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滅門案「殺人犯」出獄稱冤枉 雲南省檢介入

大理灭门案“杀人犯”出狱称冤枉 云南省检介入

掌上春城訊74歲的張滿聲音洪亮、精神飽滿。挺過了死的念頭後,好好活著成了他的唯一念想。他稱自己是被冤枉的,認為只要健康活著,有生之年案件一定能夠平反。

1989年12月14日,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七里橋鄉下兌村發生一起一家4口被殺的滅門案。5年後——1994年12月28日,時任村主任張滿被大理市公安局收容審查。

1996年8月29日,張滿因涉嫌故意殺人被逮捕。次年3月26日,大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張滿構成故意殺人罪,“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應酌情考慮從輕處罰”。

張滿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什麼是本案的實際情況?是我乾的就該判我死刑立即執行,不是我乾的就請還我清白。” 6月21日,張滿對澎湃新聞講述了該案的諸多疑點。

澎湃新聞從知情人士處獲悉,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已於5月30日派人找張滿了解情況,介入該案。

滅門慘案

下兌村背靠蒼山、面朝洱海,距大理古城約20分鐘車程。當過兵、民辦教師和工人的張滿,曾先後任該村村支書和村主任。

1994年12月20日上午,張滿和妻子、兒子一道,去4公里外的親戚家參加婚宴。其間,時任大理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甘帆等人找他談話。張滿回憶:“他們說張書記,我們有點事找你瞭解一下,在車上就突然擰住了我的胳膊,給我戴上了手銬。”

“1989年12月14日,你在幹嗎?”刑偵大隊的民警,讓張滿回憶五年前的事。

張滿記得,五年前的這一天,村裡發生了一起滅門案。那年12月16日早上8時許,他出門準備去村公所時,聽到村民王學科的母親張鳳蘭在巷道里嚎哭,他和村民前往瞭解時得知,王學科一家四口在家中被殺。

其中,王學科的妻子躺在二樓臥室地面上,7歲的兒子和4歲的女兒在床上被砍殺。“我一看滿臥室都是血,趕緊喊著退出來,讓一個村民揹走王學科的母親,另一個村民保護現場,不讓人再進房間。”張滿說,正在幾人忙活時,有村民給他報告院裡的水井裡還有一具屍體,經打撈,是王學科,後腦有傷口。

張滿回憶,現場有一把帶血的鋤頭,臥室的牆上還有一個血手印,“當時只有村公所有電話,我就騎車到村公所打電話報警”。

滅門案震驚鄉鄰。公安機關介入後,張滿接到了當時七里橋鄉政府的指示:村委會全力配合公安機關。經法醫鑑定,兇案發生在14日夜間,16日被發現。

張滿被抓後,向公安機關回憶了這個過程。時隔五年,他只記得14日當天,村裡在測量土地,五六個人在量。事發當晚,他在喝酒,但具體在哪喝酒已記不清。

妻兒被收容審查

張滿說,記不清案發當晚在哪的他,堅持向辦案民警稱:“我沒有殺人,我沒有違法”。

張滿在今年所寫申訴書中寫道,聽他這樣說,刑偵大隊大隊長甘帆支開人後,用皮帶、木棒等將他打出血,後又下令對他斷糧斷水。

“我3天沒進一點水,甘帆對我說,張書記你抗得住,你的妻兒可頂不住。”張滿從辦案人員口中得知,在他被抓進來後,他的妻子和20歲的兒子也被帶到刑警隊。

6月21日,張滿的妻子張玉吉向澎湃新聞回憶說,那天張滿被帶走沒回來,以為是出了車禍,她和兒子前往尋找時,被公安機關帶去要求配合調查“張滿殺人的事情”。

“她是一個地道的農村婦女,怎麼抗得住?兒子也還小。”考慮到此,張滿說他給警方編了個假口供,“刑警隊已經說不通了,先讓妻兒回家,到檢察院、法院再講真實情況”。

張滿稱,他給警方編造一個口供:與王學科的父親王世明有矛盾,遂產生殺害他兒子一家報復的念頭,案發前到市場買了一件紅色的衣服和一雙鞋子藏在了村公所,1989年12月14日晚潛入王學科家,用石頭砸他後腦,用鋤頭打,用菜刀砍殺他們一家,作案後把鞋子等扔到了洱海里。

當年12月29日,先前只戴手銬的他,被加上腳鐐,並帶往下兌村指認現場。張滿稱,指認現場前,甘帆給他交代,問什麼說什麼,不該說的別說。“我說我是個老黨員,你們把廣大黨員群眾叫來,我實事求是地說我幹了什麼,到村裡時群眾一來,他們就把我押回來了,現場都沒指認,打死我也不說此前那個有罪口供了。”

張滿做了有罪供述又翻供,案件沒了進展。妻子張玉吉去看守所看他時,面對多日沒有洗臉又瘦骨嶙峋的丈夫,跪倒在地給辦案人員磕頭,“她哭著求他們,我說不要求他們,之後他們又關押了我的妻兒。”張滿說。

張滿在他的刑事申訴書中,描述了從被抓至1996年8月底之間的5次刑訊逼供的場面。他對澎湃新聞稱,也有民警對他不錯,“領導不在儘量照顧你,但領導來了我們也沒辦法。”辦案的兩個民警私下給張滿說,等大隊長甘帆走後,會給他吃的,讓他休息。

“我要是不被逼死,活著出去,我一定感謝你們兩個。”他給那兩個民警說。至今,他依然清楚地記得那兩個民警的名字。

除了這樣的審訊,妻兒的遭遇也讓張滿揪心。大理市公安局的兩份 “對被收容審查人處理決定書”顯示:張滿的妻子張玉吉於1996年3月29日因妨礙偵查被收容審查,於11月6日釋放;兒子張銀鋒於1996年3月28日因故意殺人嫌疑被收容審查,於11月18日釋放。

彼時,年僅17歲的女兒張銀華,奔走於大理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之間,看望被關押的親人。

矛盾的證據

按照張滿的說法,儘管辦案人員在逼供的同時又收容審查妻兒,但他再也沒有做有罪供述。

1997年3月26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庭審張滿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滿因與同村村民王世明有積怨,從而產生了殺害王的長子王學科進行報復的惡念,1998年12月14日晚,張滿潛入王學科家中,趁王學科不備將其擊倒並殺害,並將屍體拋入水井之中。隨後,張滿將王學科之妻趙麗英、其子王高能、其女王高田殺死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王學科系頭部受銳器砍傷,造成廣泛性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趙麗英頭部受銳器砍傷,造成顱腦損傷及切頸死亡,被害人王高能、王高田均系切頸死亡。

判決書稱,張滿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本應依法嚴懲,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應酌情考慮從輕處罰。判決張滿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責任向王世明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

對此判決結果,公訴方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和被告人張滿均不服。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顯示,大理州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滿犯故意殺人罪是正確的,但張滿不具備任何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應從嚴懲處,“一審判決程序違法,對被告人張滿的量刑罪、刑不相適應”,由此提起抗訴,請求改判。

而張滿則以“沒有殺人,刑訊逼供”為由提起上訴。

張滿上訴的理由首先是他的有罪供述來源於刑訊逼供。除此,在物證方面,庭審中出具的昆明醫學院法醫鑑定所鑑定的作案鋤頭跟兇案現場勘驗筆錄中的鋤頭不是同一個,兩把鋤頭長度相差2.5釐米,血跡留存部位不一致;而兇案現場的腳印是39碼鞋,但張滿穿43碼鞋,“當時我編造口供時說,鞋小穿不上拿刀割開了,但這也成為了證據”。

還有證人證言方面,雲南省高院的裁定書提到兩名目擊證人,村民張雙社和楊汝舟。其中,目擊證人之一的張雙社,於2015年公開否認曾經目擊張滿行兇。

澎湃新聞記者看到,在一份光碟和一份由張雙社簽字按手印的書證中,他均承認他家與王學科家相鄰,但老房子沒有窗戶,當時無法看到王學科家的情景。王學科一家遇害後,1996年公安機關將他關到看守所,把張滿的認罪記錄放給他聽,以釋放為條件,逼迫他作證,“實際我沒有看見,關了我十七八天,當時連我爹都抓了,我只能按他們的要求,編造看見張滿行兇的經過。”在光碟視頻裡,張雙社說。

證人楊汝舟家距離張滿家約30米,跟被害人王學科家一路之隔。澎湃新聞走訪發現,楊汝舟家所處的位置低於王學科家,從楊家或門口無法直接觀望到王家。張滿說,因為自己的公職行為得罪於楊家,楊的妻子當年在“嚴打”期間被抓,就是他報案,楊出於對自己的怨恨作了“目擊兇案”的證人。

另一個沒有公開的證人是趙體昌,當時是下兌村村支部副書記,也因殺人嫌疑被收容審查,最終承認當時因受警方逼迫作了偽證。張滿的辯護律師給他做無罪辯護時則稱,目擊證人目擊了兇殺案,為什麼當時不報告公安機關?時隔七年之後才出庭作證?

這些矛盾,在當時並沒有影響案件的判決。1999年9月1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滿和公訴方大理州檢察院的請求發出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在“嚴打”期間殺害4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張滿既沒有自首,也沒有坦白認罪,卻判處無期徒刑,而不是死刑。“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實際情況是什麼情況?他們心裡也是清楚的吧?”張滿說。

不斷申訴

判決生效後,張滿開始在昆明的雲南省第二監獄服刑。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判決之前,有年大年初二,張滿的妻子張玉吉一大早在打掃院子時,在門口發現一份疑似來自於公關機關的匿名信。張滿的妻子說,“信是從門縫裡塞進來的。”

澎湃新聞看到,這封匿名信發自昆明市金碧路,信封是雲南省公安廳專用信封,收件人是張玉吉家的地址,信封字跡和正文字跡不一致。

這份信正文寫道:“張玉吉,你丈夫張滿被長期收審,作為一個知情者和同情者,我認為這是非法的。現此案因沒有別的證據,主要辦案人甘帆已經調走,公安局領導內部對此案看法不同有分歧,誰也不敢接手繼續辦這個案件,我給你家出個主意,希望不要告訴別人,張滿便可及早釋放恢復名譽。”

信中提了兩點建議,一是向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反映、申訴張滿被長期非法收審的情況;二是向市政府、省民航局公安處、大理機場領導控告甘帆刑訊逼供的事實。正文最後,還特意提到抓緊反映、申訴,要有信心和恆心。

落款處提到“我會根據情況進展再告訴你的”,署名是“同情人”。

張玉吉稱,當時她並不識字,也不明白什麼意思,拿給當地公安機關看,“他們把信抄走了,我把這個就保存下來了”。

另一方面,在監獄服刑的張滿一直堅持無罪申訴。

2002年10月21日,張滿收到雲南省高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該通知書稱,犯罪事實有現場目擊證人楊汝舟、張雙社的證實,張滿本人的交代和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查筆錄、法醫物證檢驗鑑定證實的情節基本一致,申訴理由沒有相應的證據證實,不足採信,決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2005年,監獄開始新的考核規定,服刑人員不認罪也可以按分數減刑,張滿再度向各級司法機關、紀委申訴。

2007年,張滿從無期徒刑減刑變為有期徒刑,減刑兩年三個月;2009年又減去一年十個月。2011年9月14日,因患高血壓極度高危、年老多病久治不愈等病情,張滿獲准保外就醫、監外執行。

失去自由整整23年3個月,張滿回到大理的家時,父母均已去世,村裡人都建起了兩三層的樓房,他家卻還是一排陳舊的土木結構平房。

2018年3月19日,張滿服刑期滿,解除了社區矯正。

就張滿的案子,當初偵辦此案的甘帆向澎湃新聞確認知悉此事件,“時間太長了,有沒有問題是法院說了算,法院已經判決了,一切都按卷宗來說,你們去看卷宗。”

張滿稱,5月30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兩名檢察官到大理找他詢問此案,複查申訴。

澎湃新聞從相關知情者處證實,雲南省檢察院已介入此案。

現在的張滿,左肩上紋著一個“冤”字,右肩上紋著一個“仇”字。這是他1995年在看守所時讓同監的人用縫被子的針刻上的,“如果活著,我要一直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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