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女生跳楼事件2名围观起哄者被拘,另6人待调查,起哄者触犯了什么法律底线?

-陌依寻-

这是一个悲剧。

真正的悲剧,还不仅仅在于一个中学生命丧高楼之下。

而是鲁迅当年痛斥过的看客,竟然升级成了悲剧的幸灾乐祸者,成了悲剧的怂恿者。

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惩罚,是应该的。尽管之前还没有过先例。

尽管这种惩罚,也应该按照法律的程序好准则来进行。

最近一段时间,令人感慨和痛心的事情陆续传来,又有人在小学生门前砍人致死,有女子为了钱街头揪打自己的母亲,北京大爷街头恶毒谩骂一外地小伙子,等等。

悲剧中的悲剧,是甘肃庆阳的这起跳楼案件。

一个十七八岁的女中学生,回到母校的楼上,在众目睽睽之下,纵身而下。

她的父亲,还是看了网络直播,才感到现场的。然而,悲剧已经发生。

楼下的看客们,居然起哄,居然冷嘲热讽,居然喊出让人不可理喻的话语。

人性的堕落,已经到极点。

案件背后,是侵犯过这位女生的老师。尽管学校已经处理过,但女生和家长并不满意。

事件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直没有很好的结果,一直在困扰着这个女生。

最后,导致了这个最不好的结果。

猥亵女孩子事情,过去也多有发生,但是,作为人民教师,有此下作之举,令人不齿。

从另一个角度讲,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家长,在遇到相关问题时,

不能够很好的解决,没有办法去排解,心理干预不到位,挫折教育不到家,

这也是这个案件深处所蕴藏的问题。

挫折教育,自我保护,侵害防范,正确应对,诉诸法律。等等,我们还都没有很好的学会。

孩子没有,个人没有,老师没有,学校没有,父母没有,社会没有。

人生在世,总会有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逆境,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伤害,但有些伤害不应该出现。

比如侵害者来自师长,比如幸灾乐祸的事情来自——自杀现场。

我们的生态有的地方,被破坏至深,而我们的的某些心态,同样如此。


手机摄影艺术

「无边的黑暗、恐惧、羞辱以及恶心」——

我不是当事人,但是作为一名心理咨询师,作为很多当事人的共情者,这种黑暗,却实实在在的每一天都在侵蚀着我。

是的,我真的能体会到这种黑暗,因为我们总要面对不同的当事人,听她们去讲述自己遭遇的黑暗,然后才能去帮助她们走出‘黑暗’。

然而心理咨询师不是神,我们也没有上帝之手。

每一个灵魂都有自己的规律,每一次伤害也非一日之寒。心理问题很少是在短时间内形成的,从诱因,到发展,到积累,再到爆发,这一切往往会持续很长的过程。

而一旦爆发,也许已经深入骨髓。

从业多年,我可以说,面对每一名当事人,我都是竭尽全力的。

有的当事人找到了人生的新方向,有的当事人重新开始了新生活,有的当事人情况一天天变好,但也有的当事人我没能拉住……

很多时候,我们心理咨询师就和那名消防员一样痛苦,救得了一次,却救不了一世。

我们需要很多时间才能帮助当事人一步步走出来,然而黑暗侵蚀的速度,却远远不是我们追得上的。

「放开,我活着很痛苦。」—这样的话,我已经不是第一次感受到了。

“在这次的事件中,竭尽全力,却最终没能救下女孩的消防员许积伟心理问题加重,正在接受疏导。”

我知道他一定很痛苦,因为没有救下李奕奕而感到无力和自责,也因为人性社会的黑暗而感到悲伤和无助。

心理咨询师又何尝不是这样。

我做临床医生的时候,一名同事就差一点随着一名患者一起跳楼。

很多人觉得心理咨询的收费很高昂,但殊不知,这一行实实在在也是非常危险的。

这种和黑暗对抗的感觉,我想很多人是不会愿意体会的。

从业多年的我,也不知看着多少才华横溢的年轻咨询师变得沉默抑郁,最终离开这个行业。

但是,我依然还是会继续坚持下去。

李奕奕的父亲说:「我女儿的生命如果能唤醒大家共同努力,还孩子们一个风清气正的校园,让天下父母放心,让孩子们安心。我女儿就没有白死」。

我只能说:「社会并不完美,有光明也有黑暗,当那些善良的灵魂无法抵抗这些黑暗的时候,我们能够伸出手,拉上一把,帮上些许,就是功德无量。

为此,我也愿贡献终身。」

愿她在天堂没有忧郁

于际敬,《身心正念疗法》创始人,《易思维问题解决》创始人,知名心理专家,《爱情保卫战》等多家电视节目邀请嘉宾,从业20余年,上千小时咨询个案,擅长领域:身心健康、婚姻家庭、亲子教育、职业发展等。


临床心理专家于际敬

昨天的消息:甘肃女孩跳楼围观者,已经有数人被拘留。

至少这是唯一一个在本案件中能够令人稍感欣慰的消息。

昨天我在甘肃女孩跳楼一案另一个问题下,说了这么一句:

长久的繁华和安逸,让某些人有了过度无处宣泄的精力,而惰怠又让这些人不屑于将精力放在学习和自我的进一步提升上,于是安于现状却又觉得生平无聊的某些人,将多余的精力,放在挑战人类基本良知和底线上。

除了过度无处安放的无聊精力以外,围观者掩藏在众人之中,放肆的喧嚣着自己对社会、对他人、对世间一切的暴戾气息,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的违法成本,而同时自己还能满足自己扭曲且变态的好奇感,以及一些更为令人作呕的主观欲望。

一、违法成本过低,不能成为违法甚至犯罪者用以逃避法律惩处的避风港:

一直以来,网络暴力甚至是网络犯罪,被很多网民视为天然的避风港,因为每个人都可以隐藏在计算机屏幕后,使用着自己虚构的身份、虚构的名字,通过0和1的各种组合,进行一切现实里自己所不敢进行的行为,曾经一直的观念里(甚至当下很多人的观念里),都认为这些文字的输出,只是一串网络代码所为,反正没有杀人放火,怎么可能查到我的身上?

但现在网络绝大多数的平台都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当然,实名认证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很多潜意识里准备进行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并不在乎是否实名——他们可以使用软件制作虚假的身份证号。

但有一点,却是很多人没有能力做到的——每个计算机所适用的IP地址,都能够追根溯源,从而找到具体的行为人。

即便不是违法或犯罪,只是简单的民事侵权,只要对方当事人愿意,完全可以申请法院的帮助下,通过平台追索到屏幕后面那个真实的你。

真的认为,自己在互联网上撒了一泼之后,就真的可以堂而皇之了吗?

很多时候只是他人不屑于理睬,但如果将这种不屑当作懦弱,真等到对方“匹夫一怒”,自己再想后悔,恐怕也避免不了会“血溅十步”了。

最好的例子,就是温岭二中王某某诽谤罪自诉案中,被告人自认为在互联网庇护下,自己可以堂而皇之地捏造事实诽谤当事人,在十年的逍遥时间里变本加厉,然而最终结果如何?依然要面临三个月的牢狱之灾,刑事处罚的黑点伴随终身。

所以,还认为网络违法甚至犯罪的成本很低吗?

二、当道德出现明显滑坡时,法律应当将道德底线的尺码适度提高:

在每一个法律人接触法律的时候,老师都会告诉这样一句话: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也就是说,很多事情上,法律属于被动的手段,只有在道德无法约束某人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应造成社会利益的损害时,就会触及法律的底线,从而启动法律程序对其予以制裁。

通常来讲,法律最低限度道德的这个标准是较为稳定的,但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法律的标尺作用就绝对的永恒不变,当某段时间内,道德出现滑坡,甚至于出现了断层时,法律的尺度就会相应升高。

就比如在甘肃这件案件上,少女跳楼众人围观,不断爆发的叫好和怂恿的声音,就是扯动脆弱的道德底线的钢索,当这些人将道德撕扯得体无完肤、分崩瓦解以后,就会看到法律冷酷而无情的双手早已经准备好攫住这些人的喉咙。

三、拘留起哄闹事者的社会意义:

从这件案件中,起哄闹事者所暴露出来的行为看,很难触及《刑法》的具体规定,所以即便目前拘留的2人,充其量也只是行政治安拘留,法定最长期限只有15天,而涉及的违法事由(并非罪名)应当是“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不过,虽然处罚的力度并不是极为严厉,但从社会意义上来说,它代表着法律对于这种挑战人类良知底线的行为再也不会隐忍和妥协,对于以后可能会继续出现的类似案件的围观者而言——勿谓言之不预也!


最后,关于冷漠和无知:

浅薄和无知,能够充分“彰显”一个人道德认知的最低水平。

昨天,当我写好关于甘肃女孩跳楼众人围观的文章后,在评论区里赫然发现了这样的评论,而且,竟然还有人为其点赞。

我不知道能写出这样评论的人,内心世界究竟是什么颜色,如果说没有研究过或者没有了解过自杀者的心理状态的人,贸然说出这样的话,可以说是极不负责任的。

也许很多人认为,自杀的人连命都已经决定舍弃,所以绝不可能在死前还在乎自己的仪表是否好看。

所以这些人,对于人在自杀前会给自己梳妆打扮、穿上最好看的衣服这样的行为很不能理解,对于日本电影电视剧中,跳楼自杀的人在死前会脱鞋并且将鞋摆放整齐这种事也很不能理解,所以很多弹幕中会出现“电影好假”或“电视剧好假”这样类似的评论。而实际上,真正假的,恰恰是发表这些评论的人。

虽然已经决心放弃生命的人,依然会在内心保留着自我的尊严——我抛弃的是生命,但我珍惜的是自己的尊严。

体面地离开这个世界,正是他们最尊严的最好诠释。包括这次甘肃少女,在生命中最后一条朋友圈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四张照片中,都是少女很甜美的样子,我相信这是她认为自己生命中最美的一些片段。

看到这些照片和生命残存的片段,我想每一个人应该感到的是惋惜和哀痛,美好和逝去同时出现在一起,这种巨大的对比是一切悲剧最深刻的体现。

但如果因为自己的浅薄和无知,而将死者生前最后的一点尊严愿望,肆意地撕碎,甚至恶毒地贯之以“哗众取众”这种话,那么很抱歉,我只能评价为我常说的那句话——你,心太脏(zāng)!


高萌Goal

4月27日,台湾26岁的美女作家林奕含自缢身亡。林奕含出身医学世家,曾是台南女子中学唯一一个在大学学科能力测验中获得满分的学生,还曾获台湾数学科展第一名,除此以外,她还发表过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这部小说是根据她幼年的经历改编。谁都没有想到,这个博学温柔的姑娘,在幼年是的痛苦经历,给她的人生带来多大的阴影。用她自己的话说:“这个故事折磨、摧毁了我一生。”美国畅销小说作家Jessica Knoll曾出版过一本名为《Luckiest Girl Alive: A Novel 最幸运的女孩》。她的小说记述的同样是自己的亲身经历。当年她被3名男生性侵,同学知道后反而说是她不检点。“他们没有把我当成受害人,而是认为我是一个罪人,好像我就应该要获得这种对待一样”。无论是林奕含,Jessica,她们自揭伤疤,把最惨通的经历呈现在大众面前,不是为了获得同情,而是为了让那些她们一样经历的女生能从中获得鼓励和勇气。社会上女性,在强奸案里总是背负“性别原罪”,她们明明是受害者,却总是要面对大众的非议,或者恶意揣测和诋毁。而这些诋毁,很大一部分,竟然是来自女性,受到侵犯,是因为她们“不检点”、受到残害是因为她们不自重。强奸犯们往往会狡辩说,因为她穿的太暴露,我才会见色起意。这都是什么歪理邪说,这种人,真的需要物理阉割。性侵害对于女性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想要从这种阴影中走出来,除了自我重建,更需要有宽容的外部环境。如果我们没有办法阻止犯罪的行为,就让我们从自身做起,阻止对这些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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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的好,再不抓,真的没底线了,应该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国内跳楼的现象确实不少,而且也期待社会和周遭的关心,一般并不会马上跳下,会犹豫一下。在国外,比如日本跳楼比较少,有的也一般会直接跳下,大多数都是去富士山的自杀森林和直接卧轨,所以我在日本的时候遇到过二次因为卧轨自杀而电车晚点的,因为很少有不准时的时候。


国外跳楼的少,一来高层都在市中心,周边住宅区都是低矮的五层以下比较多,二来高层天台基本上锁很难进入且监控也很严,防火门一推就报警了,国外自杀卧轨及服药比较常见。


有人说庆阳这些看客是冷漠,我看这不是冷漠,是残忍。冷漠就不关心直接走开了,残忍的才恶意围观叫好。看到比自己惨别人比自己过的不开心就高兴,甚至不要脸的去围观叫好,令人发指和心寒。


陕甘宁指的是革命老区,这里面就包括了革命老区庆阳,但是出了这样的事,可以说是影响极坏和恶劣。女孩出事前,已经反抗几次,说有老师侵犯她,但是并没有引起重视,或者说是没人管。是环境的冷漠和最后社会的残忍,把花季女生推向了深渊,我们必须反思。


李三万的三万里

围观杀人该当何罪?在限行刑法体系下完全可以解释为故意杀人罪。

包括我国在内的多国法律观念都认为,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任何人都不得予以剥夺,包括每个人都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这一点也在刑法条文中得到体现: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规定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而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是“故意杀的”,即故意杀人罪并没有将杀人对象限定为他人,因此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包含自己的。

也就是说,自杀行为严格意义上也是犯罪行为,只不过自杀者已死便没有了惩罚意义,自杀未遂者在司法实践中也被认为不值得遭受刑罚。换句话说,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不遭受刑罚处罚。

正因为上述原因,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普遍认为帮助自杀构成犯罪,是自杀者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这里的帮助行为,既包括物理性帮助,也包括精神性帮助,像本案中围观者的起哄行为完全属于精神性帮助,因为其在客观上加强了自杀者自杀的决意,促进了自杀者的自杀进程。另一方面,从他们发出的诸如“快跳啊”、“怎么还不跳”等言论,也足以认定他们希望或者放任女孩自杀,因此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围观杀人,该当故意杀人罪(帮助犯)

可能有朋友会问,自杀者都不会遭到刑罚,自杀者的帮助犯会遭到刑罚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的共犯处罚原则,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是否遭受刑罚应当单独认定,自杀者不受刑罚,不意味着自杀者的帮助犯也不受罚。

因此,支持公安机关对围观起哄最厉害的几个人启动刑事追诉的程序。


冰焰

公安机关对于围观群众的起哄行为及时制止,对于情节严重的起哄者予以行政处罚无疑是非常合理的,那些抱着法不责众的起哄者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

围观起哄者对于消防、医院救护、公安维持秩序都会造成严重干扰,甚至贻误最佳的救援时机,同时根据报道该女子曾经四次自杀未遂,都被抢救过来,这一次悲剧的发生与这些起哄者不无关系。

法不责众的心理也导致很多不法分子肆意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特别是通过网络暴力恶意侵害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更是应当严惩。

该女子身患抑郁症,本身心理承受压力就很薄弱,经不起刺激,这些起哄者和网络暴力实施者,直接攻破了该女子最后的防线,面对起哄者的怂恿谩骂,就算是正常人估计也难以承受,更何况一位遭受性侵、身患抑郁症的弱女子呢?

个人认为应当对于聚众闹事、围观起哄者予以严惩,从法律层面消除这种法不责众心理,这些 人之所以这么嚣张、无情、漠视他人生命,甚至谩骂、侮辱、怂恿该女子自杀,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违法成本过低,又遭不到应有的处罚,是起哄者肆意妄为的直接原因。

道德已经无法约束这些毫无底线的起哄者,唯有法律的严惩,才能够有效制止这些起哄者。

感觉回答不错,请记得点个赞哦,如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


法律知道

又一个年轻女孩的生命就这样的陨落了,也许你本是一个天使,却误来到了人间。可惜人间并没有给你留下一个好印象,让你碰到了太多的人渣和个别禽兽都不如的人类。但是无论如何请你还是相信我,世上还是好人多,对于伤害你的这些人,我们也一定尽最大的可能给他们做出最严厉的处罚!愿你回到天堂一切安好!

请原谅我要在这要先对女孩说这些话,即便他现在已经听不到了。因为面对这样的新闻实在是太痛心了!真不明白现在世上的这些人都是怎么了?真是应了那句话:看热闹不嫌事儿大吗!

看热闹,你就看热闹吧!静静的看就好了,怎么居然还有人能够喊出来,跳啊,你怎么还不跳!这样的言论。如果上面站着的是你的亲人,你也会这样说吗?



对于这样的人,真的无法用语言去形容他们是多么的可耻和冷血!这些人不但是对法律的一种无知,更是毫无一点道德底线,没有一点人性。 就算你不知道这种行为是有可能触犯法律,严重的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你说出这句话的时候,难道就没有一点点的良心的谴责吗?难道你不知道如果她如果真的跳下来是要死的吗?一个生命就此陨落了吗?难道她跳下来,摔在地上的鲜血溅在你的身上你很快乐吗?真的很遗憾,为什么这个女孩跳下来的时候没有砸到你的身上!

对于这样的人,我认为必须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哪怕法律的处罚力度是有限的,也应当给他们进行非常严厉的道德教育!

虽然我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我们的言论也不是无限度的,毫无底线的!对于那些造谣生事,起哄架秧子的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恶意谩骂,诽谤别人的人,都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



首先,起哄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起哄者的起哄行为已经构成对上述条款所述情形,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其次,我认为对于这些人,追究他们的故意杀人罪也未尝不可。

虽然这个女孩属于自杀,但是自杀的人都是有一个特性,就是当时有点钻牛角尖,神经和心理都非常的脆弱,所以此时是不能受到一丁点的刺激的,否则就真的有可能一时想不开而一了百了。所以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和劝阻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本案当中,我们发现很多看热闹的人不但不能给一个很好的心理劝导,反而用各种不文明的言语来刺激这个女孩,这无形当中会加大这个女孩自杀可能性和概率。起哄者发出的“快跳啊”、“怎么还不跳‘’是对女孩自杀行为的帮助行为,属于希望女孩自杀,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可以追究这些人的故意杀人罪的。

但是不论怎样,一个女孩就这样的走了,就算追究起哄者的责任,也无法再换来这个女孩的生命,只是希望,这样的悲剧下次不再重演,同时也希望能够加强我们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让我们的社会爱多一点难道不好吗?


任律师工作室

这帮围观起哄者,不但触犯法律底线,还触犯人伦底线。其对于人伦底线的触犯,重于对法律底线的触犯。

任何动物,都应该有对同类的不忍之心,何况是人,何况是对人生命的保护提升到最高程度的现代文明社会,何况是这些起哄者,都不是从古代杀人如麻的战场上穿越过来的,他们自己晒一个小时的太阳都觉得难受,却可以冷血到鼓动一条生命去死,而且以最惨烈的方式。

如果这个挂在半空犹豫着是否跳下去的人是你本人,在这种本已心灰意冷的情况下,听到的是“快跳呀”、“怎么还不跳”的叫嚣与起哄,你会怎样?是不是会丧失对这个世界最后一点眷恋,决绝而去?完全可能。

如此冷酷、卑鄙、猥琐又恶毒的灵魂,游荡在这个世界上,是人类的耻辱。

所以,这帮触犯了人伦底线的起哄者,与他们相配的罪名是:故意杀人。

一点都不怨枉。

他们“快跳呀”,“怎么还不跳”的呼喝,主观上,有让女孩跳楼自杀的愿望,客观上,他们实施了这种助推的行为,而他们呼喝的结果,强化了女孩跳楼自杀的决心,且也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国审判实践中,已对多起帮助自杀的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此,学术界和社会舆论者不持异议。所以,如果对这帮围观起哄要女孩快从楼上跳下去死的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我也没有异议。

单纯只进行治安处罚,罚不当罪。


潘卫霞律师

鲁迅先生对国人的劣根性一直以来深恶痛绝,他在《药》中为我们讲述了一个关于“人血馒头”的故事,故事中人们的冷漠令人印象深刻,这种冷漠源自于他们的愚昧无知!

而时至如今发生在庆阳的这起悲剧的围观起哄者们的种种表现早已超出了冷漠,他们根本就是在吃着沾满死者鲜血的馒头,将她推向了死亡的深渊。

鲁迅先生笔下的国民劣根性被这群起哄者们发挥到了淋漓精致,而我们很难想象这种事情居然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发生在我们身边!

不少人喜欢看热闹,不管是好事还是坏事都喜欢凑一凑、靠一靠,这种习惯在我看来其实很不好。

以往在各地发生的类似的自杀、他杀、重大事故等一些警情中,那些看热闹的人永远不会缺席。我记得2012年的时候在我的工作单位附近就曾经发生过一起死亡四人的命案,去现场看热闹的人挤人,一些人还拖家带口的前往。上至耄耋老人,下至刚刚学会走路的孩童。案发现场的惨状在他们眼里竟如奇珍异宝似得,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回到庆阳事件中来,这起事件特殊的地方在于当事人不幸殒命,而现场的起哄的围观者们其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让一多尚未绽放的生命之花就此凋零。

6月25日晚,事发地的庆阳警方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对当时在现场起哄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执行救援的人员,进行了现场带离,对其中2人进行行政拘留,对6名恶意谩骂的网友进行调查。

警方拘留起哄者这在以往似乎很少见。

事发时现场人山人海,那些起哄的围观者们多半觉得自己不需要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言行负责,即所谓法不责众,即便自己有些出格的地方警方也不会找自己的“麻烦”。

客观的来说起哄者的所作所为可以说践踏了基本的道德底线,正所谓“人命关天”,而他们却把人命视为草芥。这种风气必须得杀,而且得狠杀!所以,这一次警方用行动让他们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

从法律层面来看,他们的行为的的确确是违法了。

首先那些在现场辱骂逝者李某奕的人们,在公共场合侮辱逝者其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属于治安范畴的违法。

其次,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执行救援的行为属于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事发时,在现场进行救援的民警、消防官兵是在接到110、120的报警求助电话后赶赴现场的,其行为是一种执行职务的公务行为。民警、消防官兵在赶赴现场时均身穿制服、驾驶制式车辆,制服与带有标示的车辆可以表明他们的身份,在场的围观者对此属于明知。他们在到达现场后发现围观者的起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救援行动,为此要求无关人员离开现场亦属于执行职务的一部分,而那些起哄者不听劝阻,继续围观起哄并最终对李某奕的死亡起到了很大的负面作用,他们 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阻碍执行职务。

随着庆阳事件的舆情发酵,如果说警方不对那些起哄者处罚不论从法律还是舆论层面来说都是无法过关的。与此同时,我们可以从庆阳警方的后续行动来看,除却现场被带离的人外,事发时警方可能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取证工作准备秋后算账,这些证据恐怕正是锁定那些吃惯群众身份的依据。

法律其实是最低的道德,当道德无法约束一个人时才会谈及法律。我们与其说起哄者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倒不如说他们失去了为人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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