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女生跳樓事件2名圍觀起鬨者被拘,另6人待調查,起鬨者觸犯了什麼法律底線?

-陌依尋-

這是一個悲劇。

真正的悲劇,還不僅僅在於一箇中學生命喪高樓之下。

而是魯迅當年痛斥過的看客,竟然升級成了悲劇的幸災樂禍者,成了悲劇的慫恿者。

從法律的角度給他們懲罰,是應該的。儘管之前還沒有過先例。

儘管這種懲罰,也應該按照法律的程序好準則來進行。

最近一段時間,令人感慨和痛心的事情陸續傳來,又有人在小學生門前砍人致死,有女子為了錢街頭揪打自己的母親,北京大爺街頭惡毒謾罵一外地小夥子,等等。

悲劇中的悲劇,是甘肅慶陽的這起跳樓案件。

一個十七八歲的女中學生,回到母校的樓上,在眾目睽睽之下,縱身而下。

她的父親,還是看了網絡直播,才感到現場的。然而,悲劇已經發生。

樓下的看客們,居然起鬨,居然冷嘲熱諷,居然喊出讓人不可理喻的話語。

人性的墮落,已經到極點。

案件背後,是侵犯過這位女生的老師。儘管學校已經處理過,但女生和家長並不滿意。

事件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一直沒有很好的結果,一直在困擾著這個女生。

最後,導致了這個最不好的結果。

猥褻女孩子事情,過去也多有發生,但是,作為人民教師,有此下作之舉,令人不齒。

從另一個角度講,我們的孩子,我們的家長,在遇到相關問題時,

不能夠很好的解決,沒有辦法去排解,心理干預不到位,挫折教育不到家,

這也是這個案件深處所蘊藏的問題。

挫折教育,自我保護,侵害防範,正確應對,訴諸法律。等等,我們還都沒有很好的學會。

孩子沒有,個人沒有,老師沒有,學校沒有,父母沒有,社會沒有。

人生在世,總會有各種各樣的困難和逆境,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傷害,但有些傷害不應該出現。

比如侵害者來自師長,比如幸災樂禍的事情來自——自殺現場。

我們的生態有的地方,被破壞至深,而我們的的某些心態,同樣如此。


手機攝影藝術

「無邊的黑暗、恐懼、羞辱以及噁心」——

我不是當事人,但是作為一名心理諮詢師,作為很多當事人的共情者,這種黑暗,卻實實在在的每一天都在侵蝕著我。

是的,我真的能體會到這種黑暗,因為我們總要面對不同的當事人,聽她們去講述自己遭遇的黑暗,然後才能去幫助她們走出‘黑暗’。

然而心理諮詢師不是神,我們也沒有上帝之手。

每一個靈魂都有自己的規律,每一次傷害也非一日之寒。心理問題很少是在短時間內形成的,從誘因,到發展,到積累,再到爆發,這一切往往會持續很長的過程。

而一旦爆發,也許已經深入骨髓。

從業多年,我可以說,面對每一名當事人,我都是竭盡全力的。

有的當事人找到了人生的新方向,有的當事人重新開始了新生活,有的當事人情況一天天變好,但也有的當事人我沒能拉住……

很多時候,我們心理諮詢師就和那名消防員一樣痛苦,救得了一次,卻救不了一世。

我們需要很多時間才能幫助當事人一步步走出來,然而黑暗侵蝕的速度,卻遠遠不是我們追得上的。

「放開,我活著很痛苦。」—這樣的話,我已經不是第一次感受到了。

“在這次的事件中,竭盡全力,卻最終沒能救下女孩的消防員許積偉心理問題加重,正在接受疏導。”

我知道他一定很痛苦,因為沒有救下李奕奕而感到無力和自責,也因為人性社會的黑暗而感到悲傷和無助。

心理諮詢師又何嘗不是這樣。

我做臨床醫生的時候,一名同事就差一點隨著一名患者一起跳樓。

很多人覺得心理諮詢的收費很高昂,但殊不知,這一行實實在在也是非常危險的。

這種和黑暗對抗的感覺,我想很多人是不會願意體會的。

從業多年的我,也不知看著多少才華橫溢的年輕諮詢師變得沉默抑鬱,最終離開這個行業。

但是,我依然還是會繼續堅持下去。

李奕奕的父親說:「我女兒的生命如果能喚醒大家共同努力,還孩子們一個風清氣正的校園,讓天下父母放心,讓孩子們安心。我女兒就沒有白死」。

我只能說:「社會並不完美,有光明也有黑暗,當那些善良的靈魂無法抵抗這些黑暗的時候,我們能夠伸出手,拉上一把,幫上些許,就是功德無量。

為此,我也願貢獻終身。」

願她在天堂沒有憂鬱

於際敬,《身心正念療法》創始人,《易思維問題解決》創始人,知名心理專家,《愛情保衛戰》等多家電視節目邀請嘉賓,從業20餘年,上千小時諮詢個案,擅長領域:身心健康、婚姻家庭、親子教育、職業發展等。


臨床心理專家於際敬

昨天的消息:甘肅女孩跳樓圍觀者,已經有數人被拘留。

至少這是唯一一個在本案件中能夠令人稍感欣慰的消息。

昨天我在甘肅女孩跳樓一案另一個問題下,說了這麼一句:

長久的繁華和安逸,讓某些人有了過度無處宣洩的精力,而惰怠又讓這些人不屑於將精力放在學習和自我的進一步提升上,於是安於現狀卻又覺得生平無聊的某些人,將多餘的精力,放在挑戰人類基本良知和底線上。

除了過度無處安放的無聊精力以外,圍觀者掩藏在眾人之中,放肆的喧囂著自己對社會、對他人、對世間一切的暴戾氣息,認為自己無需承擔任何的違法成本,而同時自己還能滿足自己扭曲且變態的好奇感,以及一些更為令人作嘔的主觀慾望。

一、違法成本過低,不能成為違法甚至犯罪者用以逃避法律懲處的避風港:

一直以來,網絡暴力甚至是網絡犯罪,被很多網民視為天然的避風港,因為每個人都可以隱藏在計算機屏幕後,使用著自己虛構的身份、虛構的名字,通過0和1的各種組合,進行一切現實裡自己所不敢進行的行為,曾經一直的觀念裡(甚至當下很多人的觀念裡),都認為這些文字的輸出,只是一串網絡代碼所為,反正沒有殺人放火,怎麼可能查到我的身上?

但現在網絡絕大多數的平臺都需要進行實名認證,當然,實名認證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很多潛意識裡準備進行違法甚至犯罪的人,並不在乎是否實名——他們可以使用軟件製作虛假的身份證號。

但有一點,卻是很多人沒有能力做到的——每個計算機所適用的IP地址,都能夠追根溯源,從而找到具體的行為人。

即便不是違法或犯罪,只是簡單的民事侵權,只要對方當事人願意,完全可以申請法院的幫助下,通過平臺追索到屏幕後面那個真實的你。

真的認為,自己在互聯網上撒了一潑之後,就真的可以堂而皇之了嗎?

很多時候只是他人不屑於理睬,但如果將這種不屑當作懦弱,真等到對方“匹夫一怒”,自己再想後悔,恐怕也避免不了會“血濺十步”了。

最好的例子,就是溫嶺二中王某某誹謗罪自訴案中,被告人自認為在互聯網庇護下,自己可以堂而皇之地捏造事實誹謗當事人,在十年的逍遙時間裡變本加厲,然而最終結果如何?依然要面臨三個月的牢獄之災,刑事處罰的黑點伴隨終身。

所以,還認為網絡違法甚至犯罪的成本很低嗎?

二、當道德出現明顯滑坡時,法律應當將道德底線的尺碼適度提高:

在每一個法律人接觸法律的時候,老師都會告訴這樣一句話: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也就是說,很多事情上,法律屬於被動的手段,只有在道德無法約束某人的行為,並且該行為應造成社會利益的損害時,就會觸及法律的底線,從而啟動法律程序對其予以制裁。

通常來講,法律最低限度道德的這個標準是較為穩定的,但並不是說在任何時候,法律的標尺作用就絕對的永恆不變,當某段時間內,道德出現滑坡,甚至於出現了斷層時,法律的尺度就會相應升高。

就比如在甘肅這件案件上,少女跳樓眾人圍觀,不斷爆發的叫好和慫恿的聲音,就是扯動脆弱的道德底線的鋼索,當這些人將道德撕扯得體無完膚、分崩瓦解以後,就會看到法律冷酷而無情的雙手早已經準備好攫住這些人的喉嚨。

三、拘留起鬨鬧事者的社會意義:

從這件案件中,起鬨鬧事者所暴露出來的行為看,很難觸及《刑法》的具體規定,所以即便目前拘留的2人,充其量也只是行政治安拘留,法定最長期限只有15天,而涉及的違法事由(並非罪名)應當是“尋釁滋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不過,雖然處罰的力度並不是極為嚴厲,但從社會意義上來說,它代表著法律對於這種挑戰人類良知底線的行為再也不會隱忍和妥協,對於以後可能會繼續出現的類似案件的圍觀者而言——勿謂言之不預也!


最後,關於冷漠和無知:

淺薄和無知,能夠充分“彰顯”一個人道德認知的最低水平。

昨天,當我寫好關於甘肅女孩跳樓眾人圍觀的文章後,在評論區裡赫然發現了這樣的評論,而且,竟然還有人為其點贊。

我不知道能寫出這樣評論的人,內心世界究竟是什麼顏色,如果說沒有研究過或者沒有了解過自殺者的心理狀態的人,貿然說出這樣的話,可以說是極不負責任的。

也許很多人認為,自殺的人連命都已經決定捨棄,所以絕不可能在死前還在乎自己的儀表是否好看。

所以這些人,對於人在自殺前會給自己梳妝打扮、穿上最好看的衣服這樣的行為很不能理解,對於日本電影電視劇中,跳樓自殺的人在死前會脫鞋並且將鞋擺放整齊這種事也很不能理解,所以很多彈幕中會出現“電影好假”或“電視劇好假”這樣類似的評論。而實際上,真正假的,恰恰是發表這些評論的人。

雖然已經決心放棄生命的人,依然會在內心保留著自我的尊嚴——我拋棄的是生命,但我珍惜的是自己的尊嚴。

體面地離開這個世界,正是他們最尊嚴的最好詮釋。包括這次甘肅少女,在生命中最後一條朋友圈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四張照片中,都是少女很甜美的樣子,我相信這是她認為自己生命中最美的一些片段。

看到這些照片和生命殘存的片段,我想每一個人應該感到的是惋惜和哀痛,美好和逝去同時出現在一起,這種巨大的對比是一切悲劇最深刻的體現。

但如果因為自己的淺薄和無知,而將死者生前最後的一點尊嚴願望,肆意地撕碎,甚至惡毒地貫之以“譁眾取眾”這種話,那麼很抱歉,我只能評價為我常說的那句話——你,心太髒(zāng)!


高萌Goal

4月27日,臺灣26歲的美女作家林奕含自縊身亡。林奕含出身醫學世家,曾是臺南女子中學唯一一個在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中獲得滿分的學生,還曾獲臺灣數學科展第一名,除此以外,她還發表過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部小說是根據她幼年的經歷改編。誰都沒有想到,這個博學溫柔的姑娘,在幼年是的痛苦經歷,給她的人生帶來多大的陰影。用她自己的話說:“這個故事折磨、摧毀了我一生。”美國暢銷小說作家Jessica Knoll曾出版過一本名為《Luckiest Girl Alive: A Novel 最幸運的女孩》。她的小說記述的同樣是自己的親身經歷。當年她被3名男生性侵,同學知道後反而說是她不檢點。“他們沒有把我當成受害人,而是認為我是一個罪人,好像我就應該要獲得這種對待一樣”。無論是林奕含,Jessica,她們自揭傷疤,把最慘通的經歷呈現在大眾面前,不是為了獲得同情,而是為了讓那些她們一樣經歷的女生能從中獲得鼓勵和勇氣。社會上女性,在強姦案裡總是揹負“性別原罪”,她們明明是受害者,卻總是要面對大眾的非議,或者惡意揣測和詆譭。而這些詆譭,很大一部分,竟然是來自女性,受到侵犯,是因為她們“不檢點”、受到殘害是因為她們不自重。強姦犯們往往會狡辯說,因為她穿的太暴露,我才會見色起意。這都是什麼歪理邪說,這種人,真的需要物理閹割。性侵害對於女性的傷害,無疑是巨大的,想要從這種陰影中走出來,除了自我重建,更需要有寬容的外部環境。如果我們沒有辦法阻止犯罪的行為,就讓我們從自身做起,阻止對這些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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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憂精英網

抓的好,再不抓,真的沒底線了,應該是觸犯了治安管理。國內跳樓的現象確實不少,而且也期待社會和周遭的關心,一般並不會馬上跳下,會猶豫一下。在國外,比如日本跳樓比較少,有的也一般會直接跳下,大多數都是去富士山的自殺森林和直接臥軌,所以我在日本的時候遇到過二次因為臥軌自殺而電車晚點的,因為很少有不準時的時候。


國外跳樓的少,一來高層都在市中心,周邊住宅區都是低矮的五層以下比較多,二來高層天台基本上鎖很難進入且監控也很嚴,防火門一推就報警了,國外自殺臥軌及服藥比較常見。


有人說慶陽這些看客是冷漠,我看這不是冷漠,是殘忍。冷漠就不關心直接走開了,殘忍的才惡意圍觀叫好。看到比自己慘別人比自己過的不開心就高興,甚至不要臉的去圍觀叫好,令人髮指和心寒。


陝甘寧指的是革命老區,這裡面就包括了革命老區慶陽,但是出了這樣的事,可以說是影響極壞和惡劣。女孩出事前,已經反抗幾次,說有老師侵犯她,但是並沒有引起重視,或者說是沒人管。是環境的冷漠和最後社會的殘忍,把花季女生推向了深淵,我們必須反思。


李三萬的三萬裡

圍觀殺人該當何罪?在限行刑法體系下完全可以解釋為故意殺人罪。

包括我國在內的多國法律觀念都認為,人的生命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任何人都不得予以剝奪,包括每個人都不能隨意放棄自己的生命。這一點也在刑法條文中得到體現: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規定的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而第232條故意殺人罪規定的是“故意殺的”,即故意殺人罪並沒有將殺人對象限定為他人,因此故意殺人罪的對象是包含自己的。

也就是說,自殺行為嚴格意義上也是犯罪行為,只不過自殺者已死便沒有了懲罰意義,自殺未遂者在司法實踐中也被認為不值得遭受刑罰。換句話說,自殺者的自殺行為構成犯罪,只是具有責任阻卻事由不遭受刑罰處罰。

正因為上述原因,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都普遍認為幫助自殺構成犯罪,是自殺者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這裡的幫助行為,既包括物理性幫助,也包括精神性幫助,像本案中圍觀者的起鬨行為完全屬於精神性幫助,因為其在客觀上加強了自殺者自殺的決意,促進了自殺者的自殺進程。另一方面,從他們發出的諸如“快跳啊”、“怎麼還不跳”等言論,也足以認定他們希望或者放任女孩自殺,因此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圍觀殺人,該當故意殺人罪(幫助犯)

可能有朋友會問,自殺者都不會遭到刑罰,自殺者的幫助犯會遭到刑罰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的共犯處罰原則,在共同犯罪中,每個共犯是否遭受刑罰應當單獨認定,自殺者不受刑罰,不意味著自殺者的幫助犯也不受罰。

因此,支持公安機關對圍觀起鬨最厲害的幾個人啟動刑事追訴的程序。


冰焰

公安機關對於圍觀群眾的起鬨行為及時制止,對於情節嚴重的起鬨者予以行政處罰無疑是非常合理的,那些抱著法不責眾的起鬨者必須得到法律的嚴懲。

圍觀起鬨者對於消防、醫院救護、公安維持秩序都會造成嚴重干擾,甚至貽誤最佳的救援時機,同時根據報道該女子曾經四次自殺未遂,都被搶救過來,這一次悲劇的發生與這些起鬨者不無關係。

法不責眾的心理也導致很多不法分子肆意踐踏他人的人格尊嚴,特別是通過網絡暴力惡意侵害她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更是應當嚴懲。

該女子身患抑鬱症,本身心理承受壓力就很薄弱,經不起刺激,這些起鬨者和網絡暴力實施者,直接攻破了該女子最後的防線,面對起鬨者的慫恿謾罵,就算是正常人估計也難以承受,更何況一位遭受性侵、身患抑鬱症的弱女子呢?

個人認為應當對於聚眾鬧事、圍觀起鬨者予以嚴懲,從法律層面消除這種法不責眾心理,這些 人之所以這麼囂張、無情、漠視他人生命,甚至謾罵、侮辱、慫恿該女子自殺,最重要的原因就在於他們認為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違法成本過低,又遭不到應有的處罰,是起鬨者肆意妄為的直接原因。

道德已經無法約束這些毫無底線的起鬨者,唯有法律的嚴懲,才能夠有效制止這些起鬨者。

感覺回答不錯,請記得點個贊哦,如有法律問題可以私信我。


法律知道

又一個年輕女孩的生命就這樣的隕落了,也許你本是一個天使,卻誤來到了人間。可惜人間並沒有給你留下一個好印象,讓你碰到了太多的人渣和個別禽獸都不如的人類。但是無論如何請你還是相信我,世上還是好人多,對於傷害你的這些人,我們也一定盡最大的可能給他們做出最嚴厲的處罰!願你回到天堂一切安好!

請原諒我要在這要先對女孩說這些話,即便他現在已經聽不到了。因為面對這樣的新聞實在是太痛心了!真不明白現在世上的這些人都是怎麼了?真是應了那句話:看熱鬧不嫌事兒大嗎!

看熱鬧,你就看熱鬧吧!靜靜的看就好了,怎麼居然還有人能夠喊出來,跳啊,你怎麼還不跳!這樣的言論。如果上面站著的是你的親人,你也會這樣說嗎?



對於這樣的人,真的無法用語言去形容他們是多麼的可恥和冷血!這些人不但是對法律的一種無知,更是毫無一點道德底線,沒有一點人性。 就算你不知道這種行為是有可能觸犯法律,嚴重的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你說出這句話的時候,難道就沒有一點點的良心的譴責嗎?難道你不知道如果她如果真的跳下來是要死的嗎?一個生命就此隕落了嗎?難道她跳下來,摔在地上的鮮血濺在你的身上你很快樂嗎?真的很遺憾,為什麼這個女孩跳下來的時候沒有砸到你的身上!

對於這樣的人,我認為必須要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哪怕法律的處罰力度是有限的,也應當給他們進行非常嚴厲的道德教育!

雖然我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我們的言論也不是無限度的,毫無底線的!對於那些造謠生事,起鬨架秧子的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而惡意謾罵,誹謗別人的人,都應當給予嚴厲的處罰。



首先,起鬨者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起鬨者的起鬨行為已經構成對上述條款所述情形,應當受到治安處罰。

其次,我認為對於這些人,追究他們的故意殺人罪也未嘗不可。

雖然這個女孩屬於自殺,但是自殺的人都是有一個特性,就是當時有點鑽牛角尖,神經和心理都非常的脆弱,所以此時是不能受到一丁點的刺激的,否則就真的有可能一時想不開而一了百了。所以對他們的心理疏導和勸阻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本案當中,我們發現很多看熱鬧的人不但不能給一個很好的心理勸導,反而用各種不文明的言語來刺激這個女孩,這無形當中會加大這個女孩自殺可能性和概率。起鬨者發出的“快跳啊”、“怎麼還不跳‘’是對女孩自殺行為的幫助行為,屬於希望女孩自殺,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從這個角度來說是可以追究這些人的故意殺人罪的。

但是不論怎樣,一個女孩就這樣的走了,就算追究起鬨者的責任,也無法再換來這個女孩的生命,只是希望,這樣的悲劇下次不再重演,同時也希望能夠加強我們的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讓我們的社會愛多一點難道不好嗎?


任律師工作室

這幫圍觀起鬨者,不但觸犯法律底線,還觸犯人倫底線。其對於人倫底線的觸犯,重於對法律底線的觸犯。

任何動物,都應該有對同類的不忍之心,何況是人,何況是對人生命的保護提升到最高程度的現代文明社會,何況是這些起鬨者,都不是從古代殺人如麻的戰場上穿越過來的,他們自己曬一個小時的太陽都覺得難受,卻可以冷血到鼓動一條生命去死,而且以最慘烈的方式。

如果這個掛在半空猶豫著是否跳下去的人是你本人,在這種本已心灰意冷的情況下,聽到的是“快跳呀”、“怎麼還不跳”的叫囂與起鬨,你會怎樣?是不是會喪失對這個世界最後一點眷戀,決絕而去?完全可能。

如此冷酷、卑鄙、猥瑣又惡毒的靈魂,遊蕩在這個世界上,是人類的恥辱。

所以,這幫觸犯了人倫底線的起鬨者,與他們相配的罪名是:故意殺人。

一點都不怨枉。

他們“快跳呀”,“怎麼還不跳”的呼喝,主觀上,有讓女孩跳樓自殺的願望,客觀上,他們實施了這種助推的行為,而他們呼喝的結果,強化了女孩跳樓自殺的決心,且也導致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我國審判實踐中,已對多起幫助自殺的案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對此,學術界和社會輿論者不持異議。所以,如果對這幫圍觀起鬨要女孩快從樓上跳下去死的人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我也沒有異議。

單純只進行治安處罰,罰不當罪。


潘衛霞律師

魯迅先生對國人的劣根性一直以來深惡痛絕,他在《藥》中為我們講述了一個關於“人血饅頭”的故事,故事中人們的冷漠令人印象深刻,這種冷漠源自於他們的愚昧無知!

而時至如今發生在慶陽的這起悲劇的圍觀起鬨者們的種種表現早已超出了冷漠,他們根本就是在吃著沾滿死者鮮血的饅頭,將她推向了死亡的深淵。

魯迅先生筆下的國民劣根性被這群起鬨者們發揮到了淋漓精緻,而我們很難想象這種事情居然發生在21世紀的中國,發生在我們身邊!

不少人喜歡看熱鬧,不管是好事還是壞事都喜歡湊一湊、靠一靠,這種習慣在我看來其實很不好。

以往在各地發生的類似的自殺、他殺、重大事故等一些警情中,那些看熱鬧的人永遠不會缺席。我記得2012年的時候在我的工作單位附近就曾經發生過一起死亡四人的命案,去現場看熱鬧的人擠人,一些人還拖家帶口的前往。上至耄耋老人,下至剛剛學會走路的孩童。案發現場的慘狀在他們眼裡竟如奇珍異寶似得,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回到慶陽事件中來,這起事件特殊的地方在於當事人不幸殞命,而現場的起鬨的圍觀者們其實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讓一多尚未綻放的生命之花就此凋零。

6月25日晚,事發地的慶陽警方在媒體通氣會上表示,對當時在現場起鬨不聽執勤人員勸阻、拒不離開、妨礙執行救援的人員,進行了現場帶離,對其中2人進行行政拘留,對6名惡意謾罵的網友進行調查。

警方拘留起鬨者這在以往似乎很少見。

事發時現場人山人海,那些起鬨的圍觀者們多半覺得自己不需要為自己不負責任的言行負責,即所謂法不責眾,即便自己有些出格的地方警方也不會找自己的“麻煩”。

客觀的來說起鬨者的所作所為可以說踐踏了基本的道德底線,正所謂“人命關天”,而他們卻把人命視為草芥。這種風氣必須得殺,而且得狠殺!所以,這一次警方用行動讓他們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代價。

從法律層面來看,他們的行為的的確確是違法了。

首先那些在現場辱罵逝者李某奕的人們,在公共場合侮辱逝者其行為屬於公然侮辱他人,屬於治安範疇的違法。

其次,不聽執勤人員勸阻、拒不離開、妨礙執行救援的行為屬於阻礙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事發時,在現場進行救援的民警、消防官兵是在接到110、120的報警求助電話後趕赴現場的,其行為是一種執行職務的公務行為。民警、消防官兵在趕赴現場時均身穿制服、駕駛制式車輛,制服與帶有標示的車輛可以表明他們的身份,在場的圍觀者對此屬於明知。他們在到達現場後發現圍觀者的起鬨行為已經影響到了救援行動,為此要求無關人員離開現場亦屬於執行職務的一部分,而那些起鬨者不聽勸阻,繼續圍觀起鬨並最終對李某奕的死亡起到了很大的負面作用,他們 行為其實已經構成了阻礙執行職務。

隨著慶陽事件的輿情發酵,如果說警方不對那些起鬨者處罰不論從法律還是輿論層面來說都是無法過關的。與此同時,我們可以從慶陽警方的後續行動來看,除卻現場被帶離的人外,事發時警方可能已經進行了一定的取證工作準備秋後算賬,這些證據恐怕正是鎖定那些吃慣群眾身份的依據。

法律其實是最低的道德,當道德無法約束一個人時才會談及法律。我們與其說起鬨者觸犯了法律的底線,倒不如說他們失去了為人的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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