[2018]86號)規定,對於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執行: (一)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財產品等,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 (二)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或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財產接受強制執行的財產; (三)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於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審查處理。


任律師工作室

執行難問題一直存在,尤其是問題這種財產都沒有登記在本人名下的情況,很多時候法院查詢後都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結案,導致很多人即使拿到判決書卻拿不到錢,但有些時候只要方法得當,還是可以執行到位。根據本問題情況簡要分析一二。

首先,執行的依據是法律文書,對執行對象需要把握好。在起訴階段必須明確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債務產生原因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即使只有一方簽字,也是可以被認定為共同債務,在最終判決後的執行環節,配偶名下的財產也依然可以被執行。如果債務被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此時債務人名下沒有登記的財產,那麼就需要綜合分析情況了。如果是債務人故意轉移財產到配偶或者子女名下的,只要轉移行為發生在欠債以後,且是無償轉移的,在查明情況後,法院還是依法處置該財產,只是手續繁瑣一點,當然這些都是需要證據證明。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名下都沒有財產,子女名下卻有很多財產時,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如果子女無法說明合理獲得財產的,一般也可以被認定為債務人家庭財產,也是可以被納入執行範圍。

當然,還有一種最絕的債務人,借款時名下就是一無所有,老早就把財產轉移了,暫時沒有查詢到任何財產的。對於這樣的情況,只能說需要時間了,後期也是可能獲得執行機會。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九條明確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6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根據該條規定,雖然暫時無法查詢到財產,但是法院每六個月都是可以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考慮有的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只是暫時的,隨時可能轉移到自己名下,也是有機會再次執行到位。申請執行人也是隻要發現財產線索,也是可以隨時要求法院恢復執行的,恢復執行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執行難問題也許會一直存在,但是隨著技術進步和信息共享越來越便捷,以後可以採取的措施也會越來越多,現在老賴專屬鈴聲就是一種,希望有更多的辦法破解這一難題。


孤獨1749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7日出臺司法解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夫妻離婚前的債務,如果夫妻離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另一方知情或有證據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執行登記在其配偶名下的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所負的大量債務,夫妻另一方不知情,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則不能執行配偶名下的財產。

在實踐中,很多人不清楚,此規定,在借條上也沒有配偶一方簽字,起訴時沒有起訴配偶一方,法院在執行階段會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如果財產一開始就登記在其配偶名下,則不能執行,也不進行審查,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如果是在訴訟階段轉移財產或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為規避執行,將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可以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如果不服裁定,則提出書面異議。


胡楊柳飄飄

按照問題描述,大量財產登記在老婆和子女名下,如果認真深究下去,找到老賴故意轉移其名下財產的線索,是可以執行的。除非是用現金形式購買房產、車輛、有價金融證券、藝術品等,否則都是有銀行轉賬記錄可以調查的。那麼,對於申請人要怎麼做呢?

1、在法院“案多人少”的背景下,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授權律師調查老賴轉移財產的線索或證據:前往房產產權交易中心,車管所等部門調查老賴的老婆子女名下財產的資金來源等。發現問題線索及時提供給法院前往執行。

2、在老賴的老婆子女沒有合法收入情況下,其名下擁有大量財產,申請人可否取得法院(或者檢察院)的調查授權,以老賴老婆子女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為由進行調查,值得有關方面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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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的,如果借錢是發生在財產轉移之後的就不一定,那就還要看借款的實際受益人是誰了,如果是妻女,那也有可能被執行,如果借款行為發生在轉移財產之前,那麼最輕的可能是強制執行,嚴重的可能涉嫌詐騙罪,


落葉and255

一是要看債務發生時間,轉移財產是發生在轉移財產之前還是之後。二是要看是否夫妻共同債務,債務產生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如果起訴至法院,根據不同情況,法院會依法作出不同判決,有些可執行,有些就不一定了。


吳言5681515

按照現今法律制度,首先這種在法律上不叫老賴,但在道德上確比真正的老賴可怕萬倍。根據最高院的規定,這種人也不能被登上失信名單。至於能不能執行,我可以告訴你,不能。如果是轉移到了妻子名下,他老婆只要說不知道,就不能算轉移財產。未滿18歲的兒女,你倒是可以想點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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