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否自行約定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答:不能。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小黃入職廈門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擔任技術員,月工資3460.80元。當準備簽定勞動合同時,其中關於繳納社保費的部分令小黃有點兒費解。
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入職未滿兩年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費,公司承擔社保費總額的30%,員工個人承擔70%,入職滿兩年的雙方各承擔50%,入職3年及以上的,公司承擔社會保險費的70%,員工承擔30%。公司HR表示,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辦法辦理入職手續,無奈之下小黃簽訂了由廈門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
2018年3月份,小黃無意中得知,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是不得自行約定。小黃找公司HR詢問,是否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繳費比例進行繳納並退還此前多代扣的社會保險費時,竟被告知全公司都是這麼處理的,小黃也不能例外,更何況雙方勞動合同中明確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小黃也簽字確認了。
在多次與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小黃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廈門市某信息科技公司退還剋扣的工資差額共計6453.79元。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否自行約定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
處理結果
仲裁委支持了小黃的仲裁請求,廈門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小黃被剋扣的工資差額。
部分來源:廈門市湖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勞動法研究
閱讀更多 中捷普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